老年人財產應如何保障安全?
問題摘要:
老人財產保障可分為事後救濟與事前規劃兩大方向,事後救濟包括聲請監護或輔助宣告、確認意思表示無效、返還不當得利等訴訟,事前規劃則包括立遺囑、設立信託、保險規劃與生前贈與等方式,其中信託與保險尤能避免老人喪失行為能力後被奪產的風險,而遺囑則確保身後財產分配符合其意願,贈與則能在生前先完成資產移轉,但必須附帶法律保障條款。最理想的方式,是結合多種制度,並由專業律師、會計師及信託業者共同協助,設計一個兼顧老人安養與財產安全的完整架構,如此方能真正實現「利己、利人、利他」的財產保護與傳承,避免老人一生辛苦積累的財富在晚年或過世後因親情撕裂或制度不周而付諸東流。
律師回答:
老年人財產保障在現代社會是一個極其重要的課題,因為隨著人口高齡化,越來越多的老人因身體或精神狀況的退化而喪失自行處理財產的能力,進而成為被侵害、被利用甚至被奪產的對象,許多家庭悲劇、社會爭端都源於老人財產未能妥善安排與保護,因此如何建立一個有效的制度,讓老年人辛苦一生積累的財富能在保障自身生活安養之餘,妥善傳承給後代,並防止親屬或外人藉由操控或詐欺方式奪取,是法律與社會共同面對的挑戰。
若老人已無法言語,意識模糊,而有親屬利用其神智不清狀態強迫其簽署委任狀或同意書,將名下房產或存款據為己有,這不僅侵害老人財產權益,更會導致醫療費用無法支出,甚至影響老人安養生活,對其他繼承人而言亦是不公平的,因此法律必須介入提供救濟。依民法第14條至第15-2條,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效果者,法院得依聲請為監護或輔助宣告,受監護宣告者屬無行為能力人,其所為法律行為當然無效,受輔助宣告者則須輔助人同意才能進行重大財產處分,例如贈與、不動產處分、遺產分割等,否則無效,這種制度的目的就是要避免老人因認知不足而被迫簽下不利契約,藉由法院指定的監護人或輔助人協助管理財產,保障其基本權益。但監護制度本身也存在風險,因為若監護人道德有問題,可能會藉職務之便中飽私囊,導致老人利益受損,因此在聲請監護時,除要提出醫院診斷證明書與病歷,證明老人已喪失辨識能力外,也應慎選監護人,並可請法院設計監督機制,避免權力過度集中。
另一種積極預防的方式則是老人於身體仍健康、神智清楚時,先行透過法律工具進行財產規劃,例如立遺囑。依民法第1189條,遺囑可採自書、公證、密封、代筆或口授等方式,最穩妥的是公證遺囑,能確保形式效力並避免日後爭訟,藉由遺囑,老人可以指定財產如何分配,避免繼承人間因應繼分共有而爭吵,尤其是不動產,若能集中分配給某一子女單獨所有,就不會因遺產共有而引起處分困難,但須注意不能侵害繼承人的特留分,否則仍會引發扣減訴訟。
除民法第1189條之遺囑,信託制度也是保障老年人財產安全的重要工具,依信託法第1條至第4條,老人可以將財產交付銀行等受託人,以自己或配偶為受益人,確保生活與醫療支出,並在過世後將剩餘財產移轉給子女或公益機構,這就是自益型或共益型安養信託的典型做法,透過信託的「凍結」功能,老人即使日後喪失行為能力或被宣告監護,監護人也不得終止信託,避免財產被濫用,此種制度可保障老人安養生活不致中斷,也能避免因監護人不肖而產生法律糾紛,但需注意信託本身不處理身後財產分配,因此仍需搭配遺囑或遺囑信託才能完整規劃。
至於保險規劃則提供另一種選擇,依保險法第112條,被保險人死亡給付之保險金不列入遺產,因此老人若購買人壽保險並指定受益人,就能將部分資產直接留給特定對象,不受特留分限制,也不需經繁瑣繼承程序即可取得,這不僅能保障老人身後意願得以落實,也能在生前規劃時避免財產被過度瓜分,但必須注意要保人、被保險人與受益人的設計,否則可能引發贈與稅或所得稅問題。
另一方面,生前贈與也是常見方式,若老人選擇在世時將財產贈與子女,可有效減少未來遺產範圍,但風險在於贈與完成後老人失去控制權,倘若子女不孝,老人將陷入困境,雖然民法第416條規定受贈人若對贈與人有侵害或不履行扶養義務時,贈與人可撤銷贈與,但實務上舉證與程序繁瑣,因此在贈與契約中加入附負擔條款,例如規定受贈人須負擔照顧義務,否則贈與人得撤銷,如此較能保障老人權益。
此外,父母如欲將不動產贈與子女,應留意房地合一稅制影響,因受贈取得成本較低,將導致日後子女出售時稅負偏高,因此更合理的做法是父母先以免稅額度逐年贈與資金給子女,再由子女與父母以買賣形式交易房地產,既可合法節稅,又能保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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