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贈與給子女後,子女竟對父母不聞不問,父母可以撤銷贈與嗎?
問題摘要:
父母若在贈與房產後遭遇子女不孝,可以依民法第416條及第412條主張撤銷贈與,但須符合法律要件,並且在程序上謹慎操作。同時,建議父母在贈與前先諮詢專業律師,妥善設計契約條款,才能真正做到既傳承財產,又保障自己的生活無虞。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房產贈與給子女後,子女竟對父母不聞不問,父母是否可以撤銷贈與,這是一個在司法實務上經常被詢問的爭議問題,尤其在我國社會中,許多長輩因為秉持著「財產早晚都是給孩子的」觀念,於是提早將名下房地產移轉給子女,期望孩子能更加安心成家立業,或者藉此避免日後繼承糾紛。
然而現實卻往往與期待相悖,子女一旦取得房產,便對父母態度冷淡、甚至不再履行扶養義務,使父母晚年生活陷入困境。此時法律是否提供救濟途徑?能否透過撤銷贈與的方式,將房產要回來?答案必須從民法有關贈與的規定談起。
首先,依民法第408條的規範,贈與契約成立後,原則上贈與人在財產移轉前仍可隨時撤銷,除非該贈與已經完成移轉登記,或者屬於經公證、或履行道德義務的贈與。一旦贈與完成(例如房屋已辦理過戶登記),贈與人欲撤銷就必須符合特定要件。此時,民法第416條提供兩種撤銷贈與的法定原因:(一)受贈人對贈與人或其近親有故意侵害行為,且該行為依法有刑事處罰;(二)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卻怠於履行。
法院是如何認定受贈人有無扶養義務?
除非雙方於贈與時另有約定,否則,必須贈與人沒有辦法維持生活,且受贈人是最先順序的扶養義務人,此時若不扶養,才會符合撤銷贈與的事由。因此,倘若父母親贈與子女房地,但父母親本身還有其他存款等財產可以維持生活,或者,祖父母贈與孫子女房地,但祖父母還有子女等排序在前的扶養義務人,則即便受贈人沒有扶養,贈與人也沒有辦法撤銷蹭與。且贈與人的撤銷權,僅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一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或者贈與人對於受贈人為宥恕之表示者,亦同,就不能撤銷贈與。
換言之,如果子女取得房產後,不履行對父母的法定扶養責任,例如拒絕支付生活費、拒絕探視或提供必要照顧,父母即可依該條規定請求撤銷贈與。不過需要特別注意的是,這項撤銷權具有時效限制,即自父母知道子女不履行扶養義務之日起一年內若未行使,便會消滅;此外,如果父母明知子女不孝卻仍然選擇「宥恕」,日後也不得再主張撤銷。
其次,民法第412條第1項另有「附負擔贈與」的規定,提供父母另一條更具保障的路徑。若在贈與房產時,父母與子女事先約定附加條件,例如子女應按月給付扶養費、或在父母生病時負責醫療照護,那麼該贈與就屬於附負擔贈與。此時若子女不履行約定,父母即可依第412條的規定,選擇請求履行,或直接撤銷贈與。
更重要的是,此種撤銷並不受第416條「一年內行使」的限制,因此在保障效果上更加有利。不過實務上,許多父母與子女之間的贈與往往是口頭協議,若無白紙黑字,日後在法院中舉證將面臨困難。因此建議在移轉房產之前,務必透過書面契約、甚至公證的方式明確記載附加的負擔條件,才能避免子女受贈後翻臉不認帳,父母卻因證據不足而無法撤銷贈與。
再者,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會特別審酌父母是否確實陷於生活困境,以及子女是否為最先順序的扶養義務人。如果父母尚有存款、保險、其他房產能夠自給自足,法院可能會認定子女未履行扶養義務尚不足以構成撤銷贈與的要件。同樣地,若是祖父母贈與房產給孫子女,法院會先審查是否有子女等順位更高的扶養義務人存在,若仍有能力負擔,則孫子女不扶養就不構成撤銷贈與的事由。因此,並非所有「子女不孝」的情況都能輕易撤銷贈與,必須回歸法律規定及事實認定。
舉例來說,贈與人雖完成移轉登記,但若受贈子女未履行扶養義務,且贈與人確實無力維持基本生活,即構成撤銷贈與之要件。法律在保障年邁父母生存權與防止子女失德之間所做的平衡。但實務上,仍有許多案件因父母未及時行使撤銷權、或缺乏證據證明子女違反扶養義務,導致訴訟失敗。
綜合上述,父母在考慮將房產贈與子女之前,應該審慎規劃。最佳做法是結合民法第412條的附負擔贈與方式,明文約定子女必須履行的扶養義務,並透過書面或公證留下明確證據。如此一來,一旦子女將來不聞不問,父母便能依法撤銷贈與,甚至請求返還房產。若僅是單純無條件贈與,則父母僅能依第416條尋求救濟,且必須在一年內行使撤銷權,否則權利即行消滅。
最後,法律雖然提供撤銷贈與的保障,但父母在生前規劃財產時,仍應避免因「愛子心切」而忽略自我保障。透過附負擔贈與、保留居住權、設定用益物權、甚至利用信託制度,都能確保自己在晚年仍享有安定生活,不會因贈與房產後遭遇子女棄養而陷入困境。畢竟,財產雖然是親情的延伸,但親情是否牢固,不能僅寄望於金錢與不動產,父母更應理性規劃,以法律作為後盾,保障自身權益。
最後,雖然父母子女間的贈與行為大部分都是口頭約定,很少以白紙黑字的書面來記載贈與的內容,但為以免日後口說無憑,以法律的角度還是建議盡量以書面白紙黑字詳細記載雙方有關贈與的約定事項,以免日後還要在法庭上花費許多時間跟力氣來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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