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登記返還核課土地增值稅?契稅?贈與稅?

18 Aug, 2025

問題摘要:

借名登記返還的本質是一種委任關係的終止返還,土地增值稅屬不可避免,但契稅與贈與稅則應視具體情況而定。透過法院判決確認返還原因並保留完整出資證明,是避免重複課稅的關鍵。對於民眾而言,若有借名登記需求,應事前做好法律規劃,並諮詢專業律師及會計師,以確保將來返還時不致落入稅務陷阱。

 

律師回答:

借名登記返還核課土地增值稅、契稅與贈與稅的爭議,在我國實務上極為常見,也是民眾在不動產交易及財產規劃上常遇到的難題。所謂借名登記,係指真正的出資人(借名人)因某些原因,將所購置的不動產以他人(出名人)的名義辦理登記,而雙方之間存有一種信賴與委任關係,性質上類似於委任契約。(民法第528條、第529條)

 

此種安排在法律上並非無效,但隱含許多稅務風險,尤其在返還移轉的過程中,常涉及土地增值稅、契稅及贈與稅是否應課徵的問題。若未妥善規劃,往往導致不必要的稅負與訴訟糾紛。

 

首先,土地增值稅方面,依土地稅法第28條規定,只要土地所有權發生移轉,原則上就屬課徵範圍。雖然在借名登記關係中,真正的經濟利益人始終是借名人,然而由於形式上登記在出名人名下,出名人即取得所有權,因此當借名關係終止而必須返還所有權時,對稅捐機關來說,這就是一次新的移轉行為,無論透過訴訟判決移轉、調解或雙方自行辦理過戶,皆需依公告現值漲幅計算土地增值稅。

 

換言之,即便法院認定只是返還,而非買賣或贈與,土地增值稅仍屬必然負擔。土地移轉不以對價為必要,只要名義上發生權利移轉,即構成土地增值稅的課稅事實。其次,契稅問題較具爭議。

 

契稅條例第2條明定,契稅僅限於因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之情形。而借名返還的本質並非買賣,也非贈與,而是基於委任關係終止後的返還義務,因此從法律解釋上應非契稅課徵範圍。

 

學理上多認為基於租稅法律主義,既無明文規定,即不得課徵。然而實務上卻常因登記原因須以「買賣」或「贈與」等方式登載,導致稅捐機關認定須繳納契稅。若能透過法院判決明確認定係「借名返還」,則契稅得以免除;但若僅透過合意或調解辦理移轉,稅捐機關常無法認定原因,往往要求繳納契稅,以致發生爭議。

 

再來是贈與稅問題,這是最容易引發爭訟的稅目。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規定:財產之移動,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以贈與論,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

一、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之債務。

二、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差額部分。

三、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資金。但該財產為不動產者,其不動產。

四、因顯著不相當之代價,出資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出資與代價之差額部分。

五、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之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但能證明支付之款項屬於購買人所有者,不在此限。

六、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

 

無償移轉財產所有權,即屬贈與,應課徵贈與稅。國稅局實務上常以資金流向作為判斷標準,若看不到出資證明,便推定為贈與。借名返還時,若雙方合意辦理或透過調解成立,卻無法提出出資證明,稅捐機關多會認定為「無償移轉」,進而課徵贈與稅。但若透過法院判決確定返還係因借名關係終止而為,法院已實質審查並認定真正權利人,稅捐機關通常會尊重判決,不再課徵贈與稅。實務亦有案例,例如兄弟共同出資購地,卻僅登記於弟弟名下,後經調解移轉回哥哥名下,國稅局認為屬贈與而課稅,但經當事人提出出資證明,最終法院撤銷稅局處分,認定返還並非贈與,而是恢復原本應有權利。

 

借名登記若能保留充分證據,將來返還即可避免被課贈與稅。從上述分析可歸納,借名返還的稅務影響如下:

 

一、土地增值稅:必須繳納,無論是判決或合意返還,皆屬所有權移轉。二、契稅:理論上不應課,但若登記原因不明,稅捐機關常要求繳納,透過法院判決可免除。三、贈與稅:若無出資證明,國稅局可能認定為贈與課稅;若有判決認定借名返還,則可免課。

 

實務上借名登記多為親屬或朋友間基於信任所為,但一旦返還,常衍生龐大稅務風險。最佳做法是借名登記當時即保留完整出資證明、契約或公證文件,以利日後返還時向稅捐機關證明並非贈與。若已發生爭議,則應透過訴訟程序,由法院判決認定返還原因,方能在土地增值稅之外,避免再被課契稅與贈與稅。

-家事-繼承-生前規劃-借名登記

(相關法條=民法第528條=民法第529條=契稅條例第2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土地稅法第2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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