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助慈善機構財物,能否撤銷?
問題摘要:
慈善捐贈的可撤銷性在不同法律架構下有著截然不同的結論。最後,從政策角度來看,法律對慈善捐贈採取相對嚴格的撤銷限制,目的在於保障公益的穩定性,避免公益機構因捐贈隨意撤回而陷入財務不確定的困境。對於個人而言,若希望保留一定的控制權或彈性,應當在捐贈時明確設計條件,例如透過附負擔贈與或信託來保障捐贈意圖的落實,否則一旦捐贈完成,事後想要撤回幾乎不可能。這也提醒社會大眾,在進行大額慈善捐贈之前,務必事先諮詢專業律師,透過法律設計兼顧公益目的與自身保障,以避免日後陷入無法撤銷的遺憾。
律師回答:
捐助慈善機構財物能否撤銷,這是一個兼具公益性與私法契約性質的問題,必須從不同的法律構造來加以分析,因為捐助慈善機構有不同的方式,可能是設立財團法人時的捐助、可能是財團法人成立後之單純捐贈、也可能是一般自然人或法人對慈善團體或公益組織之捐贈,甚至還涉及死後透過遺囑安排的遺贈或遺囑信託,以及生前以信託方式設定財產專供慈善用途之行為,這些不同情境下的法律效果與是否得撤銷,結論各不相同。
首先就設立慈善法人時的捐助來看,這在我國民法與相關法規中被稱為「捐助行為」,即設立人為成立財團法人,而將特定財產捐出並設立章程的一種單獨法律行為。此一捐助行為在主管機關核准許可之前,設立人可以撤回,因為法律效果尚未完全生效;然而一旦主管機關准許設立並完成登記,捐助財產即歸屬於財團法人,設立人原則上已不得撤回。
其原因在於財團法人為獨立之法人,捐助財產已脫離設立人之財產範圍而成為法人財產,不再屬於個人所有。然而,既然捐助行為本質上仍是法律行為之一種,就可能因為意思表示錯誤、詐欺、脅迫等事由而得撤銷,這是依據民法第88條、第89條的通則規定。換言之,設立人若能舉證自己在捐助時存在重大錯誤或受到欺騙脅迫,就仍可依法主張撤銷捐助。
其次,在財團法人成立之後,社會大眾或其他人向其捐助財物,這性質上就不是捐助行為,而是一般的「贈與行為」,也就是一種契約。贈與契約的法律規範在民法債編中,原則上成立後若已履行(即財產已交付或完成移轉登記),贈與人不得任意撤銷,僅有民法第412條與第416條所規定的情形得以撤銷。第412條規定的是「附負擔的贈與」,若贈與人將贈與附加特定義務(例如指定財產必須用於特定公益計畫),而受贈人違反不履行此負擔,則贈與人得請求履行或撤銷贈與。第416條則規定,若受贈人對贈與人或其親屬有故意侵害行為,或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時,贈與人得撤銷贈與。
不過值得注意的是,對慈善機構的捐贈常常被認為是基於「履行道德上義務」的贈與,按照民法第408條第2項的規定,若贈與行為是為履行道德義務,原則上不得撤銷。因此,對慈善機構的捐款,若並無附加負擔或法律所列舉的特定情形,通常是不得撤回的,這也是為了保障公益團體運作的穩定性與社會對公益信任的維繫。
再者,若是死後的贈與,即「遺贈」,其法律基礎在於民法第1187條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特留分規定的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換言之,雖然遺囑人可以在遺囑中指定將財產捐贈給慈善機構,但這樣的遺贈不得侵害到法定繼承人之特留分。依民法第1223條,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配偶等都有受保障的特留分,若遺贈超過範圍,繼承人可以行使扣減權,請求減少遺贈。於此情境下,遺贈給慈善機構的部分雖然可以成立,但若侵害特留分,繼承人仍可依法挑戰,因此慈善機構所能取得的財產數額會受到限制。
至於透過「信託」的方式捐出財產以供慈善用途,則是另一種法律關係。信託在民法與信託法下具有契約性質,若係生前信託,委託人將財產移轉給受託人並約定依信託目的管理處分,例如設立慈善信託,原則上契約一旦成立即具拘束力。除非信託契約中保留有撤銷或終止的條款,否則委託人不得任意撤銷或終止,因為信託財產已經脫離委託人之所有,受託人需依信託本旨管理以供公益或受益人之利益。
這樣的安排與單純的贈與不同,信託兼具財產管理與目的實現的功能,因此對於財產安全性與公益保障性都更高。從上述分析可以得出幾個結論:
第一,若是財團法人設立時的捐助,在主管機關許可前可以撤回,但完成設立後原則上不可撤回,僅有錯誤、詐欺、脅迫等特殊情況下才得撤銷。
第二,若是一般對慈善機構的捐款,性質上是贈與,依照民法412條與416條,僅在附負擔不履行或受贈人故意侵害、拒絕扶養等情形下才得撤銷,否則原則上不可撤回。
第三,若是死後遺贈給慈善機構,雖然法律承認效力,但必須尊重特留分制度,超出部分繼承人有權扣減。第四,若是透過信託方式將財產移轉給慈善機構,除非契約另有保留權利,否則信託一經成立便不得撤回,因為財產已屬信託獨立財產。
-家事-繼承-生前規劃-贈與-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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