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給子女卻遭棄養,如何用法律保護自己?生前贈需要「留一手」?

18 Aug, 2025

問題摘要:

財產規劃的核心精神並不是「盡快把財產分出去」,而是「如何在保障自己生活的同時,完成對子女的照顧與財富的合理分配」,因此建議在進行重大贈與時,務必尋求律師協助,擬定合法有效的契約條款,把扶養義務、居住權益、生活費支付等具體化,才能避免將來的紛爭,也讓自己老年的生活更有保障,贈與加信託的模式,實際上提供三重保障:第一,贈與契約本身的法律效力,可以讓子女取得財產,同時父母得以設立附負擔條件,保障自身權益;第二,信託制度的設立,使得父母即使把財產過戶出去,仍可透過受託人身分保有管理與控制權,避免子女隨意處分財產;第三,若子女違背承諾或不履行扶養義務,父母仍可依民法第416條行使撤銷權,作為最後防線。這種多層次的保障設計,能大幅降低財產移轉後的風險,使父母在兼顧子女需求的同時,也能安穩保障自己的生活。因此,在面對是否以贈與方式傳承財產時,建議每位父母除考慮附負擔贈與之外,更應善用信託制度,透過專業律師與信託業者的協助,設計一套最符合自身需求的贈與加信託方案,如此才能真正達到「愛家人也愛自己」的財產規劃智慧。

 

律師回答:

在傳統觀念裡,許多人總覺得討論遺產、預立遺囑,甚至是提早規劃財產的分配,好像就是在觸霉頭,代表著不吉利,但隨著時代變遷,越來越多人開始意識到,財產規劃其實是一種對自己、對家人負責任的態度,特別是在現代社會,房子、車子、股票、基金、保險、退休金、銀行存款等等,每一筆財產都是一個人辛苦打拼一輩子的成果,當這些財產如何分配、如何保障自己年老生活的議題擺在眼前時,不再是「不吉利」,而是「必要的安排」,因此不少人會選擇在自己身體健康、思慮清晰的時候,尋求律師的專業協助,規劃遺產分配、撰擬遺囑,甚至透過生前贈與的方式,把部分財產提前交付給自己想照顧的人,藉此避免百年之後子女之間因爭產而鬧上法院,甚至導致親情破裂的憾事。不過,生前贈與雖然看似簡單,卻隱藏著許多法律上需要特別注意的地方,例如一旦把房子或財產贈與出去,子女是否仍會如承諾般奉養父母?

 

常見到父母在把房子贈與給子女後,原本子女口口聲聲保證會奉養父母到老,然而財產到手後態度卻驟然轉變,甚至在父母需要醫藥費或生活費時,以各種理由推託,導致父母生活陷入困境,最後不得不走上法院,提起撤銷贈與之訴,想把財產要回來,這樣的案件其實並不少見。曾有一位女士來諮詢,她的祖母年逾百歲,為避免將來遺產糾紛,早早就把財產贈與給子女,想著大家拿到財產後,必然會盡心照顧自己,結果數月後老人家生病需要龐大醫療費時,竟只有其中一位女兒願意支付,其他子女卻以年紀大、手頭緊為由拒絕分擔,這樣的情形下,老人家能否要回財產?依民法規定,若要撤銷贈與,必須符合第416條的要件,也就是受贈人對贈與人或其近親屬有故意侵害行為,或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卻不履行,贈與人才能撤銷贈與,否則就只能另依法律請求子女給付扶養費,但這又須以父母確實「不能維持生活」為前提,換言之,若父母尚有存款或其他財產可以維持生活,就很難強制子女承擔扶養費用,因此要透過贈與取回財產,並不容易。

 

這樣的風險,也讓我們看見在生前贈與時,「留一手」的重要性。所謂「財產規劃協議」指的是被繼承人與繼承人就未來財產分配先行約定,這不同於一般的贈與契約,因為贈與契約雖然成立,但在財產實際移轉之前,贈與人仍可以依民法第408條隨時撤銷,這種撤銷權被最高法院解釋為「專屬權」,不能繼承,也就是說,除非違反特留份的強制規定,否則只要贈與人未在生前撤銷,繼承人就必須尊重贈與的意思。更進一步,所謂「附負擔之贈與」,便是保障贈與人權益的重要工具,根據最高法院的判例,若贈與契約有附帶條件,例如要求受贈人每月給付生活費、允許贈與人無償居住到終老,或是不得擅自處分該不動產,這些條件就是「負擔」,一旦受贈人未履行,贈與人便可依民法第412條的規定請求履行,或是撤銷贈與,把財產要回來。換言之,父母若在贈與房子或財產給子女時,把「孝順」、「奉養」等義務寫進契約,並簽署書面文件,就能大大提高法律保障的效果。

 

反之,如果只是口頭承諾,沒有留下書面契約或證據,那麼日後要在法院舉證就會非常困難,很可能因為舉證不足而敗訴。生前贈與確實有一些無可取代的優點,例如可以讓贈與人親眼見到受贈人獲得財產,避免身後糾紛,甚至可以把財產交給非親屬關係的人,但同時也必須謹慎規劃,避免自己晚年生活因缺乏保障而陷入困境。

 

因此,最好的做法是「行有餘力再贈與」,在自己生活無虞的前提下,才把多餘的財產交給子女或其他人。除附負擔贈與,還可以透過設定居住權、租金歸屬、分期給付等方式,保障自己即使贈與財產後,仍保有基本的生活來源與居住權益,舉例來說,父母把房子贈與給子女時,可以約定自己終身居住權,或是約定租金收益仍歸自己所有,這些條件都可以在契約中明文列出。

 

在現代社會,隨著人口高齡化與財產累積型態的改變,如何在生前妥善規劃財產移轉,避免家族糾紛並確保自身老年生活安定,成為許多人愈發關注的議題。

 

傳統上,不少父母在子女的請求下,會選擇以「贈與」方式把房子或其他財產直接移轉給子女,然而,單純的贈與在法律效果上相當直接,一旦完成移轉,所有權就真正歸屬於受贈人,父母往往失去控制財產的能力,若日後子女反悔、不履行奉養承諾,或甚至處分該財產,父母將陷入相當被動的局面。於是,近年來「贈與結合信託」的方式逐漸受到重視,它透過結合贈與契約與信託制度,讓贈與人可以在轉移財產所有權的同時,仍然保有一定程度的掌控與保障。

 

例如,假設母親在兒子一再的央求下,決定將一棟仍在出租中的房子過戶給兒子,並且兒子承諾日後會每月支付母親生活費。這種情形下,母親除可以與兒子簽署「附負擔贈與契約」,把「兒子每月支付生活費直到母親終老」的義務明白寫入契約,以便未來能依法請求履行或撤銷贈與之外,還可以進一步要求兒子在取得房產後,將該房產以信託的方式委託回給母親,讓母親擔任受託人繼續管理房產出租事宜,並且約定租金收益由母子二人共享,如此一來,名義上雖然房屋所有權屬於兒子,但因信託關係的存在,受託人母親仍握有實質上的管理權限,兒子也無法隨意將房產出售、設定抵押或出租給第三人。

 

這種安排,既能讓兒子滿足「取得所有權」的期待,又能保障母親持續獲得生活費與租金收益,不至於因財產移轉而喪失經濟自主,達到贈與與信託雙重兼顧的效果。若進一步比較,單純的附負擔贈與雖然可以讓父母對子女設下義務,例如必須奉養、必須支付生活費或允許父母居住終老,但在法律操作上仍需面臨舉證責任的挑戰,尤其若沒有白紙黑字的契約,僅憑口頭承諾往往難以在法院舉證,甚至在子女拒不履行時,只能依民法第412條、第416條等規定來請求撤銷贈與,過程冗長且門檻高。

 

相比之下,若在贈與後再設立信託,透過信託關係將財產管理權收回,就能讓贈與人持續保有控制權,不僅是收入上的保障,更是法律上對抗第三人處分的屏障,因為信託財產受到專法規範,原則上與受託人固有財產區隔,具備較高的安全性。而實務上,贈與與信託結合的操作模式,大致可以透過「民事信託」與「營業信託」兩種方式落實。若選擇由父母自己擔任受託人,即屬於民事信託,優點是操作簡便,信託財產仍由自己管理;缺點則是若受託人身故,信託關係可能面臨更換受託人的問題。而若選擇由銀行等專業信託業者擔任受託人,則屬營業信託,不僅具備高度專業與透明度,亦受金管會監管,信託財產的安全性更有保障,但相對也會有管理費用。對於希望兼顧保障與專業管理的家庭而言,營業信託是一種可行選項。

 

不過,實務上仍有許多家庭會結合贈與與信託的優點,例如:父母先將房產贈與給子女,之後子女再與父母訂立信託契約,由父母擔任受託人,並且約定信託收益分配給雙方,這樣的安排既符合贈與行為的精神,又能透過信託延伸保障,避免父母晚年生活因財產過早移轉而失去依靠。當然,即便結合信託,若子女日後仍不履行奉養義務,父母仍可依民法第416條撤銷贈與,尤其是在受贈人對贈與人或其近親有故意侵害行為,或有扶養義務卻不履行時,贈與人得在一年內行使撤銷權,要求返還財產。但此規定有兩大限制,其一是「一年內必須行使」,否則權利消滅;其二是贈與人必須「不能維持生活」,若贈與人仍有存款、退休金或其他財產足以支撐生活,即使子女未盡扶養義務,法院也不一定支持撤銷贈與,因此,在沒有事前規劃的情況下,想透過事後撤銷贈與取回財產,實際上難度很高。這也凸顯贈與結合信託的重要性,因為與其在事後爭取,不如在事前規劃好。若贈與人能在贈與時即結合信託安排,甚至寫入具體的負擔條款,就能有效降低日後的風險。

 

實務上,法院對於「孝順」這類抽象條件並不容易認定,因此建議父母在附負擔贈與或信託契約中,務必具體化約定,例如「受贈人須每月支付新台幣三萬元生活費」、「受贈人須保證贈與人終身無償居住於該房屋」、「受贈人須於贈與人醫療需求時支付相關費用」等等,這些具體條款才有法律效力,否則單純寫「孝順長輩」恐怕無法執行。

-家事-繼承-生前規劃-贈與-撤銷贈與

(相關法條=民法第406條=民法第408條=民法第412條=民法第4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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