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給人家的東西,真的不能要回來嗎?

18 Aug, 2025

問題摘要:

「送給人家的東西真的不能要回來嗎」這句話並不完全正確,法律確實在特定情形下允許撤銷贈與並返還,但要件嚴格、程序繁瑣且存在脫產風險,若希望保有取回的可能性,最佳策略是在贈與契約中預設附負擔或返回權條款,並輔以抵押權、地上權等物權擔保,或採信託等法律工具來維持控制權,這樣在保障受贈人利益與贈與人權益之間才能取得平衡,避免事後陷入難以挽回的爭訟困境。

 

律師回答:

很多人從小就被灌輸一個觀念,就是送給人家的東西,已經是別人的東西,所以不能要回來。這樣一句話究竟是否屬實?其實不盡然。


 

所謂財產規劃協議則是被繼承人與繼承人就被繼承人財產共同進行約定,此種提前分產契約,贈與契約和一般的契約不同,贈與契約雖然已經成立,但除非是經過公證,或是為了履行道德上義務的贈與,否則在財產移轉之前,贈與人是可以隨時撤銷的(民法408條)。

 

送給人家的東西在日常觀念裡常被理解成「一旦送出就不再屬於自己」,因此不能反悔要回來,然而法律上的規範並非如此絕對,實務上民法針對贈與契約的成立、生效與撤銷設有不同的規範與例外條件,必須依據具體情形判斷贈與物是否能返還。

 

所謂贈與依民法第406條定義,乃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屬於單務契約,給付義務僅在贈與人,受贈人並無對價給付,這也是贈與契約在法律上給予贈與人一定撤銷空間的原因。

 

一般而言,贈與在移轉財產權利前,贈與人享有民法第408條所稱的任意撤銷權,可以不附理由單方撤銷,部分已移轉者僅能撤銷未移轉部分,然而此任意撤銷權於贈與契約經公證或屬履行道德上義務之贈與時不適用,也就是說若想在移轉前鎖住贈與效力,可以透過公證方式強化契約拘束力。

 

當贈與物已移轉,法律上撤銷的可能性便大幅限縮,主要依據民法第412條、第416條等條款,前者規範附負擔贈與,若贈與契約有約定受贈人須履行特定義務(如扶養贈與人、維護不動產、提供生活照顧等),在贈與人已履行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負擔時,贈與人可請求履行或撤銷贈與,撤銷後受贈人須返還贈與物;後者規範受贈人對贈與人或其近親屬有故意侵害人格權且依刑法有處罰明文,或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時,贈與人得撤銷,撤銷權須在知悉原因一年內行使,且逾十年不得行使。

 

416條所稱侵害必須是人格權侵害,不包含單純財產侵害,因此即使受贈人竊取或毀損贈與人財物,若不涉及對人身、名譽、自由等人格權的侵害,則不符撤銷要件。實務上也有判例如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473號,將贈與人的任意撤銷權解釋為專屬權,不得繼承,意味著贈與人若至死亡時仍未撤銷,繼承人不得再主張撤銷,這提醒我們如果贈與人本人擔心贈與後對方失信,應在生前即採取保護措施,而非期望繼承人事後處理。

 

附負擔之贈與即是一種例外,參照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2575號判例:「所謂附有負擔之贈與,係指贈與契約附有約款,使受贈人負擔應為一定給付之債務者而言。必其贈與契約附有此項約款,而受贈與人,於贈與人已為給付後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始得依民法第四百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撤銷贈與。」,即指如果是附負擔之贈與,縱然贈與物之權利已移轉,贈與人仍得於受贈人不履行約定之負擔時,撤銷贈與。若能認定孝順是「附負擔贈與」的履行義務,子女不孝時便能塗銷房屋及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財產協議,設有前揭保障制度,常使被繼承人晚年生活不安定,因此若欲提前分配財產,應由法律專業人士介入,以免發生糾紛。

 

附負擔贈與是一個重要的例外與風險控制工具,附負擔贈與必須在契約中明確約定受贈人應履行的負擔,受贈人違反時即觸發撤銷權,這種設計可用來防止子女或其他受贈人在取得財產後怠於履行照顧義務,例如明訂孝順父母、提供生活費、不得擅自處分特定財產等作為負擔,違反即撤銷並塗銷移轉登記,將財產返還贈與人。除了附負擔外,也可在契約中設定返回權條款,即約定於特定情況下贈與物須返還,這可以結合物權擔保來落實,例如不動產贈與可同時設定抵押權,由贈與人或其信賴的人持有抵押權憑證,如受贈人違約,可直接行使抵押權拍賣回收款項;或設定用益物權如地上權、使用借貸權確保贈與人在世期間仍可使用標的物。很多人忽略了,一旦贈與物完成權利移轉,若未事先設計附負擔或擔保,事後欲撤銷往往須透過訴訟程序,而且舉證門檻高、時間長,受贈人亦可能在訴訟期間轉讓或隱匿財產造成脫產,縱使勝訴也可能無法實際取回,這也是為何財產規劃時,專業律師會建議在贈與契約中預先設計保障機制,甚至採取分期移轉的方式,保留贈與人一定的控制權,降低風險。

 

從另一個角度看,雖然民法規定了數種撤銷贈與的法定事由,但這些規定在實務適用上範圍窄、證明難度高,例如要證明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故意侵害人格權且符合刑法構成要件,不僅需蒐集充分證據,還可能涉及刑事程序,且撤銷權有一年除斥期間限制,稍有遲延便喪失行使權利,因此若事前沒有附負擔或返回權的約定,一旦贈與物移轉完成,贈與人實際可用的法律武器非常有限。

 

現代財產規劃觀念已逐漸取代過去「談死不吉利」的忌諱,越來越多人在健康時就與律師協商遺產分配、起草遺囑,甚至透過信託、附負擔贈與等方式生前處理財產,目的就是確保財產能照顧到想照顧的人,同時避免繼承爭議。房子、車子、股票、基金、存款都是多年積累的成果,不應因法律知識不足而讓不當受贈人輕易佔有。

-家事-繼承-生前規劃-贈與-撤銷贈與

(相關法條=民法第406條=民法第408條=民法第412條=民法第4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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