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給你的東西可以討回來嗎?談談撤銷贈與

18 Aug, 2025

問題摘要:

贈與固然是一種愛與給予的表現,但法律賦予贈與人一定的後悔權,讓贈與人得以在受贈人行為不當時,挽回部分損失。因此,在贈與前務必三思,若真的要送出財產,也務必善用附負擔或其他法律工具,讓自己留有保障的後路。換句話說,「送給你的東西能不能要回來」,關鍵就在於是否符合撤銷的要件,以及贈與前有沒有做好法律規劃。

 

律師回答:

在法律上,「贈與」看似單純,但其中卻隱含許多微妙的權利與義務問題,特別是當贈與人事後後悔時,究竟能否要求返還財產?這就是所謂的「撤銷贈與」問題。

 

傳統觀念中,許多人認為「送出去的東西就不能要回來」,但法律卻不是如此絕對,尤其在民法中明文規定贈與的成立、效力、以及撤銷的條件,因此「送給你的東西能不能討回來」並非全無可能,而是取決於不同的情境與法律規範。

 

首先,要理解贈與契約的本質。贈與,指的是一方無償將自己的財產給予另一方,而對方接受的法律行為。它的性質是單務、無償的契約,與買賣不同,贈與人並未從中獲得對價,因此在法律制度設計上,對贈與人保留一定程度的反悔權。

 

依民法第408條規定,贈與人在移轉財產之前,可以隨時撤銷贈與,除非該贈與已經過公證,或是屬於履行道德上義務的贈與。這表示,當贈與尚停留在承諾階段,財產尚未交付或移轉時,贈與人是可以反悔的。例如父親口頭承諾要將土地送給兒子,但尚未辦理過戶登記,在此階段,父親隨時可以改變心意撤回贈與,並不會受到法律強制履行。然而,當財產真正交付或移轉登記給受贈人後,情況就大不相同。此時,贈與契約已經履行完成,贈與人想要把財產要回來,必須符合特定的法定要件,否則無法撤銷。

 

依民法第416條及第417條的規定,撤銷贈與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種:

 

第一,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或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的行為,且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換言之,如果受贈人故意對贈與人或近親屬施加人身傷害,這種情況下,贈與人有權撤銷贈與。例如母親將房子贈與兒子,但兒子竟然故意對母親施暴,母親即可以此為由撤銷贈與。

 

第二,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例如年邁父母將財產贈與子女,但子女卻棄之不顧,不給生活費、不負擔醫療費,甚至遺棄父母。在這種情況下,父母可以依民法第416條的規定,撤銷贈與,並要求返還財產。不過這裡有一個限制,若父母本身仍有足夠財產維持生活,則法院不一定會支持撤銷。

 

第三,若受贈人因故意的不法行為,導致贈與人死亡或妨礙贈與人撤銷贈與時,贈與人的繼承人亦得行使撤銷權。例如子女為獲取遺產,竟然謀害父母生命,則父母的繼承人可以撤銷先前的贈與,避免加害人獲得財產。

 

此外,若贈與本身具有「附負擔」的條件,情況又有所不同。依民法第412條規定,若贈與契約約定受贈人必須履行特定義務,例如「贈與房屋給子女,但子女必須每月支付生活費予父母,或允許父母無償居住到終老」,這就是所謂「附負擔贈與」。

 

若受贈人接受贈與卻未履行該負擔,贈與人就可以要求履行,或直接撤銷贈與。這一點在實務上非常重要,因為許多父母在贈與房產給子女時,心裡往往有「你要孝順我」、「要照顧我到老」的期待,但若這些期待沒有明確寫入契約,只以口頭承諾存在,那麼一旦子女不履行,法院就難以認定該承諾具有法律效力。若父母事先透過附負擔贈與的契約,明確記載子女應履行的義務,那麼一旦子女違約,父母就能合法撤銷贈與並取回財產。再者,撤銷贈與並非沒有時間限制。

 

法律為維持法律關係的安定性,對撤銷權的行使設有期間規範。若是因受贈人侵害或未履行扶養義務而撤銷,必須自贈與人知悉撤銷原因起一年內行使,否則即喪失撤銷權。若是因受贈人加害致死的情況,則繼承人須於六個月內行使撤銷權。換言之,撤銷贈與並不是無限期的保障,而是必須在法律設定的期限內主張,否則再有正當理由也無法挽回。

 

綜上所述,東西送出去之後能不能要回來,答案是「要看情況」。在交付前,贈與人隨時可以反悔;在交付後,則必須符合法律明定的撤銷事由,或者事先透過附負擔贈與設定好條件,才有可能取回。若單純依靠「孝順」這種抽象的道德期待,往往難以成立撤銷原因。也因此,律師通常建議在贈與財產時,最好透過書面契約,甚至公證程序,明確記載受贈人必須履行的義務,並保留相應的保障條款,如此一來,才不至於落入事後子女不履行承諾,父母卻求助無門的窘境。

-家事-繼承-生前規劃-贈與-撤銷贈與

(相關法條=民法第406條=民法第408條=民法第412條=民法第416條=民法第4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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