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買賣、真贈與,小心觸法
問題摘要:
假買賣真贈與雖然短期看似可節稅,但在法律與稅務風險上極高,不僅可能繳回原本想節省的稅金,還可能付出刑事自由代價,且兩者行為獨立存在,不能以後續的回贈來否定前行為的效力,最佳作法是誠實申報、合法規劃,善用附負擔贈與、分期贈與、信託等合法工具來達成財產移轉與節稅目的,避免為節省短期稅負而讓自己陷入長期法律糾紛與風險之中。
律師回答:
假買賣真贈與是實務上常見的法律與稅務風險情況,通常發生在不動產移轉時,雙方實際上是基於贈與的意思,卻以買賣作為移轉名義,例如父母將房地產給子女,但為節省稅負或取得某些優惠稅率,表面上簽訂買賣契約並申報為買賣,其背後動機多半與贈與稅及土地增值稅稅率差異有關,依土地稅法第34條規定,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可享有一生一次的土地增值稅10%優惠稅率,而一般情形土地增值稅稅率可能為20%至40%,此優惠僅限於出售行為,贈與不適用,因此部分人會藉由假買賣的形式達到節稅效果,然而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二親等以內親屬間的不動產買賣,若非真實對價買賣,仍以贈與論處並課徵贈與稅,這意味著即使形式上辦理買賣移轉,仍需補繳贈與稅,並不能完全免除贈與稅負擔。
更重要的是,假買賣真贈與在法律上可能構成刑事責任,依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是指行為人明知申報內容不實,仍引導或使公務員在職務上製作不實內容的公文書或登記資料,該罪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屬重罪,另外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六萬元以下罰金,實務上若被查獲,除須補稅並繳納滯納金與罰鍰外,還可能面臨刑事起訴與判刑風險。
法律上贈與與買賣是兩個獨立行為,不能主張因為真意是贈與,所以買賣契約是假的而免除相關責任,一旦以買賣名義辦理過戶,就已經完成一個形式上的法律行為,除非依照民法相關規定撤銷或確認無效,否則在稅務與刑事層面會依表面行為評價,這就是為何假買賣真贈與一旦被認定,除稅務補繳還可能觸犯刑責的原因。從稅務規劃的角度,如果當事人希望節省土地增值稅或贈與稅,有多種合法途徑可考慮,例如善用每年免稅額度(目前每人每年贈與額度有一定免稅額),分年贈與降低稅負,或利用信託、附負擔贈與、保留用益物權等方式達成財產移轉與保障需求,亦可在財產移轉前由專業律師與會計師共同規劃,計算各種稅賦影響,選擇對當事人最有利且合法的方式。
在實務中,法院與稅捐機關判斷真假買賣時,會綜合考量是否有實際對價金流、價金支付方式、契約內容、雙方關係、標的物使用狀態等因素,如果沒有對價金流或價金顯然不合理,且雙方存在直系血親或近親屬關係,則極可能被認定為贈與,進而課徵贈與稅並追究刑責。
另一方面,雖然贈與可以回贈,但回贈是一個獨立的法律行為,不能因為回贈的存在而否認原先買賣或贈與行為的真實效力,即使受贈人日後同意將財產再贈與回原贈與人,該回贈行為並不會使第一次的買賣自始無效,只是單純成立一次新的贈與契約,因此不能用回贈來掩飾或否認原先的法律與稅務效果。
-家事-繼承-生前規劃-贈與-假買賣
瀏覽次數: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