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購買人壽保險有指定受益人免稅嗎?
問題摘要:
人壽保險在資產傳承上具備稅務優惠、免遺產分割、對抗特留分、隱私保護等多重優勢,但在規劃時應掌握正確的法律與稅務規範,包括遺贈稅法、保險法、基本稅額條例等規定,並正確處理受益人指定、變更與文件送達等程序,以避免因概念錯誤或作業疏忽造成理賠爭議與稅務補稅風險,才能真正發揮保單作為資產傳承工具的最大效益。被繼承人購買人壽保險並正確指定受益人,在符合遺贈稅法第16條第9款條件時,死亡給付可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並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享有3,330萬元免稅額,但仍須注意超額部分的補充課稅義務,以及受益人、要保人、被保險人三者間的關係對免稅資格的影響,並確保受益人指定程序合法有效,才能在合法減稅的同時,避免日後爭訟與稅務風險。
律師回答:
在人壽保險與資產傳承的規劃中,的確存在「指定受益人免稅」的法律效果,但必須明確區分不同情況與適用條件,才能正確運用而不致誤判稅務責任。高資產人士在規劃遺產分配時,通常追求「留更多」「用很久」「分得好」三大目標,因此會透過合規的保單設計,將本應課徵遺產稅的應稅資產,轉化為可適用免稅規定的人壽保險資產,藉此降低稅負,並利用高槓桿保單提前預留稅源,同時避免落入實質課稅原則認定的八大樣態之一。如保費與保險金額比例異常等情形。依遺贈稅法第1條第1項及第4條第1項,凡經常居住於我國境內之國民死亡時,應就其境內外全部遺產課徵遺產稅,而第16條第9款則明確規定,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金額,以及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金額及互助金,不計入遺產總額,只要是被繼承人生前投保且指定受益人,且該保單屬死亡給付性質,依法律可免計入遺產稅課稅基礎。因此若規劃得當,壽險可成為免稅資產的傳承工具。
不過必須澄清的是,並非所有保單都能節稅,免稅僅限符合遺贈稅法第16條第9款與保險法第112條的死亡給付條件,且須為國內依法設立並受金管會監理的保險公司簽發的契約,若是境外保單或投資型帳戶價值部分,可能不適用免稅規定,甚至需併入綜合所得或遺產課稅,因此在以保單進行資產傳承安排時,必須精算資金成本、流動性限制、稅務效果與法律風險,並與信託、遺囑、生前贈與等工具搭配,方能兼顧安全性與靈活性,達到真正「留更多、用很久、分得好」的目的。
受益人指定
然而需注意的是,如果被繼承人是要保人,但被保險人為子女或第三人,那麼被繼承人生前繳交的保費所累積的保單價值,因屬於其財產,仍須課徵遺產稅,不適用上述免稅規定。另一方面,保險法第112條也明定,若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指定受益人,該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遺產;但若未指定受益人,則依第113條,保險金額應作為被保險人遺產計算。這意味著「有無指定受益人」是免稅適用與否的核心關鍵。
實務上,業務人員常建議受益人欄填「身故時之法定繼承人」,但部分保險公司核保部門會以「民法僅有法定繼承人」為由要求更正,然而民法實際上並無「法定繼承人」一詞,僅有「繼承人」,且支持受益人指定由要保人自主決定,保險公司並無審核或同意權。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752號判決指出,受益人指定或變更只要送達保險人即生效,不需經保險人同意,因此保險公司若不依變更後受益人理賠,恐面臨法律責任。傳統建議「法定繼承人」雖出於善意,但因投保時與身故時繼承人名單可能不同,反而可能引發爭議,因此更精確的做法是填寫「身故時之繼承人」或直接點名具體人選,以符合現行理賠實務並減少糾紛。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在稅制上,還需搭配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的規範,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的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屬死亡給付者,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在新臺幣3,300萬元(現行調整為3,740萬元)以下部分,免計入基本所得額;超過部分則必須併入基本所得額計算基本稅額。因此,在遺產稅免稅之外,仍可能涉及基本稅額條例下的補充課稅問題。
舉例而言,若受益人全年領取死亡保險金5,000萬元,雖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但超過免稅額度3,740萬元的1,260萬元,必須與其他特定所得(如海外所得、私募基金交易所得等)合併計算個人基本所得額,若超過基本稅額門檻,仍需繳納稅款。
此外,3,740萬元免稅額僅限於「受益人與要保人不同」且屬死亡給付的壽險或年金保險,若屬健康險給付、傷害險給付,或受益人與要保人為同一人的壽險與年金保險給付,則完全不涉及免稅額扣除問題,也不計入基本所得額。
值得注意的是,若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壽險給付,經稽徵機關依實質課稅原則認定係屬遺產,將不適用遺贈稅法第16條第9款免稅規定,而應計入遺產課稅,並且不適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免稅額度規範。又健康險給付、傷害險給付、受益人與要保人相同的人壽或年金給付均不適用該免稅額,也不計入基本所得額。
在人壽保險與資產傳承的實務規劃中,核心思維在於將應稅資產透過合法的保單安排轉化為免稅資產,以達到降低遺產稅負擔、提高財產傳承效率的目的,並常運用高槓桿保單預留稅源,避免觸及實質課稅原則所列的「八大樣態」中如保費略高或相當於保險金額等高風險情況。在繼承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時,若被繼承人生前投保人壽險,需判斷身故保險金是否應列入遺產總額申報,並依遺贈稅法規定主動辦理,若被繼承人為要保人但被保險人為子女或他人,則該保單價值累積部分仍屬被繼承人財產,須課徵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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