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信託有什麼功能?在財產規劃意義為何?

18 Aug, 2025

問題摘要:

遺囑信託的功能在於透過信託制度讓遺囑規劃得以延續,達到保障受益人、避免財產浪費、降低繼承糾紛與落實被繼承人意志的效果。在財產規劃上的意義,則體現在能將財富的管理與分配分開進行,既確保繼承人享有利益,又能透過專業管理與條件限制,避免風險與浪費。對於希望長遠照顧繼承人或實現公益目的的人而言,遺囑信託是相當重要且實用的法律工具。

 

律師回答:

遺囑信託是一種結合「遺囑」與「信託」制度的財產規劃工具,其核心功能在於讓被繼承人能夠在死後,透過信託機制繼續控制財產的運用與歸屬,以達到兼顧保障繼承人生活、避免財產浪費、減少繼承爭議等多重目的。所謂「遺囑信託」,是立遺囑人(亦即委託人)透過合法有效的遺囑形式,預先指示將自己死亡後留下的財產移轉至信託,並指定受託人依照遺囑的內容管理、分配財產,受益人則依照信託的規劃在特定條件下取得利益。

 

以案例來說,若被繼承人希望女兒雖然單獨承繼遺產,但由於未成年或尚未具備財務管理能力,因此設計女兒須年滿30歲才可動用本金,在此之前每月只能領取2萬元生活費,便可以透過遺囑信託來具體實現。

 

遺囑信託的法律基礎首先來自信託法第2條明定信託可以透過契約或遺囑成立,民法第1189條規定之遺囑信託屬於一種「要式行為」,必須同時符合民法有關遺囑的形式要件,例如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等,否則信託無效。此外,遺囑信託亦須符合信託法上對信託成立的基本要件,包括信託目的明確、信託財產確定、受託人及受益人可得確定等。

 

立遺囑人死亡後,遺囑執行人負責處理相關程序,將遺產依法完納遺產稅後,交付受託人進入信託體系管理,受託人依照遺囑中的規劃進行財產運用與分配。遺囑信託之功能,可以從幾個面向來理解:

 

第一,保障繼承人生活與教育。若繼承人未成年,缺乏理財能力,透過信託的分期給付、生活費支給等設計,能夠確保繼承人有穩定資金來源,而不致因一次繼承大量遺產而浪費或被他人侵占。

 

第二,延續被繼承人對財產歸屬的控制。與一般遺囑單純分配遺產不同,遺囑信託透過受託人管理,可以設定繼承人必須符合一定條件(如年齡、婚姻、教育完成)才能動用財產,甚至可以指定部分財產用於公益或特定支出。

 

第三,降低繼承爭議。由於遺囑信託透過專業受託人管理,並有明確條件與受益安排,能夠避免繼承人之間爭奪財產或因不公平感受而引發訴訟。第四,稅務與財產傳承規劃。依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遺囑信託成立前須先課徵遺產稅,剩餘財產交付信託後由受託人管理,透過分期給付可避免一次性繼承造成的稅務壓力,也有利於財產的長期保存。

 

第五,保障特定需求。若繼承人中有身心障礙或長期需要照顧者,遺囑信託可以設計為專款專用的照護基金,由受託人依照需要支付醫療費或生活照護費,達到保障弱勢的目的。


 

而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第1項規定:「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境外全部遺產,依本法規定,課徵遺產稅。」,所以如果要成立遺囑信託,必須先繳納遺產稅後,剩餘的財產才可以交付信託,一旦將遺產完納遺產稅並交付信託後,受託人便可依照遺囑內容管理信託財產,達到委託人照顧受益人(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之遺願,並且可以減少繼承人之間不必要的紛爭。

 

而「遺囑信託」顧名思義,就是「遺囑」與「信託」兩者的結合。「遺囑」重在遺產的分配,「信託」重在遺產的管理。既然遺囑信託是「遺囑」與「信託」的結合,因此訂立「遺囑信託」時,就應該同時符合遺囑及信託之訂立要件。而遺囑信託應如何有效訂立?

 

依照「信託法」第2條規定:「信託,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以契約或遺囑為之。」,而遺囑信託是一種要式行為(就是必須依照一定形式作成才會有效成立的法律行為),因此必須依照民法關於立遺囑的規定方式訂立才會有效。如遺囑未依法律規定方式訂立而無效,信託行為亦屬無效。

 

被繼承人是委託人,他可以在生前先預立遺囑(此處之遺囑必須合法且有效成立),同時與信託業者簽訂信託契約,委託信託業者代為管理其自己遺留下來的遺產,這遺產在繳納遺產稅後,餘款便成為信託財產。信託業者必須依照被繼承人遺囑指示,而在信託關係中,另外還有「信託監察人」這個角色,因為受託人(信託業者)應依照信託本旨(即委託人訂立信託契約之目的),及委託人所訂之管理方法,為受益人(或被繼承人)之利益,本於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而處理信託事務,信託監察人就是負責監督信託業者是否有善盡管理人義務而設。

 

目前國內從事相關信託業務的機構,許多銀行(含信用合作社)經主管機關核准後,也有另外兼營信託業務,也有證券商經主管機關核准後,以信託方式辦理財富管理業務,如果一般民眾有規劃將自己財產交付信託時,可以委託上述金融機構辦理。雖然信託法第21條規定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之人、以及破產人不得為受託人以外,任何委託人所信賴的人都可以擔任受託人,但是筆者認為如果要將自己的財產交付信託管理,仍然是委任相關的信託機構可能較為可靠。若是由信託業者擔任受託人,稱為「營業信託」,若是由非信託業者(一般自然人)擔任受託人,人則稱為「民事信託」,二者的主要差別如下:

 

遺囑信託之財產規劃意義,首先在於能讓財產「活著」延續委託人的意志。單純的遺囑只能在繼承開始時分配遺產,一旦繼承人取得財產,便完全由繼承人自由支配;而遺囑信託則能透過信託機制,在數十年內依照既定規劃逐步運用財產,彷彿委託人死後仍能控制資產走向,保障繼承人長遠利益。其次,遺囑信託能達到財富管理與風險隔離的效果。受託人通常是銀行等專業機構,具備投資、法律、會計等專業背景,能夠安全管理財產並避免繼承人因投資錯誤、債務糾紛而使財產遭受損失。再次,遺囑信託兼具彈性與專業監督。

 

委託人可以自行設計給付方式與條件,並指定信託監察人監督受託人履行職責,確保信託財產依信託本旨使用,避免受託人怠忽職守。最後,遺囑信託也有助於公益規劃。若被繼承人有心支持慈善或教育事業,可透過遺囑信託指定部分財產成立公益基金,由受託人持續管理運作,達到永續性的公益效果。

 

就執行面而言,遺囑信託分為「民事信託」與「營業信託」。民事信託由自然人擔任受託人,受法院監督,惟專業度與持續性較受限制。營業信託則由銀行、證券商等信託業者承辦,除受信託法規範,並受信託業法及金管會監理,專業度高且不因受託人死亡而消滅,更適合大型或長期的遺產規劃。當然,遺囑信託並非毫無缺點,例如成立程序較複雜,須符合遺囑要件與信託規範,並需繳納遺產稅,且受託人須收取管理費用,對於財產數額不大的情形,可能成本效益不高。但從長期財產保全、繼承人保障及避免爭訟的角度來看,遺囑信託仍具重要意義。

-家事-繼承-生前規劃-遺囑信託

(相關法條=民法第1189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信託法第2條=信託法第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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