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人如何避免交付贈與物?

18 Aug, 2025

問題摘要:

贈與人若想在生前規劃中保有彈性與安全性,必須結合任意撤銷權、附負擔條款、延遲履行條件及經濟狀況變更拒絕履行等制度,並在契約設計與財產移轉程序上嚴格把關,才能在維護受贈人期待利益與保障自身權益之間取得平衡,防止因過早喪失財產控制權而導致的人身與財產風險。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贈與人若希望在生前規劃財產分配時保留最大控制權,以避免受贈人在取得贈與權利後心生不良動機或提前產生不當行為,必須在贈與契約的設計上採取特定的法律安排,才能在必要時合法拒絕交付贈與物或解除贈與契約。

 

首先,必須理解贈與契約屬於民法第406條所稱的單務無償契約,贈與人雖承諾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但在權利尚未移轉之前,依民法第408條規定,贈與人原則上得任意撤銷,除非屬經公證的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的贈與,否則贈與人在贈與物權利移轉前保有極大的反悔空間,這也是規劃中可以利用的重點之一。

 

若贈與人擔心日後受贈人可能因已確定取得財產而態度轉變,甚至對贈與人不利,可以在契約中明定附有負擔,例如受贈人必須持續履行特定作為,如定期探望、扶養贈與人、協助照護、維護特定財產或其他贈與人重視的行為,依民法第412條規定,若受贈人在贈與人已為給付後不履行該負擔,贈與人得撤銷贈與,藉此對受贈人形成實質約束,使其必須持續維持對贈與人的善意與支持,否則將失去受贈利益。

 

除附負擔外,贈與契約也可設計成延遲履行或條件成就後才交付,例如附停止條件的贈與,即在受贈人達到某一目標、完成特定行為或條件成就後才交付贈與物,這樣一來在條件未成就前,贈與人沒有交付義務,自然能避免過早移轉財產造成風險。此外,依民法第418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約定後如經濟狀況顯有變更,致其生計有重大影響或妨礙扶養義務之履行者,得拒絕履行贈與,這為贈與人提供一個事後拒絕履行的合法依據,即使契約成立,在客觀上出現經濟困難時仍可解除義務。

 

同時,贈與人還可保留明確的任意解除條款,在贈與契約中載明贈與人得在生前任何時候無條件解除贈與,並且約定贈與物權利移轉必須經過特定程序(如雙方再行簽署移轉契約或辦理登記)方為生效,如此在贈與物尚未移轉前,贈與人即可行使撤銷權而不受拘束。

 

實務上,若贈與涉及不動產,贈與人可選擇僅簽署贈與契約而暫緩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或以分期履行的方式逐步交付部分財產,如此一來即使契約成立,仍可在後續履行階段因受贈人行為不當而中止履行,並依契約或法律規定解除。最後,贈與人還可利用附負擔的公益性質與檢察官或主管機關介入履行的規定(民法第412條第2項),確保在贈與人死亡後仍有人督促受贈人履行負擔,否則可能面臨撤銷或返還請求。

-家事-繼承-生前規劃-贈與-

(相關法條=民法第408條=民法第4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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