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人欲保留討回贈與物的權利,應如何處理?

18 Aug, 2025

問題摘要:

贈與人若欲保留討回贈與物的權利,應善用民法第412條至第416條關於附負擔贈與與撤銷權的規範,並透過明確、具體且可執行的契約條款設定、嚴謹的書面化與證據保存,以及必要的附條件或信託安排,確保在受贈人違約或出現法律所定撤銷事由時,得以合法有效地行使撤銷權並取回贈與物,這不僅是法律上的權利保障,更是財產規劃中重要的風險管理手段,能兼顧贈與人對受贈人的利益給予與對自身財產安全的控制,達到保障雙方權益與避免紛爭的目的。

 

律師回答:

關於贈與人欲保留討回贈與物的權利,首先須明確理解贈與契約的法律性質及其撤銷規範,贈與係指當事人一方無償將財產權移轉於他方,他方同意受領的契約,在民法中屬於單務契約且本質上以無償為原則,因此贈與人在完成贈與標的物之交付或完成權利移轉登記後,通常喪失對該財產的支配權與所有權,僅在法律明文或契約另有約定的情況下,始得撤銷或取回。

 

民法第416條明定,受贈人如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行為,且該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或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時,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並規定撤銷權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一年內不行使而消滅,且若贈與人已明示宥恕受贈人,亦不得再行撤銷,實務上法院認定受贈人有無扶養義務時,會依據民法第1114條以下規定判斷扶養順位與受贈人履行義務之情形,除非雙方在贈與契約中另有約定,否則必須贈與人生活無法維持且受贈人為法定先順位扶養義務人,若其仍拒不履行,始符合法定撤銷要件。

 

此外,民法第412條至第415條規範附負擔贈與的法律效果,即贈與人得在贈與契約中附加特定義務或條件,例如贈與房屋時要求受贈人負責照顧贈與人晚年生活、定期給付生活費、維護財產狀況等,一旦受贈人不履行負擔,贈與人得請求其履行或撤銷贈與,附負擔贈與的法律特徵在於其兼具贈與與有償契約之性質,雖標的物移轉為無償,但受贈人須履行契約所載負擔,因此贈與人可透過負擔條款保留部分控制權,達到在受贈人違約時討回財產的效果,在財產規劃上,若贈與人希望保留取回贈與物之權利,宜採取以下措施:

 

一、採取附負擔贈與契約並具體化負擔內容,避免使用抽象或道德評價性字眼,例如「孝順長輩」、「好好照顧」等,因其標準模糊,實務上往往被認為難以判斷履行與否而無法作為撤銷事由,應改以可客觀驗證之具體行為為負擔內容,如每月支付固定金額生活費、每週到訪看視贈與人、於特定時間完成修繕工程等,並明定履行期限、方式與違反後果。

 

二、將撤銷條款以書面契約形式明確記載,必要時經公證人公證,以增強其證據力與法律效力,並保留簽約過程的錄音、書面往來或電子訊息紀錄,以便將來在爭議時證明雙方合意內容與受贈人違約事實。

 

三、於贈與契約中約定附條件贈與,例如設定停止條件(受贈人完成特定事項方生贈與效力)或解除條件(受贈人違反特定義務贈與失效並返還標的),條件須符合法律規定且明確可行,否則可能因不確定或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

 

四、在標的物性質上,對於不動產可透過設定附條件移轉或預告登記的方式保留取回權,亦可結合信託機制,由受託人管理並於條件成就時移轉給受益人,如條件不成就則返還予贈與人。

 

五、對於動產或金錢贈與,贈與人可透過分期給付方式,將贈與標的分批移轉,並於每一期移轉前檢視受贈人是否履行負擔,若有違反即可中止後續給付,避免一次性喪失全部財產控制權。

 

六、如贈與目的具公益性質,可依民法第412條第2項,由主管機關或檢察官於贈與人死亡後繼續監督受贈人履行負擔,違反時亦可提起請求,實務上常見於設立獎學金、公益基金會等公益贈與安排。

 

七、善用民法第415條關於定期給付贈與於贈與人或受贈人死亡時失效之規定,於契約中明確表示反對,使給付義務在死亡後仍繼續,確保特定條件得以履行,並以此作為控制受贈人行為的手段。

 

八、在規劃上應考慮稅務影響,贈與契約一旦成立且完成移轉即可能觸發贈與稅,若日後因撤銷而返還財產,雖可申請退稅,但程序繁瑣且需提供充分證明撤銷事由成立,若撤銷爭議進入訴訟程序,訴訟時間與成本亦需事先評估,因此更應在契約簽訂前設計周延的條件與撤銷機制,以降低未來爭議風險。

-家事-繼承-生前規劃-贈與-附負擔贈與-撤銷贈與

(相關法條=民法第412條=民法第413條=民法第414條=民法第415條=民法第416條=民法第11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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