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房屋未履行負擔,能否撤銷贈與?如何確保返還的可能性?
問題摘要:
贈與附有負擔制度賦予贈與人在移轉財產後仍保有一定的制衡手段,一旦受贈人違反負擔,贈與人得依法撤銷贈與並請求返還,但撤銷只是權利救濟的起點,實際能否取回房屋還取決於財產現況與法律保全措施的事先安排,因此在生前規劃階段即應同步採取抵押權設定、信託安排、附停止條件或禁止處分登記等方式,方能確保撤銷後返還義務有實際履行的可能性,避免法律權利淪為無法落實的紙上權利。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贈與房屋若附有負擔,且受贈人未履行負擔,贈與人能否撤銷贈與,必須先確認該贈與行為是否屬於民法第412條所規範的「附有負擔之贈與」。依該條第1項規定,所謂附有負擔之贈與,係指贈與契約中明確約定受贈人應負擔一定給付之債務,例如扶養贈與人、維護特定財產、支付特定金額或履行特定行為,且此負擔必須具有法律拘束力,而非僅為道德期望。
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2575號判決即指出,必須贈與契約中明確附有此類約款,且贈與人已履行給付後,受贈人怠於履行該負擔,贈與人始得依民法第412條第1項規定撤銷贈與;最高法院33年上字第6694號判決更強調,即使撤銷贈與會使受贈人生活陷入困境(如衣食無著),贈與人仍得依該條行使撤銷權,是否因此需負扶養義務,屬另行評價的法律問題,並不影響撤銷權的行使。民法第413條則進一步規定,如附有負擔之贈與,其贈與價值不足以償還負擔者,受贈人僅於贈與價值範圍內負履行責任。
由此可知,贈與房屋若附有負擔,贈與人已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後,若受贈人怠於履行契約所定負擔,贈與人可先請求履行,若仍不履行,便得依法撤銷贈與並請求返還房屋。然而在實務上,即使取得撤銷判決,若房屋已被受贈人處分、轉讓或設定抵押,贈與人可能面臨返還困難,因此在贈與契約成立與履行的規劃階段,即應預先設計保障返還可能性的法律機制。
具體而言,第一種做法是於贈與契約簽訂後,僅約定將來一定期限或條件成就時才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例如先以書面確立贈與契約並附停止條件,條件為受贈人持續履行負擔達一定期間,條件成就後再移轉所有權,這樣在條件未成就前,贈與人可隨時終止契約而無須另行撤銷。
第二種做法是於房屋贈與移轉登記同時,要求受贈人設定抵押權予贈與人,抵押權擔保的債權即為受贈人履行負擔的義務,若其怠於履行,贈與人得以抵押權實行拍賣該房屋,優先受償或取得價金補償,這種方式在不動產實務中相當有效,能夠讓贈與人即使失去房屋所有權,也保留優先受償的地位。
第三種做法是利用信託制度,將贈與房屋設為信託財產,由信託受託人(可為公正第三人)管理,信託契約明定受益人為受贈人,但同時附加履行負擔的條件,若受贈人怠於履行,信託受託人可依契約規定終止受益權並將房屋移轉回贈與人或指定的其他人,這種方式雖成本較高但法律控制力強,對贈與人權益保障最為周延。
此外,也可在契約中增列特別條款,要求受贈人不得在負擔履行期間內處分房屋,並在登記簿加註禁止處分的標註(需經雙方同意並符合登記要件),以防止受贈人提前轉讓或設定負擔而造成返還困難。
實務操作上,若已發生受贈人違反負擔的情況,贈與人應保留完整的違約證據,例如書面通知紀錄、履行催告函、證人證言、影像紀錄等,以利法院審理時認定違反負擔的事實成立,並及時提起撤銷之訴,避免因時效或受贈人脫產而喪失救濟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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