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是否應成立書面契約?
問題摘要:
贈與在法律上原則上不要求書面契約即可成立,但為了確保雙方權益、明確約定內容、便於舉證、減少爭議及符合法定登記程序,尤其在不動產或高價值財產的贈與中,實務上應採書面契約並可視情況辦理公證,以兼顧法律效力與實際保障,這在生前財產規劃與繼承安排中尤為重要,能有效降低後續紛爭與履行風險。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贈與是否必須成立書面契約,必須先從民法第406條對贈與的定義及其契約性質談起。依該條規定,贈與是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性質上屬於諾成契約,即只要贈與人與受贈人雙方意思表示合致,契約即告成立,並不以書面為必要,換言之,贈與不論標的物為動產、不動產、權利或其他財產,原則上均可透過口頭意思表示成立,而不需書面契約作為成立要件。
這與某些必須經書面或特定形式的契約(如遺囑、抵押權設定等)不同,顯示贈與制度在形式上採取較為寬鬆的規範。然而,雖然書面契約非成立要件,實務上在涉及金額較大、標的物性質較重要或存在爭議風險時,仍強烈建議以書面契約保存雙方約定內容,以利日後舉證及防範糾紛。
最高法院26年渝上字第1241號判決即指出,民法第406條所稱自己之財產,不限於現時所有之財產,將來可屬於自己之財產亦包含在內,顯示贈與標的的範圍寬廣,亦可能涉及尚未取得的財產,因此在此類贈與中更需書面記載以釐清雙方對標的的認知與交付時機。又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1595號判決認為,父親在生前將其財產分給子女屬於贈與性質,受贈財產多寡由父自由決定,不受繼承應繼分制度拘束,即便分配不均,受贈較少的子女亦不得請求父親均分,這種高度的意思自治空間意味著契約內容的重要性,若以口頭為之,日後爭執時將難以重現原本約定。
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1046號判決則強調,贈與一經成立,除非附有限制,受贈人對贈與物享有自由處分權,贈與人不得再行干涉,因此契約條款中若需附負擔、限制轉讓或附加其他條件,應於成立時明確約定並保存證據,否則事後主張將陷入舉證困難。
依民法第408條,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已移轉部分則僅能撤銷未移轉部分,但若屬經公證之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的贈與則不得任意撤銷,因此若贈與人欲確保贈與的不可撤銷性,通常會選擇經公證並採書面契約方式,以符合法律規範並增強履行保障。
雖然法律未要求贈與成立必須書面,但在不動產贈與中,由於權利移轉登記需提交相關文件,實務上往往會先簽署書面贈與契約作為辦理登記的依據,並記載標的物、交付時間、負擔條件、稅費分擔等細節,這既是登記機關審查的需要,也是防止日後爭議的重要手段。對於動產贈與,雖可透過口頭意思成立,但若價值較高或涉及特殊用途,同樣建議採書面契約,以保留證據並避免爭議。
從家事與繼承的生前規劃角度來看,贈與常用於將特定財產提前交付給指定繼承人或親友,以實現財產分配意願並降低日後爭產風險,這種生前贈與因涉及金額與家族關係,若僅憑口頭約定,一旦贈與人過世,其他繼承人可能質疑贈與的真實性或範圍,進而引發訴訟,書面契約在此情形下不僅是證明贈與成立的有力憑證,也有助於稅務申報及法律效力的穩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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