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是附件還是負擔?如何在財產規劃中設定負擔或條件?
問題摘要:
贈與是否屬附條件或附負擔,關鍵在於約定的性質與法律效果:附條件贈與是將契約效力的發生或消滅繫於將來不確定事實,而附負擔贈與則是要求受贈人在取得財產後履行特定義務。在財產規劃時,選擇哪一種模式應視贈與人的目的、受贈人的情況與財產性質而定,並應配合精確的契約設計、適法的條款安排與明確的履行標準,才能在贈與人與受贈人之間建立穩固的法律保障,同時避免因模糊約定或程序瑕疵導致贈與目的落空或引發爭訟,確保生前贈與與死後遺產分配均能達到原先設定的財產移轉目標與家庭關係維護目的。
律師回答:
在財產規劃與遺產安排的實務操作中,贈與是一種常見的財產處分方式,而贈與契約的設計又可能採取不同附款模式,例如附條件的贈與或附負擔的贈與,二者雖同屬贈與契約的變形,但法律效果與適用條件迥然不同,實務上必須精準區分並妥善設計,以確保贈與人的意思得以落實並兼顧自身利益安全。
依民法第408條規定,贈與契約成立後,除非已交付或經公證,贈與人原則上得隨時撤銷,且最高法院實務見解將此撤銷權視為一種專屬權,不得由繼承人繼承,換言之,若贈與人至死亡時未撤銷,繼承人不得再以贈與不適當為由拒絕履行(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473號判決、51年台上字第1416號判例即持此立場)。
然而,若贈與契約係附負擔者,依民法第412條,贈與人即便已為給付,在受贈人不履行負擔時,仍得撤銷贈與;負擔若以公益為目的,贈與人死亡後,主管機關或檢察官亦得請求履行,且依第413條,負擔之履行責任以贈與價值為限,第414條則規範贈與物或權利有瑕疵時,贈與人在負擔限度內負與出賣人相同的擔保責任。所謂附負擔贈與,係指在贈與契約中明確約定受贈人須履行特定作為或不作為的義務,例如定期扶養贈與人、維護特定財產、支付贈與人生活費等,若受贈人不履行負擔,贈與人得依第412條撤銷贈與並請求返還財產。
附負擔之贈與即是一種例外,參照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2575號判例:「所謂附有負擔之贈與,係指贈與契約附有約款,使受贈人負擔應為一定給付之債務者而言。必其贈與契約附有此項約款,而受贈與人,於贈與人已為給付後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始得依民法第四百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撤銷贈與。」,即指如果是附負擔之贈與,縱然贈與物之權利已移轉,贈與人仍得於受贈人不履行約定之負擔時,撤銷贈與。若能認定孝順是「附負擔贈與」的履行義務,子女不孝時便能塗銷房屋及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財產協議,設有前揭保障制度,常使被繼承人晚年生活不安定,因此若欲提前分配財產,應由法律專業人士介入,以免發生糾紛。
這使得附負擔贈與在財產規劃中成為保障贈與人權益的重要工具,特別是在將財產移轉給子女或特定受贈人時,若能將「孝養長輩」等義務具體化、數額化並寫入契約,即可在受贈人違反約定時主張撤銷或請求履行。
附條件贈與則不同,其依民法第99條至第101條規範,係在贈與契約中附加將來客觀上不確定之事實作為契約發生或消滅效力的前提,例如甲贈與乙一處房產,但約定若甲之子丙將來考取醫師資格,乙應將該房產移轉予丙,則丙是否考取醫師資格即為條件成就與否的關鍵;在條件成否未定前,當事人仍有防止相對人因條件成就而獲益的義務,且若有不正當行為促成或阻止條件成就,法律上將反向認定條件是否成就。附條件贈與在財產規劃中可用於控制財產移轉時點與受贈人資格,例如設定受贈人須完成特定學業、達成某項成就或承擔特定家庭責任後方能取得財產,此類安排可確保贈與目的之達成,並避免受贈人在未達成預期條件前即任意處分或浪費財產。實務上若要有效運用附負擔或附條件贈與,必須注意幾點關鍵:
第一,契約內容必須明確、具體且可執行,抽象模糊的字眼如「孝順」、「好好照顧」往往因難以舉證而失去法律效果,建議以明確標準如「每月支付生活費新臺幣××元」、「每半年探視不少於×次並提供醫療陪同」等具體化。
第二,若贈與與遺囑結合使用,應避免條件或負擔相互矛盾,例如生前贈與時附負擔,遺囑中卻另作相反規定,易造成法律適用上的衝突。
第三,財產規劃中可運用信託與附負擔贈與結合,例如將財產贈與信託並設定受託人依附款條件分配利益,以此確保贈與目的長期實現且減少糾紛風險。
在民法上,贈與契約屬於無償契約,通常是一方基於恩惠意思將財產給予他方,且不求對方回報。然而,實務上為了保障贈與人的利益,或確保贈與目的得以實現,常會在贈與契約中附加條件或負擔,使贈與並非毫無限制地移轉財產,而是受贈人必須符合一定要件,或履行特定義務,才得取得或保有該財產。
此種設計,在法律上區分為「附條件的贈與」與「附負擔的贈與」兩類。附條件的贈與是指贈與契約成立時,附加一項將來不確定會發生的事實作為契約生效或失效的依據,若條件屬停止條件,則須待條件成就後契約才生效;若屬解除條件,則在條件成就時契約失效。
而附負擔的贈與,則是指贈與契約附加一項使受贈人應為一定給付或行為的義務,贈與人雖無對價請求權,但受贈人若不履行負擔,贈與人得依民法第412條第一項規定請求履行或撤銷贈與。
典型的例子是贈與房屋時附帶要求受贈人每月給予贈與人生活費、照顧贈與人晚年生活,或負責維護特定公益目的。民法第412條第二項並規定,若負擔係以公益為目的,贈與人死亡後,主管機關或檢察官仍得請求受贈人履行負擔。此外,依民法第413條,若贈與價值不足以償付負擔時,受贈人之責任以贈與價值為限;第414條亦規定,在附負擔贈與中,若贈與物或權利有瑕疵,贈與人於負擔範圍內負與出賣人同一之擔保責任。
從實務觀點看,無論是附條件或附負擔贈與,最大的關鍵在於約定內容必須明確、具體且可執行,否則即便受贈人違反原約定,贈與人亦可能因證明困難而無法撤銷贈與或請求返還財產。例如僅以「孝順長輩」作為負擔條款,由於缺乏可衡量的標準,法院常認為過於抽象空泛,不足以作為撤銷贈與的依據。因此在設計負擔或條件時,應將「孝順」具體化,例如明確列出每月探視次數、生活費金額、醫療照護安排等細項,並透過書面契約、錄音錄影或其他方式留下可佐證的紀錄,確保日後爭議時有明確依據。至於附條件的贈與,也應避免條件內容過於模糊。在
財產規劃上,若希望透過贈與達到資產傳承、稅負節省或避免繼承糾紛等目的,附條件或附負擔的設計可作為控制財產流向的重要工具。例如父母可在贈與契約中約定,子女必須在完成特定學業、結婚成家或承擔家族事業經營責任後,才可取得房地產;或在贈與後要求子女每月給付生活費,若違反即撤銷贈與,藉此保障自身晚年生活與醫療照護。
然而需注意的是,附條件或附負擔的贈與契約,除必須符合民法關於法律行為附款的規定外,亦不得違反特留分制度或其他強制禁止規定,例如不得以附負擔或條件的方式,剝奪其他繼承人依法享有的特留分,否則該部分將可能遭受扣減或撤銷。
實務上,贈與契約如附有負擔,縱然贈與物已移轉,若受贈人未履行負擔,贈與人仍得撤銷贈與並請求返還;贈與人死亡前未撤銷贈與的情形下,繼承人不得逕自拒絕履行,顯示贈與人意思在生前具有高度拘束力。因此,若希望在生前控制財產分配,應充分利用附條件與附負擔的機制,但務必將條款內容細緻化、書面化,並以客觀標準可驗證的方式呈現,必要時可搭配信託、遺囑等其他法律工具,以增加執行力與保障效果。
附條件與附負擔的贈與在法律上雖性質不同,但共同目的都是在贈與中保留一定控制權,確保受贈人符合特定期待與義務。然而,若條款設計過於籠統,像「孝順長輩」這類抽象詞彙,將因缺乏具體衡量基準而喪失實際效力,甚至使贈與人失去撤銷與返還的機會。因此,進行此類安排時應結合法律專業意見,將抽象概念轉化為具體、可檢驗、可證明的行為標準,並留下完整書面或電子證據,方能在日後爭議中獲得法律支持,達成財產規劃與保障的雙重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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