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應否公證?經過公證有何好處?
問題摘要:
贈與不經公證亦可成立,但經公證可有效提升贈與契約之法律穩定性與執行力,降低日後爭議與訴訟風險,尤其是對於重大財產、易生糾紛之贈與安排,公證的價值不僅在於形式上的見證,更在於賦予契約強制執行的效力與實質保障,對贈與人與受贈人雙方而言,都是保障交易安全的重要工具。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贈與在法律上屬於民法第406條所規定之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合致而成立的契約,屬諾成契約,不具要式性,也就是說,只要贈與人表示願意無償將財產交付予受贈人,受贈人同意接受,即構成贈與契約,不論口頭或書面均可成立,並不當然要求經過公證或其他形式之認證程序,但在實務上,贈與若未經書面化或未有明確證據,往往在事後容易衍生舉證困難、爭議糾紛或權利保障不足的問題,因此是否要經過公證,取決於贈與人與受贈人對於法律保障的需求及對未來爭議風險的評估,若贈與涉及金額龐大、不動產、公司股權、重大權利或可能引起家族成員間爭議者,經公證之安排將更能確保契約效力及執行便利性。
依民法第408條規定,贈與人於贈與物之權利尚未移轉前,得隨時撤銷贈與,且即使贈與已部分履行,對於尚未移轉部分仍可撤銷,法律之所以給予贈與人較大的撤銷空間,是因為贈與本質上為單方無償給付,易使贈與人陷於不利,因此給予反悔餘地,但此規定同時受贈人在贈與尚未履行完成前,權利不穩定,若贈與契約經公證,則依民法第408條第2項規定,已完成公證的贈與不得任意撤銷,這在保障受贈人權利方面具有重大意義。
而且,依公證法第13條規定,經過公證的契約文書,若內容具備給付義務明確、金額確定、履行期限屆至等要件時,該公證書可以作為強制執行名義,受贈人如遇贈與人不履行交付義務時,可逕憑公證書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免去先行訴訟的程序,節省大量時間與訴訟成本,尤其是贈與涉及不動產時,經公證契約加上權利移轉登記,可一次完成法律保障與物權變動程序,避免贈與人事後反悔、拒絕配合辦理登記或提出無效抗辯。
此外,贈與經過公證還有其他附帶好處,例如在涉及稅務稽徵時,公證書可作為贈與事實之直接證據,配合贈與稅申報可降低日後稅捐機關認定為其他交易行為的風險,也有助於在繼承發生時釐清遺產範圍與贈與扣除額計算,避免繼承人間就贈與事實發生爭執;同時,若贈與附有負擔,例如贈與人要求受贈人提供生活照顧、承擔部分債務、負擔稅費等,經公證化後可增加履行的拘束力與可執行性,並可作為後續法律行動之依據。
然而,雖然公證具有上述諸多保障,仍需注意,贈與經公證後一旦生效,贈與人即不得任意撤銷,除非符合民法第416條以下規定之特別撤銷事由,例如受贈人對贈與人或其近親屬有重大侮辱或不孝行為、故意或重大過失致贈與人蒙受重大損害等,因此,贈與人在辦理公證前應審慎評估自身財務狀況與家庭關係,避免事後因情勢變化造成無法回轉的困境;在程序上,若贈與人與受贈人決定辦理公證,應共同攜帶雙方身份證明文件、贈與標的之權利證明文件(如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存摺影本、股票權利證明等)、稅務申報或免稅文件,並於公證人面前確認契約內容與意思表示,經核對無誤後由公證人製作公證書並交付雙方留存,必要時同步辦理相關登記或交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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