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訴訟常見紛爭-借名登記
問題摘要:
借名登記契約的效力與風險,端視其目的是否正當、證據是否齊備而定。它既可能成為保障家族財產的一種方式,也可能在繼承爭議中成為導火線。為避免家庭成員間因財產爭奪而導致親情決裂,最妥善的方法仍是在生前妥善規劃,或利用合法的財產信託、遺囑安排等方式來取代借名登記,確保家族資產的分配與管理能夠符合原本的意圖,並減少未來可能的法律糾紛。借名登記返還訴訟之爭端,往往不僅僅是法律問題,更是家庭信任破裂後的產物。它的複雜性在於舉證困難、證據不足,以及親情與利益糾葛下證詞的可信度問題。實務上,若要避免日後爭訟,建議在借名登記之初就應以書面契約明確載明借名關係,並妥善保存出資金流與相關文件。若已經進入訴訟階段,則必須依靠縝密的訴訟策略與全面的證據整合,才能提高勝算。借名登記返還訴訟最終反映的,其實是家族財產安排中缺乏明確規劃的風險。若當事人能在生前透過遺囑、公證或信託妥善處理,將能大幅減少後續的爭端,避免親情撕裂與長年訴訟之苦。
律師回答:
借名登記問題確實在家庭繼承案件中非常常見,尤其是在家庭成員之間原本的信任關係逐漸變質,或繼承人之間因遺產分配產生爭執時,更容易浮上檯面並引發訴訟。
借名登記是什麼?
所謂借名登記,是指當事人雙方約定,一方(借名人)雖然是出資購買或實際掌握財產的人,但卻以另一方(出名人)的名義進行所有權或其他權利的登記,然而實際的管理、使用、收益與處分,仍由借名人控制。這種情形在我國特別多見於父母將房產或土地登記在子女名下,或者兄弟姊妹之間為便利或避稅而採行此方式。
白話來說,借名登記係借名人借用出名人之名義登記不動產,借名人自己仍保留對於不動產的支配管理權限。通常會用買賣或贈與名義過戶登記的手段,以達到借名目的。依照現行法院之見解,只要借名登記的原因沒有違法或違反公序良俗,借名登記契約及其移轉登記行為,均為法律所承認。
然而,當事人之一方若主張存在借名關係,必須自行負擔舉證責任,證明契約確已成立,否則法院將難以支持其主張。從法律性質上來看,借名登記契約是典型的「債權契約」,它只在出名人與借名人之間產生效力,對外部的第三人通常不生效力。因此,一旦涉及到第三人權益,出名人仍被視為名義上的所有權人,可以自由處分該財產,而借名人對外卻無法主張所有權。這也導致在繼承案件中,常常會有繼承人質疑某些登記在其他人名下的不動產,其實是借名登記,應該回歸被繼承人的遺產範圍予以分配。
在法律效果方面,借名登記是否有效,實務見解有過分歧。早期最高法院多持「無效說」,認為這是一種消極信託,助長脫法行為,甚至構成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因此屬於無效。但隨著社會發展,現行實務逐漸轉向「有效說」,認為只要借名登記契約的目的或內容沒有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沒有悖於公序良俗,就可以依契約自由原則認定為有效。舉例來說,若父母單純因信任或稅務考量,將房產登記在子女名下,並非規避法律強制禁止規範,原則上應屬有效。然而,若借名登記的目的在於規避土地法、原住民保留地限制或其他強行規定,則可能因構成脫法行為而無效。例如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1636號裁定就指出,非原住民透過借名登記規避法律限制而取得原住民保留地,該借名契約即屬無效,因其目的違反強制禁止規範。
借名登記返還訴訟之爭端
在我國司法實務與家庭繼承糾紛中幾乎可以說是最常見的類型之一。所謂借名登記,指的是一方(借名人)實際出資購買或掌握不動產,但卻因種種考量,將登記名義放在另一方(出名人)的名下,然而實際上的使用、收益與處分權利仍由借名人掌控。這種安排往往發生在父母與子女之間,因為親屬間的信任關係相對強烈,加上家庭財務規劃多出於稅務、債務風險控制、避免強制執行等原因,父母可能會選擇將不動產登記在子女名下。然而,一旦家庭關係惡化或繼承問題浮上檯面,這種安排就可能成為衝突核心,導致借名登記返還訴訟的爆發。在父母尚在人世時,如果與子女關係惡化,父母可能會要求返還借名登記的不動產,但子女往往會否認借名關係,主張該不動產已是自己的財產。到父母過世之後,繼承人之間則可能爆發另一層次的爭端,一部分子女可能會主張兄弟姊妹名下的不動產,其實是父母生前的借名登記財產,應納入遺產進行分配。於是,除既有的遺產分割糾紛外,又多一場「借名返還之爭」。這樣的案件在家族繼承訴訟中屢見不鮮。
在家庭繼承的脈絡下,借名登記問題更顯複雜。最常見的情境之一是父母將不動產登記在子女名下。父母在世時,因生活需求或關係變化,可能會要求子女返還房產,但子女往往否認借名關係,主張該不動產為自己的財產,於是引發訴訟。另一種常見情境是父母過世後,其他子女發現部分不動產登記在兄弟姊妹名下,便主張該登記僅屬借名,實際上應歸屬於父母的遺產,應納入分配。這時,舉證難度特別高,因為多數家庭在進行借名登記時並不會簽署正式契約,父母過世後證據更可能隨之消失。
借名登記返還訴訟中的舉證攻防
借名登記返還訴訟中的舉證攻防,是勝敗的關鍵。主張借名的一方必須提出有力的證據。首先,出資證明是重要依據,例如購屋或繳款的資金流向、銀行帳戶紀錄等,可以證明實際出資人並非登記名義人。其次,實際使用與管理的情況也能支持借名主張,例如父母長期負責繳納房屋稅、管理費、水電費,或實際居住使用該不動產。第三,親屬或知情人士的證詞雖能提供輔助,但法院對於單純親屬間的證詞往往要求高度一致性及可信度,否則難以作為主要依據。因此,若能結合金流資料、契約文件、繳費證明與證人證詞,將有助於提高勝訴機會。
在借名登記返還訴訟中,另一個常見的爭點是出資與贈與的區別。父母出資購買並登記在子女名下,究竟是「借名」還是「贈與」?這在法律上意義完全不同。如果是贈與,那麼不動產已經成為子女的財產,其他繼承人不得主張納入遺產。但如果是借名,那麼實質上仍屬於父母的財產,必須回歸遺產進行分配。法院在判斷時,往往會觀察父母是否有明確表示「贈與」的意思,若缺乏明確證據,則會傾向於以借名或信託的角度分析。但若父母在生前就有公開表示「房子送給某子女」,甚至有相關契約或證據,則會被視為贈與而非借名。
然而,一旦父母過世,借名關係的舉證將更困難。因為父母無法出庭作證,許多資料也可能早已遺失,此時往往只能依賴旁證或證人證言。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會非常注重證據的完整性與可信度,並且會審酌全體繼承人的關係與出資情形。如果舉證不足,法院可能仍會認定名義登記人為真正所有權人,導致其他繼承人無法主張該不動產屬於遺產。
借名登記返還訴訟最棘手之處,在於舉證責任的分配。按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主張借名關係的一方(通常是父母或其他繼承人)必須提出足以說服法院的證據,證明確實存在借名契約或借名安排。然而在現實中,家人之間基於親情或信任,很少會將借名登記白紙黑字地寫下,導致訴訟中證據往往不足。
舉證困難的核心問題在於如何證明實質支配與名義登記的分離。也就是說,即使父母在購屋時確實出資,這並不足以當然認定為借名登記,因為法院仍可能解釋為父母「出資贈與」給子女。因此,出資證明只是參考因素之一,重點仍需放在父母是否對不動產有長期的支配、管理與收益事實。
在司法實務中,常見的舉證方式包括:一、不動產相關稅捐(房屋稅、地價稅)究竟是誰繳納?若由父母持續支付,則支持其為借名主張。二、管理費、水電費的繳納紀錄,亦能顯示實際使用者為誰。三、若該不動產出租,租金究竟由誰收取?若由父母長期收租,即有力佐證借名。四、所有權狀或相關重要契約文件由誰保管,也能反映實際控制情形。五、房屋買賣契約或價金支付的金流資料,顯示誰才是出資人。這些事實的累積,能夠間接說服法院認定借名登記的存在。
然而,父母過世後才引爆的子女間借名爭議,舉證困難程度更高。因為第一手的當事人(父母)已不在世,許多文件、金流紀錄也可能未經妥善保存甚至已經遺失。這時,繼承人往往只能依賴親屬證詞來重建真相。然而,親屬證詞的可信度往往因爭產利益衝突而大打折扣。部分子女可能串供一致聲稱某一不動產是父母借名登記,但這樣的口徑若缺乏其他客觀證據支持,法院也未必採信。因此,借名返還訴訟往往牽涉法官對於事實認定的整體判斷,不僅要看單一證據,更要綜合所有間接事證。
最高法院對於此類案件也有多次見解。例如111年度台上字第1087號民事判決指出,借名關係的舉證可以透過聲明書、證人證詞、出資證明、稅捐繳納紀錄、管理費收據、租金收取證明、所有權狀等資料來綜合判斷,並非必須要有書面契約才能成立。另在111年度台上字第383號民事判決中更強調,即使存在父母出資、父母管理等客觀事實,也不能當然推定即存在借名登記,仍需整體考量當事人間的法律關係與意圖。換言之,法院在審理時,不會僅憑單一事實就做出認定,而是會從整體證據鏈來判斷有無借名之實。
借名登記在家庭繼承中雖然常見,但其法律風險極高。一旦缺乏明確的書面契約或公證文件,日後爭訟幾乎難以避免。當事人在考慮借名登記時,務必透過書面方式明確約定,並保留完整的出資證明與相關資料。倘若目的涉及規避法律強制規範,則不僅契約可能被認定為無效,還可能導致相關權利完全喪失。若已經發生糾紛,則必須在專業律師協助下,整合所有能夠支持借名主張的證據,並制定完整的訴訟策略,以增加勝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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