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信託」不怕身後子女爭產?
問題摘要:
遺囑信託確實是一項有效的財產管理工具,尤其在照顧心智障礙或無行為能力的繼承人方面效果顯著,但它並不是完全防止子女爭產的萬靈丹,因為特留分制度的存在使得其他繼承人仍可依法主張權利,信託財產可能因而被扣減,因此正確的做法是將遺囑信託與其他財產規劃工具整合運用,事先計算並預留特留分額度,並確保信託條款明確、受託人與監察人恰當選任,搭配生前贈與、保險、監護宣告等手段,才能最大限度保障受益人權益,減少紛爭並達到遺囑人照顧特定繼承人的目的。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遺囑信託是一種結合遺囑與信託制度的財產安排方式,信託法第2條,信託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以契約或遺囑為之,而遺囑信託即是透過遺囑設定信託,由受託人依遺囑及信託契約本旨管理與分配遺產,以確保受益人能長期穩定地享有財產利益,不致因一次性繼承而遭遇浪費、侵佔或詐騙的風險。此制度對於單身族、單親家庭、長期照護需求家庭,以及擔心身後財產分配引發爭產糾紛的人而言,特別具有實用價值。
然而,實務上許多人誤以為「遺囑信託」可以徹底避免身後子女爭產,事實上這並非完全正確,因為在台灣現行繼承制度下仍存在「特留分」的限制,即便遺囑信託設計得再嚴密,也必須受到特留分制度的拘束。
依民法第1187條規定,遺囑人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但須在不違反特留分規定的範圍內,否則繼承人得依法行使扣減權要求恢復其特留分利益。特留分制度是為保障一定範圍內的繼承人基本繼承權益,依民法第1223條,直系卑親屬及配偶之特留分為應繼分二分之一,父母為應繼分三分之一,祖父母為應繼分三分之一,兄弟姊妹為應繼分三分之一。假設遺囑人有三名子女,若其遺囑信託將全部財產交由受託人管理,專供其中一名心智障礙子女生活使用而完全不分配給其他子女,則其他子女即有權依民法第1225條行使扣減權,請求受益人或受託人返還超過特留分部分的財產。
換言之,遺囑信託可以改變繼承財產的給付方式與運用方向,但無法完全剝奪有特留分權利繼承人的法定最低保障。因此在設計遺囑信託時,應先精確計算各繼承人的應繼分與特留分額度,並在信託契約中安排於特留分範圍內滿足其他繼承人的權益,再將超過部分用於特定受益人的長期照護,才能避免信託執行後遭提起扣減訴訟,甚至影響整體信託安排的運作。
遺囑信託的程序必須依信託法與遺囑規定同時符合形式要件,信託法第2條明定信託得以契約或遺囑為之,遺囑則須依民法第1189條規定,採取自書、公證、代筆、密封或口授等法定方式製作,並確保遺囑中載明信託的標的財產、受託人、受益人、管理與分配方式、信託期間及信託監察人等必要內容。
遺囑信託的運作方式,是由委託人(遺囑人)在遺囑中指定受託人(通常是銀行或信託公司)管理特定財產,並指定一名或數名受益人,明確規範財產用途,例如限定專款用於受益人的生活費、醫療費或教育費,並規定支付方式如每月定額撥款、按特定條件支付等。依信託法第17條,受益人因信託成立而享有信託利益,但亦得拋棄權利;第22條則要求受託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處理信託事務,若管理不當或違反信託本旨,依第23條,委託人、受益人或其他受託人得請求賠償損害或回復原狀,並減免報酬。
由於委託人身故後已無法親自監督信託執行情況,慎選信託監察人便成為遺囑信託成功與否的關鍵,信託法第52條允許法院或當事人選任信託監察人,負責監督受託人履行契約、保障受益人利益,並得以自己名義為受益人從事訴訟或其他行為,受益人亦得請求信託監察人行使相關權利,因此遺囑人應在生前挑選誠信可靠、具專業能力且無利益衝突的人擔任該職。
受託人須為具備信託管理能力之個人或法人,通常會委任銀行、信託公司或律師事務所擔任,以確保專業性與長期穩定性。為防止受託人怠於履行義務或與其他繼承人發生利益衝突,遺囑人宜依信託法第52條指定信託監察人,負責監督受託人行為,必要時代為提起訴訟或處理信託事務。對於有心智障礙或失能的繼承人而言,遺囑信託最大的優勢在於可藉由制度性安排確保財產不會因其行為能力限制或缺乏理財能力而迅速耗盡。
例如,遺囑人可以在信託中規定,每月固定給付一定金額作為生活費、醫療費,並設定特殊支出條件,例如經醫師診斷需要特定療程時由信託基金額外支付費用。此外,遺囑信託還能避免繼承財產直接歸屬於心智障礙者名下,減少被不當誘導或詐騙的風險,也可避免因領有社會福利補助而因資產超過門檻而失去補助資格的情況。
實務上亦可搭配監護宣告制度運用,如依民法第14條至第15條之1申請監護或輔助宣告,由監護人或輔助人協助心智障礙受益人行使權利與管理信託給付,確保生活安全與財務規劃的落實。然而,遺囑信託的保護功能仍有限度,因為一旦其他繼承人基於特留分權提出扣減請求,受益人的可用信託財產可能因此減少,進而影響原本預定的照護資源,因此在遺囑信託設計時,可以考慮事前與其他繼承人溝通,甚至透過生前贈與、保險金指定受益人等多元工具搭配,降低信託財產被扣減的比例。
例如,遺囑人可在生前將部分資產以保險契約方式指定心智障礙子女為保險金受益人,該保險金在多數情況下不計入遺產,避免受特留分限制,亦可利用附負擔贈與要求其他繼承人承諾在取得財產後共同負擔受益人的照護義務。至於遺囑信託的成本與管理,通常包括簽約金與年度管理費,銀行或信託公司依財產規模與複雜度收取,可能為信託財產價值的0.2%至0.5%不等,遺囑人需評估資產規模與預期信託年限確保足以支付長期管理費用,避免信託運作中斷。
法律爭議方面,若信託條款與遺囑存在解釋歧異,法院會依民法第98條從意思表示解釋,並結合信託本旨判斷遺囑人真意,因此起草時須精確明確,避免模糊用詞導致爭議。此外,遺囑信託的生效須在遺囑人死亡後才能實際運作,若生前財產有變動,例如變賣、不動產抵押、資產價值縮水等,可能影響信託財產範圍,因此應定期檢視遺囑與信託內容並視情況修正。
在稅務層面,遺囑信託涉及遺產稅及受益人所得稅,遺產稅依遺囑人生前死亡時財產價值計算,信託期間的投資收益歸屬於受益人並依所得稅法課稅,若受益人為低所得或享有免稅額,可適度降低稅負,這部分需要專業財稅顧問配合規劃。
遺囑信託並非有錢人專利,雖然過去因銀行信託服務門檻高、簽約金與管理費用不菲,使得一般民眾卻步,但現今金融業者產品愈加多元,一些銀行已取消最低金額限制,讓資產不多的小資族也能透過遺囑信託達成專款專用的目的。
舉例而言,有人會將遺產信託專門用來照顧年老失智父母,避免因認知退化而被騙財,亦有人規劃供未成年子女生活與教育費用直到成年,防止監護人挪用資金,甚至有離婚單親父母透過遺囑信託確保財產能真正用於孩子福祉而非落入不當之手。
值得注意的是,遺囑信託必須建立在有效遺囑之上,若遺囑本身因違反特留分、欠缺法定方式或遭法院判決無效,信託將無法執行,因此立遺囑時須嚴格遵守民法第1189條以下關於遺囑方式的規範,例如自書遺囑需親筆全文書寫、簽名並記載年月日,公證遺囑則須經公證人依程序製作,代筆遺囑則須有三名以上見證人等。設立遺囑信託的程序,一般為先諮詢律師,確認信託目標、財產範圍、受益人名單、受託人與信託監察人選任,然後製作符合形式要件的遺囑,再與銀行或信託公司簽訂遺囑信託契約,約定信託財產交付、管理方式、給付條件與信託終止事由。
費用方面,簽約金視契約複雜度與財產規模而定,可能從數萬元到數十萬元不等,管理費通常按年收取信託財產市值的0.2%至0.5%。雖然費用相對一般遺贈安排較高,但換取的是制度化的財產保護與長期管理機制,可大幅降低爭產風險與財產被濫用的可能性。稅務上,遺囑信託涉及遺產稅、贈與稅及受益人所得稅,須提前評估稅負並妥善規劃,例如合理分配財產種類、設定給付期間與金額,以避免一次性大額給付引發稅務負擔。在規劃遺囑信託時,不應僅關注信託本身,更要整合遺囑、財務規劃、法律與稅務考量,尤其在監察人選任上務必謹慎,以防受託人怠惰或違反信託本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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