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多妻引起遺產糾紛?遺產應如何規劃?
問題摘要:
一夫多妻或多重伴侶關係容易使遺產分配陷入複雜爭議,因為我國僅承認一夫一妻制,但子女繼承權卻不因父母婚姻是否合法而有所不同,這導致多房家庭中子女間的繼承比例往往爭執不休。因此,被繼承人若希望死後安排能依其意願實現,必須事前進行遺產規劃,包括依法立下有效遺囑、尊重特留分制度、善用信託工具與生前贈與,並釐清跨境婚姻法律適用。唯有如此,才能避免因婚姻制度差異或家庭結構複雜所引起的遺產糾紛,確保財產分配的公平與安定,也保障被繼承人真意得以落實。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一夫多妻引起遺產糾紛,其實在現行我國法律架構下雖然民法已經明文規定一夫一妻制,但在社會現實或跨境婚姻情境中,確實會發生多重配偶、事實婚姻或外遇所生子女同時主張繼承權的狀況。這類糾紛往往牽涉複雜的身份關係認定、財產歸屬計算、特留分保障以及遺囑效力等多重問題,因此若要避免爭訟、保障被繼承人真正的意思,遺產的事前規劃就顯得格外重要。
首先必須釐清法律定位,我國民法第982條明定結婚須經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登記始生效力,並以一夫一妻為原則,因此若有未依法登記的第二婚姻關係,法律上不承認為配偶,不享有法定繼承權。然而,實務上經常發生的是「二房」、「外室」或「未登記同居人」雖然無法律婚姻效力,但其所生子女依民法第1064條、1138條等規定,仍為婚生或認領之非婚生子女,依法享有繼承權。這就導致遺產分配時,表面上只有第一配偶及合法子女,但實際上還有非婚生子女主張分配權益的爭議。
以張榮發案為例,其在大房過世後與二房才正式登記結婚,依民法第1030-1條計算婚後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僅能主張2013年婚後至2016年死亡間所增加的財產差額,而非媒體所誤解的全部五百餘億元財產一半。
其次,針對遺囑規劃,依民法第1189條,遺囑必須依五種方式之一作成(自書、公證、密封、代筆、口授),且不得侵害法定繼承人之特留分(民法第1187條)。所謂特留分,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享有應繼分二分之一之保障,父母則為應繼分三分之一,其他旁系親屬則無特留分保障。因此,即使遺囑明定全部遺產給某一子女承受,其他繼承人仍能依法主張扣減。
張榮發雖遺囑將所有遺產交予么子張國煒繼承,但其餘子女與配偶仍依法享有特留分,最後實際分配結果必須依法律調整。
再者,若涉及跨境情境,例如在國外仍容許一夫多妻制之國家結婚,回到台灣後該婚姻效力如何處理,會牽涉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原則上,婚姻效力依當事人本國法或婚姻成立地法為準,但若違反我國公共秩序,一夫多妻通常仍不被承認。也就是說,即便在境外多重婚姻有效,回到台灣僅承認第一婚姻,其餘配偶不具繼承權。但子女若有親子關係成立,仍享有繼承權。
由此可知,一夫多妻或類似狀況下,遺產規劃若未事前妥善安排,往往引爆龐大的爭訟,甚至拖延多年。那麼,遺產應如何規劃?
第一,最重要的是立遺囑。遺囑應選擇法律效力最穩固的形式,建議採公證遺囑,因為有公證人及見證人在場,日後難以推翻,可以清楚表達被繼承人真正意思,並同時注意不得侵害特留分。
第二,利用生前贈與的方式,例如依民法第1030條之1夫妻財產制消滅時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規定,或藉由信託制度安排遺產管理與分配。
第三,針對非婚生子女或特殊家庭成員,可透過遺囑贈與、遺囑信託方式分配財產,避免因法定繼承順位計算導致權益被忽視。
第四,對於跨國婚姻或具有一夫多妻背景的家庭,更要預先諮詢專業律師,確認不同法域之間的衝突適用,以免遺產卡在兩國法律之間產生爭議。
第五,除財產分配外,也可藉由遺囑指定遺囑執行人,確保遺囑能真正落實,並避免繼承人之間互相角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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