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遺囑?可以寫什麼東西在遺囑中?合法的遺囑要怎麼完成?
問題摘要:
好的遺囑不是長篇大論,而是「形式正確、條文清楚、責任到人、費用有源、文件成套」,把遺產與遺願一起設計,指定遺囑執行人統籌執行,再用公證或認證把效力鎖住,並以部分生前規劃(信託、契約、保險、預立醫療與意定監護)補上遺囑以外的空白,才能真正做到你在問題摘要中所期待的:生前能控制而不被不孝所擾,身後可分配而不增家人負擔,辛苦錢不致化作爭端或沈沒成本,而能確實轉化為對摯愛之人的長久守護。
律師回答:
遺囑是立遺囑人於在世之時,針對死亡後應如何處理身分、財產與各種遺願所為的單方法律行為,其核心功能是把「我死後應辦之事」以法律可執行的語言固定下來,使親屬、主管機關與利害關係人都有據可循,避免爭執與資產耗損,遺囑得處理之事項非常廣泛,概括而論可分為身分事項與財產事項兩大類,身分事項例如認領非婚生子女、指定或撤回監護人、對喪葬及祭祀方式之指示、對骨灰骨骸安置與宗教儀式之安排等,財產事項則包括指定或調整各繼承人的應繼分、就特定財產為遺贈、指示遺產分割方法或委託第三人分割、設立遺囑信託以規範遺產日後管理與給付、捐助公益等,只要不違反強行或禁止規定,並且遵守特留分制度所保障的最低份額,原則上都可在遺囑中規劃。
民法第1187條明白宣示遺囑人於不違反特留分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是以遺囑雖具高度自由,但任何剝奪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等法定繼承人特留分的安排,仍可能遭到「扣減」而被修正,因此擬定條文時應同時計入家庭成員組成、先後死亡可能、贈與回歸計算與可分性資產比例等實務變數。
至於遺囑的合法成立,民法第1189條設有嚴格且排他性的法定方式,實務常用的主要是公證遺囑與秘密遺囑,亦可見自書遺囑、代筆遺囑以及在極端緊急情況下的口授遺囑,但由於口授方式變數最高、證明困難、期限與程序瑣碎,風險遠大於便利,除非生死交關且客觀上無法以其他方式立遺囑,否則不建議採行,換言之,多數情況下應以「經公證或認證」的方式完成,使遺囑在形式面先站穩腳跟,再進一步談內容的可執行性,公證遺囑由遺囑人向公證人表明意思、公證人記載並宣讀無誤後,遺囑人與見證人確認簽名蓋章,程序清楚、保存穩妥、舉證力最強,秘密遺囑則可保留高度隱私,由遺囑人自書或委他人代書後封存,向公證人辦理密封手續並留存證明,能兼顧保密與效力,而自書遺囑雖最便利,但必須由遺囑人親筆全文書寫、載明年、月、日並簽名,如含附件或塗改增刪,常見發生形式瑕疵而致爭訟,故仍以公證或認證較為穩當。
除完成法定形式之外,務請在遺囑中明確依民法第1209條指定遺囑執行人,民法關於遺囑執行人設有權限與義務規範,遺囑人得以遺囑指派一人或數人執行,執行人負責製作清冊、管理遺產、清償債務、辦理分割與交付、完成遺贈及捐助等,並作為對外代表以貫徹遺囑,若未指定,法院得依聲請選任,但臨時補位往往不如事先布局,優先考慮法律與財務素養兼具、能保持中立溝通的合適人選,並附約定酬金與替代人條款,以確保不中途失靈。
實務上「遺產及遺願」除金錢與物件分配,還包含喪禮與祭拜的整體安排,最佳作法是把喪葬儀式、宗教禮俗、祭祀對象、墓園或樹葬海葬、追思會規格、聯絡名單、遺照與致詞人選等,逐一寫入遺囑或附「喪葬與祭祀指示書」,並明定由遺囑執行人主辦,避免家屬間因傳統或信仰差異而爭執,同時別忘預先安排「費用來源」,單靠口頭托付往往生變,務必做部分生前規劃:可將可立即移轉的現金先以贈與或信託方式交由受託人或指定保管人,簽訂書面契約約定專款專用,用途包含葬儀費、墓(塔)位費、公告與交通住宿餐飲雜支及必要的遺產稅與代辦費,付款條件與憑證要求要寫清楚,必要時再搭配一張定期或終身壽險以預留稅源與現金流,並於遺囑指示保險金用於稅負與喪葬優先。
至於能不能把「所有事」都寫進遺囑,原則上只要是死後處理事項且不違法即可以,但涉及生前長期照護、財產管理與贈與附負擔等,需要在遺囑外另行以契約落地,例如你若要把一筆錢交給某人保管,換取其在你失能時照顧你或辦理喪葬,切勿僅以遺囑空白指示,應於在世時即與對方簽訂書面契約、必要時做公證或見證,明載保管、支付、稽核、終止、違約與返還條款,避免日後爭議而難以執行。
此外,遺囑文字務求具體明確,包含受贈或繼承對象之姓名、身分證字號、關係、聯絡方式,標的財產之完整識別(例如不動產座落、建號地號、股權代號與數量、帳戶資訊但避免透露完整卡號密碼,可改附「資產清單」留存於密封袋與更新機制),負擔或條件之成就標準與證明方式(例如完成學位、每年健康檢查、戒癮證明等),並加註爭議處理與準據法條款。
若預見繼承人間可能因利益落差產生對立,請務必先做「特留分測試」,計算終生贈與回歸與遺囑遺贈之合計是否侵害特留分,必要時以遺囑信託調整為「收益權」與「管理權」分離,既能照顧經濟弱勢者的長期現金流,也能避免一次性給付被揮霍或遭詐欺。
另外,遺囑不是立好就萬無一失,任何婚姻狀態、子女出生或死亡、移居海外、重大交易、稅制修法、資產結構大變動,都應觸發遺囑與資產清單的「滾動式複核」,建議每二至三年重新檢視一次,並於每次複核後將新版副本交由公證處或信賴的律師保管,對家人只需告知「存在與存放處」,內容不必全面揭露以避免不必要的壓力,最後提醒幾點高發風險:
其一,形式瑕疵最常致命,簽名、日期、頁碼、塗改認證、見證或公證程序缺漏都可能全盤失效,務必依法定方式逐步檢核;其二,口述遺囑雖為法律保留的緊急出口,但要件嚴苛且易生爭訟,能不用就不用;其三,遺囑指示若與保單受益人指定、帳戶指定權益或不動產預告登記相矛盾,實際效力可能由「特別法律關係」優先,起草前須通盤盤點現有契約安排;其四,未指定遺囑執行人或指定不當,將讓原本清楚的遺囑落入代理與協調真空,執行延宕並墊高成本;其五,對喪葬祭祀僅有抽象指示而無費用配置,往往讓理念最終變成家人的財務負擔,與初衷背道而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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