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之做成,是否要手寫?是否需要簽名?
問題摘要:
遺囑之合法有效,核心在於符合法定方式及程序,自書遺囑必須本人書寫並簽名,代筆及公證遺囑則可使用電腦打字或手寫方式,但仍須經遺囑人認可,並由見證人及公證人或全體見證人簽名,密封及口授遺囑亦有其法定要件及適用限制。遺囑人應充分理解各種遺囑方式的程序規定及法定要式,謹慎選擇最適合自身情況的遺囑方式,以保障自身遺產安排之意旨順利實現。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遺囑之做成,是否必須自己親筆書寫,是否需要簽名,是許多人在進行遺產規劃時最關心的問題。依民法第1189條規定,遺囑係指遺囑人基於自由意思,以法定方式所為之意思表示,其效力於遺囑人死亡時發生。
民法明文規定遺囑方式包括五種: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及口授遺囑。遺囑是否有效,不在於是否由律師、公證人或地政士在場,而在於是否符合法定方式,否則即便內容完全符合遺囑人真意,亦不得發生法律效力。
遺囑人需注意,不得侵害法定繼承人之特留分,否則即使遺囑形式合法,部分條文仍可能因侵害特留分而被請求扣減。民法第1190條至第1195條分別規範各類遺囑之法定要式,違反者依民法第73條規定為無效。
自書遺囑須由遺囑人自行全數書寫全文,並記明年月日及簽名,法院一致認為電腦打字或他人代書皆不符合自書遺囑的要件,因此想以自書遺囑處理遺產者,必須親筆書寫,不能僅靠打字或代筆完成。
公證遺囑則需遺囑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及講解,並經遺囑人認可,且須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遺囑人及二人以上見證人同行簽名。密封遺囑是遺囑人將遺囑內容封存,交由公證人收存並記明遺囑人姓名及封印,於遺囑人死亡後始得開封。
代筆遺囑則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三人以上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姓名,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簽名。口授遺囑為在特殊情況下,由遺囑人口授遺囑意旨於三人以上見證人前,並於死亡前即具備緊急情況且無法使用其他方式者方可採用。值得注意的是,遺囑見證人非任何人均可充任,未成年人、禁治產人、繼承人及其配偶或直系血親、受遺贈人等皆不得擔任,以避免利益衝突或遺囑效力爭議。
近年來,法務部函釋及最高法院判決進一步釐清公證遺囑及代筆遺囑中所稱「筆記」是否限於手寫之問題,已認定可以使用電腦打字或自動化文書製作方式,以因應資訊化時代及電子文書趨勢,例如最高法院86台上432判決、最高行政法院101判49判決及法務部101年12月21日法律字第10103109870號函釋均明文支持,內政部104年7月30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400427976號函釋亦確認公證遺囑可用打字方式製作。
因此,採用代筆或公證遺囑時,遺囑人可選擇手寫或電腦打字,皆符合法定要式,不影響遺囑效力。綜合而言,若遺囑人選擇自書遺囑,必須親筆書寫全文並簽名,打字或代書不符合要件;若選擇代筆遺囑或公證遺囑,筆記可以手寫或打字,均合法有效。
遺囑之簽名亦為法定必要程序,自書遺囑須由遺囑人本人簽名,代筆及公證遺囑須由遺囑人及見證人或公證人同行簽名,以確保遺囑真意及防止日後爭議。遺囑的成立不僅關乎形式,更涉及遺產分配的合法性與後續繼承權保障,因此在立遺囑前,遺囑人應充分了解各種遺囑方式的要件、見證人資格、書寫方式及簽名程序,必要時可尋求法律專業協助,以確保遺囑在法律上具有效力,避免日後因形式瑕疵而發生遺產分配爭議或特留分扣減糾紛。
在實務操作上,自書遺囑最為直接,但需遺囑人完全能自行書寫,且字跡清晰、內容完整。代筆遺囑及公證遺囑雖可使用電腦打字,但須留意遺囑意旨完整陳述、筆記內容正確、經遺囑人認可,並確認見證人資格及簽名程序均符合法定要求。密封遺囑則適用於希望保密或避免提前公開遺囑內容的情形,遺囑人需確保封存程序及公證存放程序完整無缺。
口授遺囑因應急狀況,使用範圍有限,僅於立遺囑人即將死亡且無法書寫時適用,必須於三人以上見證人前口授,且具備嚴格程序規範。立遺囑人應特別注意,無論採何種遺囑方式,內容不得違反公序良俗,不得侵害法定繼承人特留分權益,否則可能遭法院認定無效或部分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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