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分割遺產可以就一部分遺產為之?
問題摘要:
繼承人在分割遺產時依據遺產分割自由原則,繼承人有權隨時請求分割遺產,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這保障了繼承人對於遺產分割的自主權,以確保合理利用遺產、避免糾紛。遺囑指定分割:如果被繼承人在遺囑中明確指定了分割遺產的方法,或委託他人代為定分,則應依照其指定辦理。如果遺囑未有分割遺產的規定,則按照民法第824條的規定進行分割,即可以繼承人相互間的協議為依據,如協議不成,則可請求法院進行裁決。全體繼承人協議分割:繼承人可以根據協議進行遺產分割,不一定需要一次性協議分割全體遺產,只要是經全體繼承人意思表示一致,即使僅就部分遺產進行協議分割,該協議仍然有效。這與繼承人單方面提起請求分割遺產的訴訟不同,後者需要以全體遺產為分割對象,不得僅就部分遺產提出分割訴訟。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只要全體繼承人都同意,成立遺產分割協議,不論是遺產一部或全部分割皆可。答案是肯定的,繼承遺產後,所形成的共有關係為「公同共有」,而由於在公同共有的法律關係下,對於遺產的利用、管理或處分多有困難,其解決此困境最好的方式就是進行「遺產分割」。而在進行遺產分割時,首先必須要知道自己的權益的內容有哪些,才能受到公平且合法的分配!
遺產分割自由原則
繼承人可以隨時要求分割遺產,除非有其他法律規定或契約約定的限制。這個原則有助於繼承人依據個人的需求和實際情況,處理和分配遺產。民法第1164條規定:「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稱此為遺產分割自由原則,以利物之使用,避免糾紛。
遺囑指定分割方法
如果被繼承人遺囑中指定了遺產分割的具體方法,或者指派他人來決定分割方法,則應依照遺囑執行。這保證了被繼承人的意願能夠得到尊重和實現。但是繼承人還是可以變更遺囑分割方式。
民法第1165條第1項規定:「被繼承人之遺囑,定有分割遺產之方法,或託他人代定者,從其所定。」稱為遺囑指定分割若遺囑未定有遺產之分割時,應依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即適用民法第824條,依繼承人相互間之協議,協議不成時,得請求法院裁判分割。
然而,遺囑中的分割指定不是完全不可變更的。在實際操作中,如果全體繼承人一致同意變更遺囑中的分割方法,他們可以通過協議來變更這一指定。這種變更需要全體繼承人的一致同意,以確保每個人的利益都得到考慮和保護。變更的理由可能包括不動產市場變化、繼承人居住需求的改變、或其他任何實際情況的變化,這些都可能使原遺囑中的分割方式不再適合當前情況。
如果繼承人間無法達成變更協議,並且遺囑中沒有指定分割方法,則可以根據民法第824條的共有物分割規定來處理。這條法規允許繼承人在協議不成的情況下,請求法院進行裁判分割,法院在裁判分割時會考慮到各方的利益和遺產的特性,尋求一個公平合理的分割方案。
一部分割可行性
按協議分割遺產,既係全體繼承人合意處分遺產行為,並不以一次協議分割全體遺產為必要,只要是經全體繼承人意思表示一致,縱僅就部分遺產為協議分割,其協議仍屬有效,此與繼承人片面提起請求分割遺產之訴,須以全體遺產為分割對象,不得僅就部分遺產訴請分割裁判者不同(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79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0 年度家上字第79號民事判決可參)。
只要全體繼承人同意,即使只分割部分遺產,這樣的協議分割也是有效的,甚至部分協議,部分訴請法院分割也是可行的。因之,這種彈性允許繼承人根據實際情況來合理安排遺產的管理和分配。如果繼承人之間無法達成分割協議,則可以請求法院介入,依照民法第824條進行裁判分割。法院在這一過程中會考慮到各方的利益和遺產的特性,尋求一個公平合理的分割方案。
綜上,當繼承人全體一致同意時,可以自由地進行遺產的分割,無論是部分還是全部。這體現了民法上對繼承人自主權的尊重,允許根據自身的需要和條件來決定遺產的分割方式。
-家事-繼承-遺產分割-遺產分割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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