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的幾件事

19 Aug, 2025

問題摘要:

遺囑的法律功能與情感意義同等重要,其核心不僅在形式正確,更在於精神與情感的傳承。事先合法、合理且用心規劃的遺囑,能將財產分配由衝突轉化為家人互助的契機,避免死後爭端,維護家族和睦。遺囑是一份跨越生死的安排,是對財產的掌握與對感情的承諾,若能預先規劃、諮詢專業並真誠面對家庭關係,無論財富多寡,都能成為留給親人的最周到的禮物。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遺囑在表面上與死亡密切相關,但實質上卻是人生中關於財產處置最重要的法律行為之一,它不僅涉及財產分配與使用,更與家庭和諧、人際信任及個人價值延續息息相關。依民法規定,遺囑屬於無相對人單獨行為,必須依照法定方式作成,並於遺囑人死亡後發生法律效果,其功能包括指示遺產如何分配、對特定人遺贈、指定遺囑執行人、設立遺囑信託等。遺囑制度的存在,使人們不必完全依賴法定繼承應繼分制度來分配遺產,避免因機械分配導致的誤解與爭端。法定繼承中的應繼分,適用於無遺囑時,由民法規定比例分配;特留分則是保障特定繼承人(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直系血親尊親屬)最低限度的遺產份額,即使有遺囑,仍不得侵害,若遺囑分配違反特留分,受侵害者得行使扣減權以回復份額,進而引發訴訟。

 

社會上常有誤解,以為遺囑是富人的事,但實際上,即便只是銀行存款或一棟老宅,都可能引發繼承糾紛,且在未立遺囑的情況下,繼承人必須達成遺產分割協議方可分配,任何一人不同意都可能使案件進入法院訴訟。因此,事先立下合法、明確的遺囑,不僅是資產規劃,更是對家人的負責與對未來糾紛的預防。依

 

遺囑方式要如何弄?

在立遺囑時,應遵守民法第1189條所列的五種方式,包括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與口授遺囑,各自有其法定要件,任何違反形式規定之遺囑即屬無效。自書遺囑需親筆書寫全文,載明年月日並簽名;公證遺囑則由公證人與兩名見證人在場完成記錄與認可;密封遺囑則需密封於封縫處簽名並由公證人及見證人驗封;代筆遺囑則由遺囑人口述內容、指定三人以上見證人代筆並簽名;至於口授遺囑限於生命危急等特殊情形,亦須見證人製作筆記或錄音密封,並於死亡後經親屬會議認定。

 

民法第1189條,遺囑方式共有五種:一、自書遺囑,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全文,並載明年、月、日及簽名;二、公證遺囑,由公證人及兩名見證人在場製作並認可,法律安定性最高;三、密封遺囑,遺囑人將書寫或他人代書的遺囑密封,封縫簽名後交由公證人與見證人驗封;四、代筆遺囑,由遺囑人口述並指定三人以上見證人代筆,經遺囑人確認後簽名;五、口授遺囑,限於生命危急等特殊情形,由見證人製作筆記或錄音密封,並須經親屬會議確認。

 

任何違反法定形式的遺囑均屬無效,且遺囑見證人不得為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者、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及其親屬、公證人助理等,否則將影響遺囑效力。實務中,許多遺囑因細節疏忽被判無效,例如遺囑未載日期、塗改未註明、見證人資格不符等;若遺囑內容涉及剝奪繼承權、股權分配不當等,亦常引起不服而訴訟。

 

若希望遺囑能真正發揮安定效力,則應注意以下幾點:

 

為使遺囑發揮安定效力,應注意:一、形式合法,避免程序瑕疵;二、內容合理,尊重特留分;三、及早立定,避免因意識模糊而受他人影響;四、慎選見證人與遺囑執行人;五、明確列示遺產估值與分配比例;六、附註立遺囑之理由以助後人理解;七、明訂執行人報酬及職權,指定奇數名執行人避免表決僵局。在繼承糾紛中,常見的爭議源自生前對特定繼承人的偏愛或心結,若在遺囑中未給予特留分甚至完全排除,勢必引發扣減訴訟,撕裂親情。

 

遺囑內容如涉及非遺產事項,例如家族企業經營權安排,亦易引爆爭端,甚至動搖家業。若遺囑未合理估算遺產價值,繼承人間就估價標準分歧,也會造成紛爭,尤其房地產、未上市股權、收藏品等價值主觀性高,更應審慎處理。

 

遺產內容要如何寫?

 

在遺產繼承問題中,最常引發爭議的情況之一,就是被繼承人生前對某些繼承人存在偏好或心結,如果沒有透過遺囑妥善安排並兼顧各方權益,往往會在喪事未畢前,就讓家族陷入訴訟紛爭,甚至親情破裂。每個人在生命末期,難免會帶著情感與價值偏好做出決定,但如果因此在遺囑中完全排除某些應有繼承份額的人,甚至剝奪其特留分,那麼即使其他繼承人獲得更多分配,也很容易引爆一場激烈的法律爭鬥。

 

依民法規定,被侵害特留分的繼承人可以行使扣減權,要求補足其份額,而這類扣減訴訟最令人痛苦的,不只是曠日廢時與高昂費用,更在於親屬間的互相指控、兄弟姐妹反目成仇、父母與子女對簿公堂,這些都是立遺囑人原本想避免的情形。更進一步地,如果遺囑內容涉及非遺產性質的安排,也可能埋下爭端的種子,例如有人將家族企業經營權或公司職位透過遺囑指定給特定繼承人,雖然表面上是延續事業的用心安排,但未被指名的一方往往感到極度不滿,甚至質疑遺囑效力,從而引發企業內部的權力鬥爭,導致家業因繼承爭議而動搖甚至崩潰。

 

此外,立遺囑前若沒有對遺產種類與價值做合理的估算,也會為日後的爭執留下空間,繼承人之間對遺產價值評估標準往往認知不同,有人主張以市價計算,有人認為公告現值即可,也有人要求以專業鑑價報告為依據,尤其房地產、未上市股票、藝術收藏品等價值認定具有高度主觀性,更容易引發糾紛。為避免這種情況,遺囑中對特留分的分配應該明確記載,最佳做法是直接載明比例,而不是只指派特定財產作為補償,因為財產價值會隨市場變動而改變,一旦房價上漲或貨幣貶值,就可能造成繼承人間的不平衡與不滿。例如一人獲得房屋,另一人獲得現金,數年後房價飆漲、現金購買力下降,分配的不公平感自然油然而生。至於遺囑執行人的指定,務必要事先徵得其同意,並於遺囑中明訂報酬支付方式,以提高其執行意願,避免將來因報酬糾紛導致執行人拒絕履職,使遺囑陷入停擺。如果指定多人擔任執行人,應以奇數為原則,避免表決陷入僵局,例如有企業家指定四人為遺囑執行人,日後在處理財產處分時意見二比二,導致遺囑無法落實。

 

依民法第1209條至第1218條,遺囑人可以在遺囑中指定執行人,也可委託他人指定,指定人須即時通知各繼承人,未指定時則由親屬會議或法院選任,且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者不得擔任。遺囑保管人在得知繼承開始後,必須將遺囑交給執行人並通知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若是密封遺囑,還必須在法院或親屬會議上開封並製作紀錄。執行人就職後須編製遺產清冊交付繼承人,有權管理遺產並為執行遺囑所必要的行為,且在職務完成前,繼承人不得擅自處分與遺囑有關的遺產,也不得妨礙執行人職務的進行。若有數名執行人,應以過半數決定事務;如執行人怠於執行或有重大事由,利害關係人得請求改選或由法院另行指定。這些規定顯示,一份有效的遺囑必須同時具備形式的合法性與內容的妥當性,缺一不可。立遺囑的本意通常是希望死後不留爭端,如果因為形式瑕疵或分配失衡而引發訴訟甚至讓家人決裂,就等於違背了遺囑人希望「好聚好散」的初衷。只有事先制定合法、明確且公平的遺囑,才能真正達到「死後不留亂、家族得和睦」的理想。

 

為此,除了及早規劃與專業諮詢外,遺囑人也應有勇氣面對家庭關係的真實狀況,合理安排分配,並透過說明、溝通或在遺囑內加註附言,表達立遺囑的動機與情感考量,使遺囑不只是財產分配的工具,更是情感延續與價值承載的媒介。最終,遺囑的核心不只在於法律形式的正確,更在於精神與情感的傳承,一份合理、合法、用心的遺囑,能將可能引發爭端的財產問題轉化為家人互助的契機,讓遺囑成為人生智慧的結晶與為未來預備的禮物,是對財產的安排,更是對感情的負責。無論財富多寡,只要提前規劃並慎重處理,遺囑都能成為留給親人的最周到、最無形的愛。

-家事-繼承-遺囑-預立遺囑功能

(相關法條=民法第1189條=民法第1209條=民法第1210條=民法第1218條=民法第122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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