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幫長孫留一份遺產
問題摘要:
欲讓長孫確保取得遺產,採多元化策略:一方面可立遺囑將特定財產遺贈給長孫,並評估其他繼承人的應繼分及特留分範圍以避免侵害過多;另一方面可提前生前贈與部分財產,並附負擔及設定不動產抵押權確保控制權,且盡量提前二年以上完成移轉以避免被併入特留分計算;此外,可搭配信託工具作為長期控制與分配的機制,防止一次性移轉導致資產流失。規劃過程中亦須考量稅務影響,贈與財產可能涉及贈與稅,遺產在死亡後移轉需繳納遺產稅,其他行為如有可能涉及土增稅或贈與稅,因此必須事先試算不同方案的稅負差異與資金來源。所有文件包括遺囑、贈與契約、信託契約等均應符合法定形式,並在專業律師、公證人協助下完成,以確保效力與執行性,避免日後因程序瑕疵或侵害特留分而引發訴訟。如此多層次佈局,方能在尊重法律制度與繼承人權益的同時,最大限度地保障長孫確實取得長輩所預留的一份遺產並長期受益。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我國現行法律制度下,長輩若希望在身後能夠留一份遺產給長孫,雖然可以透過遺囑、贈與或信託等方式達成,但必須同時考慮到民法對於特留分的規定,以及財產種類、負擔設計與保障措施等因素,否則即使事先規劃,仍可能因其他繼承人行使特留分扣減權而使長孫分得的份額被迫減少。
首先,從遺囑角度而言,依民法第1199條規定,遺贈得以遺囑為之,遺囑可指定特定財產由特定受遺贈人取得,且受遺贈人不必是法定繼承人,因此長孫雖非第一順位繼承人,仍可透過遺囑直接指定取得遺產。但必須注意民法第1223條所定之特留分制度,即直系血親卑親屬及配偶的特留分為應繼分二分之一,父母為應繼分三分之一,兄弟姊妹為應繼分三分之一,祖父母為應繼分三分之一。換言之,若遺囑分配侵害其他法定繼承人的特留分權利,該等繼承人可以依民法第1225條規定行使扣減權,按不足之數由受遺贈財產扣減之,因此單純立遺囑將大量遺產留給長孫,並不能完全避免被扣減的風險。
其次,在生前贈與的部分,對非繼承人所為的死因贈與,於計算特留分時應予以併計,因此若長輩如在生前將財產約定於其死後贈與長孫,仍會被列入特留分計算基礎,導致其他繼承人得主張扣減。為避免此問題,可採長期規劃的方式,生前完成贈與,並可設定負擔條件,例如長孫需負擔長輩之生活照顧費用、祭祀義務等,依民法第412條關於附負擔贈與的規定,受贈人必須履行負擔義務,否則贈與人或其繼承人得撤銷贈與。若贈與標的為不動產,為確保贈與後長輩仍可掌握一定控制權,可設定抵押權或設定用益物權(如地上權、典權)保留自用或收益的權利,避免受贈人將財產任意處分或設定負擔,並且可以在贈與契約中明定違反負擔條件時得撤銷贈與並回復所有權。
再者,信託制度也是一種可行的安排,依信託法第1條、第3條、第4條規定,委託人(長輩)得將財產移轉予受託人,由受託人依信託契約為特定目的管理運用,並將利益分配給受益人(長孫),且信託可以設計為在長輩死亡後才開始給付,或分期給付以避免一次取得後揮霍殆盡。此外,信託契約可以附帶多層次條件,例如長孫必須達到一定年齡、完成學業、履行孝養義務才能領取,甚至可設計為隔代傳承信託,使財產分批長期給付,達到控制分配的目的。使用信託的另一優點在於,信託財產原則上不屬於委託人死亡時遺產的一部分,可減少被特留分扣減的範圍,若信託移轉具備贈與性質且成立時間在在死亡之後,仍可能被主張為迴避特留分的行為而遭到特留分扣減可能,此部分固有爭議,應盡可能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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