姑姑想將遺產全給孝順姪兒 卻因「1步驟」沒做好 最後全部貢獻國庫
問題摘要:
遺產的有效傳承並非單純立下一紙遺囑即可,必須在法律框架下審慎選擇最適合的方式,結合被繼承人意願、財產性質、稅務影響及受益人實際需求,方能避免無人繼承而充公國庫的憾事,並確保遺產能延續情感與保障的功能,真正達到財產傳承的目的。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所謂遺囑,係指遺囑人於生前依法律所定之方式,就其身後事務,特別是遺產分配,所為的單獨意思表示,屬於一種無相對人的要式法律行為,其效力在遺囑人死亡後始發生,法律上容許遺囑涉及身分事項如認領、收養、廢除收養、解除婚約等,亦得涉及財產處分事項如指定應繼分、指定遺產分割方法、遺贈、成立遺囑信託、指定遺囑執行人等,但其內容不得違反特留分的強行規定及公序良俗,否則該部分將屬無效。依民法第1187條規定,遺囑人得在不侵害特留分的範圍內,以遺囑自由處分其遺產;民法第1189條則列舉遺囑之五種方式,包括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及口授遺囑,且各種方式均有嚴格的形式要件,稍有欠缺即可能導致遺囑無效。依民法第1186條規定,未滿十六歲的未成年人及無行為能力人均不得為遺囑人,限制行為能力人雖得為遺囑,惟須經法定代理人允許。
在我國的繼承制度下,依民法第1138條,繼承順位依次為第一順位直系卑親屬、第二順位父母、第三順位兄弟姊妹、第四順位祖父母,配偶不分順位,與各該順位之繼承人共同繼承。若前順位無人或均拋棄繼承,則由次順位繼承之,旁系血親如姪子、姪女、外甥、外甥女等並不列為法定繼承順位,僅於代位繼承時始有可能繼承,例如被繼承人的兄弟姊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且留有子女時,該子女得代位繼承其父母原可繼承之應繼分。然而若兄弟姊妹已死亡且無子女,旁系血親將完全喪失繼承資格。財政部國庫署統計顯示,實務上存在許多因繼承順位規定導致遺產無人繼承的情況,形成「無人繼承遺產」而歸屬國庫,金額甚鉅,且常令有意受惠之親屬徒呼負負(民法第1185條)。
上述案例中,姑姑未婚且終身無子女,父母早逝,兄弟姊妹亦先於其過世,未留下任何遺囑或其他財產處分安排,雖其晚年由姪子、姪女細心照顧,情同己出,惟依法並無繼承權,作為無人繼承遺產歸屬國庫。此情況凸顯若被繼承人生前未作妥善安排,即便有親密之旁系親屬亦無法承受遺產。為避免此種遺憾,應及早進行財產傳承規劃,常見作法包括生前贈與、遺囑、信託及收養等。
生前贈與依民法第406條,乃當事人一方無償將財產移轉予他方,他方同意受領之契約,此方式在贈與完成時即發生財產移轉效力,與遺產無涉,適用於財產所有人在世時即希望將財產交予特定人者,惟須注意贈與稅負擔及未來生活保障問題可以依民法第412條設定負擔,並設定抵押權。
遺囑安排則可於遺囑中設定遺贈,將財產於死亡後移轉予非法定繼承人,前提是不得侵害特留分,且須依民法規定之方式製作,以確保效力。財產信託則是將財產委託予受託人管理,並指定特定受益人,例如姪子姪女,以達到控制與保障財產使用方向的目的,並可設定條件與期限,確保財產依立信託人之意志運用。
另有生前收養,若法律上將旁系親屬收養為子女,即成為第一順位直系卑親屬並具有繼承權,此方式雖手續較繁瑣,但對關係親密且確有扶養事實的雙方而言,能有效改變繼承順位並保障財產傳承。
上述各種安排均涉及法律程序與稅務規劃,應在專業律師協助下為之,避免因文件瑕疵、形式欠缺或稅負忽略而使安排失效或造成不必要的爭訟與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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