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中未列入之遺產,如何處理?
問題摘要:
遺囑中未列入的遺產處理,需先確認遺囑屬部分列舉還是全面處分,再依應繼分與遺贈性質區分已分配部分與未分配部分,並依民法第1187條、第1223條及繼承篇相關規定決定未列入遺產的歸屬。立遺囑時若希望避免日後爭議,明確表示是否包括全部遺產,以及對超過應繼分部分之安排,並詳列或概括描述財產範圍,以利執行及減少繼承糾紛。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遺囑在我國民法上係指遺囑人於生前就其死亡後應辦之事項所為的單獨意思表示,其內容可包含身分事項與財產處分事項,屬於繼承制度中極為重要的法律行為,而遺囑之法律效力必須建立在其具備民法所規定的法定方式及要件之上,方能對遺產分配產生拘束力,現行法定遺囑方式依民法第1189條規定,有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與口授遺囑五種,無論採何種方式,均須符合法定程序,否則即屬無效,不得據以分配遺產。依民法第1187條規定,遺囑人在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民法第1223條)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在保障特留分權利人的最低繼承權益外,遺囑人可透過遺囑指定繼承人取得特定財產、指定遺產分割方法、為特定人設遺贈或成立遺囑信託等。
然而,在實務中經常出現遺囑僅列舉部分遺產的情形,對於未在遺囑中列入的其他遺產,如何處理以及特定繼承人是否仍有權再分配,必須依據遺囑解釋來判斷。遺囑的解釋原則上應探求遺囑人的真意,若文義明確且無疑義者,從其文義;若有疑義,則可參酌遺囑作成時的情況、遺囑人與繼承人之關係、財產狀況與分配意圖等,綜合判斷其意思表示之真意。
若遺囑僅列舉若干財產給特定繼承人,並未明確表示將全部遺產處分予該人,則通常可視為對已列入部分在其應繼分範圍內者屬於應繼分的分割方法指定,超過應繼分部分屬遺贈;至於其他未列入之遺產,除非遺囑另有規定,應依法定繼承規定按應繼分由全體繼承人分配,此時已取得等於或超過應繼分的特定繼承人,對於其他遺產即不得再行分配,避免重複受領而損及其他繼承人權益。
反之,若遺囑明顯顯示遺囑人意圖將全部遺產均給與特定繼承人,即便遺囑未逐一列明全部財產,仍可解釋為包括未列舉之遺產,惟此種全面性遺贈或指定仍受特留分限制,其他特留分權人得行使扣減權請求恢復其特留分。
實務上例如遺囑記載「我所有財產均由長子繼承」,即便僅在附件財產清單中列出若干不動產與存款,仍因文字表達全面性處分意圖而及於全部遺產;但若僅記載「將○○地號土地與○○銀行存款給長子」,則原則上僅及於列明財產,不及於其他遺產,其他遺產依法定繼承分配。另需注意,對於已列入遺產給予特定繼承人的部分,若價值已達或超過其應繼分,即便遺囑無明確排除其對其他遺產的權利,在解釋上仍可能認為其餘遺產不再分配給該人,以符合遺囑人公平分配的可能意圖;若價值未達應繼分,則其仍可就未列入的遺產按比例分配至達應繼分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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