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可以附條件嗎?

19 Aug, 2025

問題摘要:

遺贈人是以遺囑為遺贈,因此,遺贈屬於遺囑內容的一部分,所以依照民法第1199條的規定,原則上,遺贈要等到遺贈人(同時也是遺囑人)死亡後,才發生效力;但附有停止條件]的遺贈,則須等到該條件完成後,遺贈才會發生效力。

 

律師回答:

所謂遺囑係指生前佈置死後應辦之意思表示,故關於立嗣等身分事項、家產分析等財產處分事項,均包括在內。 關於繼承之遺囑,例如應繼分之指定、遺贈、遺產分割方法之指定或其委託、捐助行為、遺囑信託等等可以發生繼承法上之效果者而言,視為合法有效之遺囑。倘為無效之遺囑,或不備法定方式之遺囑,或違反公序良俗之遺囑,自不包括在內。

 

遺願本身並沒有法律效益,遺囑才有,不過需要遵守民法上對預立遺囑的規定,遺囑效力才產生。一般訂立遺囑的被繼承人在繼承財產的分配上,會發生附條件的遺囑財產是否構成贈與的問題?

 

遺贈人是以遺囑為遺贈,因此,遺贈屬於遺囑內容的一部分,所以依照民法第1199條的規定,原則上,遺贈要等到遺贈人(同時也是遺囑人)死亡後,才發生效力;但附有停止條件]的遺贈,則須等到該條件完成後,遺贈才會發生效力。

 

民法第1200條規定:遺囑所定遺贈,附有停止條件者,自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及民法第1201條:受遺贈人於遺囑發生效力前死亡者,其遺贈不生效力。

 

在遺囑財產受贈人在遺囑成立後,未完成贈與條件生效手續前,受贈人所得到的只是一個期待請求權,被繼承人在遺囑生效無法完成贈與時,當然應該把這一筆不納入遺產分配的財產,自遺產分配前二年內把在他人管理之下的財產歸扣並納入遺產重新分配。

 

那麼這筆遺贈管理財產的歸屬,在民法第1202條規定:遺囑人以一定之財產為遺贈,而其財產在繼承開始時,有一部分不屬於遺產者,其一部分遺贈為無效;全部不屬於遺產者,其全部遺贈為無效。但遺囑另有意思表示者,從其意思。

 

在被繼承人死亡前,該筆遺囑贈與沒有發生生前贈與的法律效力,那麼這筆遺囑贈與財產部分在被繼承人死亡遺囑生效後,仍然要計入遺產分配給所有繼承人,而例外的規定是但書的對於遺囑要有特別處分的意思表示規定,有了這個排除前段適用的意思表示的證明(可以補充但未必為書面),這一筆遺贈財產仍然可以獨立於遺囑財產之外發生遺囑贈與效力。如果這遺囑贈與財產者具有繼承人身分者,那麼這筆遺囑贈與在性質上仍然屬於遺產,也應該計入應繼分及特留分的規定,除非在遺囑生效前已交付發生生效要件。

 

民法第1160條:繼承人非依前條規定償還債務後,不得對受遺贈人交付遺贈。,對於遺囑贈與成為約定債務時,是不是應以優先於遺贈方式,適用本條規定前段繼承人應先償還債務方式處理?基本上在附停止條件的遺囑贈與,屬於不完全履行債務性質,不是純粹的金錢債務,所以民法第1160條規定的繼承人交付遺贈前應先償還(被繼承人)債務,基本上指的是金錢相關的債務而言,並不是所謂的財物的遺贈,所以此處的遺囑贈與約定債務所指,當然指的是金錢給付債務,才能適用民法第1160條,取得在繼承發生時的優先償還債務規定的地位。至於交付(或先信託)尚未生效的遺囑贈與財物,那就要依據當事人遺矚或生前的意思表示內容,以做為執行遺囑的內容來決定其所有權,否則仍然屬於繼承財產的一部分。

-家事-繼承-遺囑-遺囑內容

(相關法條=民法第1200條=民法第1201條=民法第116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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