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如何分割?遺囑可以指定「由某人決定」分割遺產的方法?

19 Aug, 2025

問題摘要:

遺囑人可透過遺囑直接分配遺產、指定分割方法或委託他人代定分割方法,這三種方式均屬民法允許的遺囑內容,重點在於遺囑的形式與程序符合法律要件、內容不違反特留分保障、並在執行過程中依法維護全體繼承人的合法權益,如此才能在尊重被繼承人意願的同時,兼顧繼承制度的公平與秩序。

 

律師回答:

遺囑在我國民法上屬於遺囑人於生前就其死後應辦事項所為的單獨意思表示,既可涉及身分事項如立嗣,也可涉及財產處分事項如家產分配,屬於繼承制度中重要的法律行為,其效力必須建立在符合法定方式與要件的基礎上,依現行規定法定遺囑方式包括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與口授遺囑五種,無論採何種方式均須符合法定程序,否則屬無效遺囑,不得據以處分遺產,繼承之遺囑內容可以包含應繼分之指定、遺贈、遺產分割方法之指定或其委託、捐助行為、遺囑信託等,且在不違反關於特留分的限制下,遺囑人得自由處分遺產。

 

遺產分割的基本規範在民法第1164條至第1172條中規定,第1164條明定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而第1165條則賦予被繼承人透過遺囑指定分割遺產的方法或託他人代定的權利,這表示立遺囑人不僅可以直接規定遺產的分配方式,亦可將分割方法的決定權授權給特定人,且此人可以是繼承人,也可以是第三人,法律對此並無禁止,唯一限制在於不得侵害特留分權利人的利益。

 

遺囑禁止遺產分割的效力以十年為限,這種禁止通常是為維持遺產的完整性或避免分割造成財產價值損失,例如不動產或企業經營的延續性需求。

 

當遺產分割完成後,各繼承人依第1168條及第1169條對其他繼承人因分割而取得的財產負有出賣人同一擔保責任與債務人支付能力的擔保責任,第1170條規範當擔保義務人無支付能力時的分擔機制,第1171條則針對被繼承人未清償債務在分割後的承擔及免除連帶責任的條件作出規範,第1172條明定繼承人對被繼承人負有債務者,於分割時應按債務數額自應繼分內扣還。

 

遺贈與繼承受益的法律性質不同,遺贈為債權行為,受遺贈人須於遺囑人死亡時生效,且有十五年消滅時效之適用,不動產移轉登記採共同申請主義;繼承受益則具物權效,受益人得單獨辦理不動產登記,無消滅時效,且有代位繼承的適用並直接產生遺產分割的效果,兩者的差異會影響特留分的計算與扣減方式。

 

至於遺囑指定分割方法或委託他人代定的可行性,實務上完全可行且法律明文允許,民法第1165條的立法理由在於尊重被繼承人對遺產處分的自主權,若遺囑人認為由自己直接分配會欠缺彈性,或希望在其死亡後由熟悉其家族狀況與財產狀況的人依情勢作最佳安排,就可以選擇委託他人代定,該受託人可在法定範圍內決定各繼承人取得的財產種類與比例,甚至安排分割的先後順序與程序,但仍不得違反特留分制度以及其他強行規定,否則相關決定將因違法而失效。

 

此外,遺囑中若單純禁止遺產分割,其效力僅限十年,十年後繼承人可依法請求分割;若委託他人代定分割方法,則該受託人須依遺囑的授權內容執行,並負忠實義務與注意義務,不得謀取私利或偏袒特定繼承人,若其為繼承人之一,則在執行分割決定時應避免利益衝突,必要時可由全體繼承人同意或由法院指定第三人代行。

-家事-繼承-遺囑-遺囑內容

(相關法條=民法第1164條=民法第1165條=民法第1168條=民法第1169條=民法第1170條=民法第1171條=民法第117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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