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單身未婚,父母、祖父母輩都死亡,沒有兄弟姊妹。我可以寫遺囑將全部的財產分給我的朋友、公益團體嗎?

19 Aug, 2025

問題摘要:

單身未婚,且父母、祖父母均已過世,沒有兄弟姊妹,因此在法律上已無任何特留分權利人存在,並且無法定繼承人,倘若沒有遺囑,遺產將依民法第1185條歸屬國庫。但完全可以在生前透過有效遺囑將全部財產指定分配給朋友、公益團體或其他希望的受遺贈人,不受特留分限制。

 

律師回答:

在我國法律制度下,遺囑是遺囑人於生前依民法規定方式所為之單獨意思表示,目的在於於其死亡後發生法律效果,特別是在財產繼承及分配上的安排。依民法第1186條規定,未滿十六歲之未成年人以及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為遺囑,具有限制行為能力者須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始得為遺囑,而遺囑屬要式行為,必須符合民法第1189條所列之五種方式之一,包括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及口授遺囑,且每種方式均有嚴格的形式要件,若違反則遺囑無效。依民法第1138條及1139條規定,繼承人的順位依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的順序排列,配偶並與各該順位同時繼承。特留分制度則依民法第1223條規定,僅保障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配偶、祖父母及兄弟姊妹的最低繼承權,若被繼承人死亡時不存在上述特留分權利人,則遺囑人即可依其意思自由分配財產。

 

單身未婚,且父母、祖父母均已過世,沒有兄弟姊妹,因此在法律上已無任何特留分權利人存在,並且無法定繼承人,倘若沒有遺囑,遺產將依民法第1185條歸屬國庫。但完全可以在生前透過有效遺囑將全部財產指定分配給朋友、公益團體或其他希望的受遺贈人,不受特留分限制。

 

遺贈之法律基礎在於民法第1202條,遺囑人得以遺囑將遺產或部分遺產贈與特定人或團體,公益團體接受遺贈尚須符合法律規範,並依公益目的使用該財產。為確保遺囑之效力與執行,建議同時規劃遺囑保管及遺囑執行人的指定,避免身故後無人知悉遺囑存在或內容,導致遺產依無遺囑狀態處理而歸國庫。

 

依民法第1209條,遺囑人可在遺囑中直接指定遺囑執行人,或委託他人於繼承開始後指定之;第1210條規定未成年人及受監護、輔助宣告之人不得擔任遺囑執行人,第1211條規定若未指定或未委託他人指定遺囑執行人,可由親屬會議或法院選定之,第1211-1條並賦予遺囑執行人請求報酬的權利。遺囑執行人的職務依第1215條包括管理遺產、為執行必要之行為,且視為繼承人之代理人;繼承人不得妨礙執行人職務(第1216條)。有數名執行人時,以過半數決之,除非遺囑另有規定(第1217條);怠於執行或有重大事由時,利害關係人得請求更換(第1218條)。

 

另外,遺囑保管依第1212條規定,保管人知悉繼承開始時,應立即將遺囑交付執行人並通知已知之繼承人、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無保管人而由繼承人發現遺囑時亦同;有封緘之遺囑須於親屬會議或法院公證處開視並製作紀錄(第1213條)。

 

由於無直系血親卑親屬、配偶或旁系血親存在,遺產規劃的重點在於遺囑內容的明確性、遺囑方式的合法性、執行人的妥善選定與保管機制的安全性。可以選擇自書遺囑確保私密性,但須自行書寫全文並簽名、記載年月日,也可以選擇公證遺囑以由公證人及兩名見證人協助製作,確保形式與內容合法,並由公證處保管,避免遺囑遺失或被毀損。倘若希望將部分遺產捐給公益團體,宜事先確認該團體具有合法法人資格並能依法接受遺贈,並於遺囑中明確載明受遺贈人名稱、財產種類、數額或比例,避免因不明確而致遺囑該部分無法執行。同時應將重要文件如不動產權狀、存摺、保單等附註遺囑存放處所,並授權執行人於過世後立即著手處理,以確保朋友或公益團體能依生前意願受領財產。這樣規劃不僅能避免國庫徵收的遺產,也能讓在生前安排好財產的去向,達成個人價值與社會公益的雙重目的。

-家事-繼承-遺囑-遺囑內容-遺囑執行人

(相關法條=民法第1186條=民法第1138條=民法第1139條=依民法第1185條=民法第1209條=民法第1210條=民法第1211條=民法第1211-1條=依民法第1212條=民法第1213條=民法第1214條=民法第1216條=民法第1217條=民法第1218條=民法第1223條=)

瀏覽次數:9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