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遺囑要件和常見爭議有那些?

19 Aug, 2025

問題摘要:

遺囑制度的核心價值在於保障遺囑人意思的實現,但基於繼承制度中兼顧繼承人利益與法律秩序的需要,民法設下嚴格的要式性規範與見證制度,若立遺囑人未嚴格依據法定方式,則遺囑將被視為無效,導致遺囑人遺願落空並引發繼承糾紛,自書遺囑因無第三人公信力介入,程序雖簡便卻風險極高,稍有形式瑕疵即失效,而公證遺囑雖程序嚴謹、成本較高,卻能有效避免爭議並確保遺囑內容被準確執行,無論是代筆遺囑、密封遺囑或口授遺囑,法律皆要求嚴格的形式要件與見證程序,目的在於確保立遺囑人真意之表達與防止偽造或脅迫,而實務中許多無效爭議正源於對這些程序規定的忽視,因此在執行時應格外注意每一細節,必要時建議由律師或公證人全程協助,以避免因形式瑕疵導致遺囑失效並引發繼承糾紛。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民法關於遺囑的規範,是為讓遺囑人可以依據自己的意思,自行安排死後財產的歸屬與處分,同時兼顧繼承人間的利益平衡與法律秩序,因此遺囑必須具備嚴格的要式性與程序性要求,並非隨意口述或留下文字即可發生法律效力。

 

依民法第1189條,遺囑是遺囑人基於自由意思,以法定方式所為,於其死亡後發生效力的單獨行為,不需要相對人承諾即可生效。遺囑的形式限於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及口授遺囑五種,除此之外的方式一律無效,且除自書遺囑外,其餘各種方式均須有見證人在場,且見證人資格依民法第1198條有明確限制,例如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人、繼承人及其配偶、直系血親、受遺贈人及其配偶、直系血親等均不得充任,違反者遺囑無效。

 

自書遺囑

依第1190條規定,必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全文、記明年、月、日、簽名,並對增減、塗改處註明字數並簽名,常見爭議在於以電腦打字或僅蓋章是否有效(否定),以及塗改處未依規定記明字數與簽名部分視為無效。

 

自書遺囑,是遺囑制度中最為簡便且不需第三人介入的一種方式,但其形式要件卻極為嚴格,稍有不符即可能導致無效,依規定遺囑人必須親筆書寫全文,以確保遺囑的真實性與防止偽造,所謂全文自書係指從遺囑開頭至結尾全部由遺囑人以親筆書寫完成,不能使用電腦打字、影印或他人代筆,這是為了日後若發生爭議能夠透過筆跡鑑定確認真偽,故如以打字方式製作遺囑,雖其內容係遺囑人所決定,仍因欠缺親筆書寫之要件而屬無效,實務上亦多採此立場。

 

此外,遺囑必須記明年、月、日,缺一不可,因為遺囑可能有數份,必須藉由日期判斷效力先後,若僅記載年月而無日,或僅記載日而無年月,均不符合法定要件。

 

遺囑人必須親自簽名,簽名必須能辨識身份,蓋章不能取代簽名,雖然蓋章具有表示真意之功能,但自書遺囑之簽名要求在於由遺囑人以親筆書寫其姓名,作為最終確認遺囑內容之意思表示,如僅蓋章將失去此確認功能,故屬不合法。

 

增減、塗改時,依規定須註明塗改之處所及字數,並另行簽名,目的在於避免事後被人偽加或刪除文字,若未依規定註明及簽名,該塗改部分不生效力,但不影響未塗改部分的效力。實務爭議包括遺囑內容部分手寫、部分打字是否構成無效(實務多認部分打字即違反全文自書原則)、簽名是否需與戶籍登記姓名完全相同(原則上需能辨識身份且與日常簽名一致即可)、塗改處漏註字數但有簽名是否有效(多認仍不符要件而該部分無效)等。

 

公證遺囑

依第1191條,需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見證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並經遺囑人認可,記明年、月、日,由三方簽名或按指印,實務上爭議包括見證人是否為遺囑人指定、是否全程在場、是否確認內容與口述相符,以及公證過程中使用電腦打字是否符合法定「筆記」要件(現行解釋肯定)。

 

公證遺囑,則屬最具公信力且爭議最少的遺囑形式,其程序為遺囑人必須指定二人以上見證人,全程在場,並在公證人面前口述遺囑意旨,口述是確認遺囑內容出於遺囑人真意的關鍵步驟,若遺囑人未實際口述而僅由他人陳述,或僅遞交書面內容,均不符合法定程序。公證人依遺囑人口述內容予以筆記、宣讀並講解,使遺囑人確認無誤後,記明年、月、日,並由遺囑人、公證人及全體見證人簽名或按指印(遺囑人不能簽名時須由公證人記明原因後以指印代之)。關於「筆記」的解釋,早期法院多認為(法務部108.02.13法律字第10803501680號函)必須由公證人手寫,但已明確指出可使用電腦打字或自動化機器製作,現行實務已採肯定見解。

 

見證人必須由遺囑人親自指定,若由公證人或其助理代為找尋見證人而遺囑人未明確表示同意,可能被認為不符「指定」要件而導致無效,且見證人須全程在場見證公證程序,若中途離席則程序瑕疵。

 

見證人須確認遺囑筆記內容與遺囑人口述意旨相符,否則違反見證之本旨。見證人資格受民法第1198條限制,包括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繼承人、受遺贈人及其配偶、直系血親等均不得擔任,若違反資格限制則整份遺囑無效。

 

此外,見證人應以簽名表示確認,僅蓋章不能取代簽名,因簽名能證明見證人親自參與並承認程序的真實性,而蓋章可能由他人代為蓋印,故不符要求。常見爭議包括遺囑人僅以點頭或手勢取代口述是否有效(多認需有語言表達或等同效果)、公證人未當場宣讀或講解是否影響效力(多認屬重大程序瑕疵而致無效)、遺囑人因失語症僅書面表達是否能成立(實務上有不同見解)等。

 

代筆遺囑

依第1194條,遺囑人須指定三人以上見證人,口述遺囑意旨,由其中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記明年月日與代筆人姓名,並由全體見證人及遺囑人簽名或按指印,爭議點包括見證人是否遺囑人親自同意、筆記宣讀講解是否須同一人、遺囑人僅以動作回應是否合法、使用事先準備文書是否符合口述要件等,對筆記宣讀講解可否由不同人分擔亦曾有變化。

 

代筆遺囑屬於以他人代筆方式完成的遺囑形式,其立法目的在於協助立遺囑人因身體因素或其他原因無法自行書寫全文時,仍得藉由合法程序完成遺囑內容的表達與記載,確保其身後財產分配意旨能獲實現。

 

代筆遺囑必須具備若干要件,其一為遺囑人必須親自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此處的「指定」係指遺囑人同意特定人擔任見證人,至於該見證人由何人推薦,並無限制(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459號判決即明示此意)。

 

其次,遺囑人必須以口述方式陳述其遺囑意旨,而見證人中應有一人負責將遺囑內容筆記下來,並於現場進行宣讀與講解,經遺囑人確認無誤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姓名,並由全體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若遺囑人無法簽名,則應按指印代之。關於筆記、宣讀、講解的執行人員,早期曾有最高法院判決要求必須由同一人擔任,否則遺囑無效,但108年度第5次民事庭會議決議為免增加法律所無限制,認為三項工作不必由同一見證人擔任即可成立。

 

此外,在內容呈現上,遺囑人口述時並非一定要逐字逐句口頭陳述,若因涉及地號、面積、複雜數字或其他技術性細節不易完整口述時,得於見證人面前以口頭表示以某現成文書內容為遺囑意旨,並經確認,但不得僅以氣音、點頭、搖頭等非明確語言動作代替,否則會因欠缺明確口述而被認定無效。

 

同時,若是由見證人拿出事先準備的遺囑文稿,僅由其轉述內容,立遺囑人未曾口述其意旨,亦屬不合法。又見證人須全程在場共同見證,並應確認遺囑內容與遺囑人意旨相符,且見證人不得為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亦不得僅以蓋章代替簽名,均屬民法第1198條對見證人資格與行為的限制。

 

另有關講解義務,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388號判決認為只要見證人確認立遺囑人理解筆記內容即可,但亦有裁定見解(110年度台上字第924號)要求必須進行講解,實務上因此存在不同觀點。

 

密封遺囑

依第1192至1193條,遺囑須簽名後密封,封縫處簽名,指定二人以上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並陳述為自己遺囑,若非自書並須陳述繕寫人姓名住所,由公證人記明年月日及陳述內容,三方簽名,爭議常在程序繁瑣、簽名不全及見證人資格。

 

密封遺囑製作要件,包括遺囑上簽名、密封後於封縫處簽名、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並陳述為本人遺囑且如非本人自書需陳述繕寫人姓名住所、由公證人記明提出日期與陳述內容、並由公證人、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密封遺囑程序較為繁瑣,任何一項簽名要件欠缺即有可能導致無效,且見證人問題與其他遺囑類型相同。

 

口授遺囑

依第1195條,限於生命危急或特殊情形無法用他法時,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見證人,可採筆記或錄音方式,筆記需記明年月日並簽名,錄音須全程錄下遺囑人陳述遺囑意旨、姓名、年月日及全體見證人確認,錄音帶當場密封簽名,並於遺囑人死亡後三個月內經親屬會議認定真偽(第1196、1197條),爭議包括親屬會議認定期限與程序、見證人資格及內容真實性。

 

各種遺囑均須注意不得侵害法定繼承人的特留分,否則可能被扣減而部分失效。常見爭議除形式要件外,還有遺囑能力與意思表示自由是否存在,例如立遺囑時精神狀態是否健全、有無受脅迫詐欺、有無重大錯誤,這些均可能影響遺囑效力。

 

口授遺囑所規定於遺囑人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況下無法採其他方式製作遺囑時的例外形式,其效力依民法第1196條規定,若情況許可改採他種方式,口授遺囑三個月後即失效。製作方式可分為筆記紀錄或錄音紀錄兩種:筆記紀錄須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見證人,立遺囑人親口述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之一據實筆記並記明日期,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錄音紀錄則須遺囑人於錄音中口述意旨、姓名、日期,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為真並述明姓名,過程全程錄音,並將錄音帶當場密封註明日期並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簽名。另依民法第1197條,遺囑人死亡後三個月內必須經親屬會議認定真偽,否則無效。常見爭議包括未在三個月內經親屬會議認定、見證人資格或程序瑕疵等。

 

另在家族財產爭議中,常因遺囑未嚴格依式作成、見證人資格不符、日期簽名遺漏、塗改未註明等形式瑕疵而被法院判決無效,或因遺囑涉及侵害特留分而引發扣減訴訟。此外,遺囑內容模糊不清、標的記載不完整(如不動產漏記地號面積)也可能在執行時引起爭議。因此,實務立遺囑時儘量選擇公證遺囑或由律師協助代筆遺囑,確保程序符合法定要件,並事先檢視遺產範圍與繼承人特留分,避免將來被扣減甚至整份遺囑被判無效,尤其在涉及公司股權、家族企業、特殊照顧安排(如為心智障礙子女設立遺囑信託)等情形,更應專業規劃。

-家事-繼承-遺囑-遺囑方式

(相關法條=民法第1189條=民法第1190條=民法第1191條=民法第1192條=民法第1194條=民法第119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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