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遺囑有用嗎?該找誰立遺囑?
問題摘要:
立遺囑固然有用,但若沒有專業的協助與正確的法律形式,可能事倍功半。律師與公證人各有其角色,律師負責整體規劃與設計,確保遺囑與其他規劃方式協調一致,避免侵害特留分;公證人則提供最終的形式保障與強大證明力,確保遺囑能真正發揮效力。對於當事人而言,最明智的做法是先找律師,規劃整體的遺產安排,再由公證人來完成最終的公證程序,如此才能真正達到「量身設計、合法有效、安全無虞」的遺產規劃效果。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關於「立遺囑有用嗎?該找誰立遺囑?」
這個問題,其實涉及的不只是單純的文件簽署或法律形式,而是整體遺產規劃的設計。很多人誤以為只要寫下一份遺囑,就能完全解決日後繼承的紛爭,但實際上,遺囑固然是遺產規劃的重要工具之一,卻並非唯一的方式,也不必然能避免所有問題。遺囑的效力與公證的價值、律師在其中所能提供的專業協助,都構成了遺產規劃中不可或缺的環節。
首先必須釐清,遺囑和一般人常說的「遺書」不同。遺書可能只是留下心願或對後人說的話,沒有法律效力;而遺囑則是依法定方式製作,於立遺囑人死亡後發生效力,具有處分遺產的法律效果。
依我國民法第1189條的規定,遺囑是遺囑人基於自由意思,依法定方式所為之單獨行為,於死亡時發生效力。我國法律承認五種遺囑形式: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與口授遺囑。其中,自書遺囑看似簡單,只要遺囑人親自書寫全文、年、月、日並簽名即可。但由於沒有專業指導,常常因為文字不清楚、用語模糊、甚至漏掉必要程序,而導致遺囑無效。實務上就有不少案例,當事人辛苦留下的遺囑,最終卻因形式瑕疵被法院判定無效,造成後代爭產紛爭,與立遺囑人本意相違。
相較之下,公證遺囑具有非常強大的法律效力。經過公證人或法院公證處公證的遺囑,形式嚴謹,將來若有爭訟,只要提出公證書,法院就會依其記載作裁判。因為公證文書具有強大的證明力與執行力,當事人不得否認文件上的簽名真實性。這就是為什麼很多人會選擇透過公證來立遺囑,因為這不但避免形式上的爭議,也能確保遺囑內容將來能被確實執行。密封遺囑則是當事人自己先寫好遺囑,密封後交由公證人認證,但因為無法事先檢視內容,實務上較少使用。至於代筆遺囑,通常是在當事人無法親自書寫時,由他人代筆,但仍需符合法定程序,包括有兩位以上見證人在場。
最後的口授遺囑,只適用於危急或臨終狀況,雖然救急,但法律爭議多,效力常常不穩定。從這些不同遺囑方式可以看出,雖然法律提供多種選擇,但真正能兼顧有效性與安全性的,還是以公證遺囑最為穩妥。不過,單單立遺囑,仍無法解決所有遺產規劃的問題。例如,遺囑必須受到「特留分」的限制,不能完全剝奪某些法定繼承人的應有部分。
以子女與配偶為例,他們的特留分是應繼分的一半,若遺囑分配超過這個範圍,將來繼承人仍可提起「特留分減少請求權」來維護自己的權益(民法第1223條)。因此,在設計遺囑時,律師的角色至關重要,因為律師能幫助計算應繼分與特留分,避免立下的遺囑內容未來被法院推翻或部分失效。同時,遺產規劃也不僅僅限於立遺囑。
律師能提供的,是更全面性的規劃,例如透過生前贈與、附負擔贈與、信託設計、甚至以公司股權安排的方式,達到符合當事人需求的結果。
舉例來說,有些父母擔心子女將來因不孝或婚姻破裂而處分繼承的財產,可以透過信託安排,將財產移轉給信託機構管理,讓子女只能按月或按條件領取收益,卻不能隨意處分本金。這種安排是單純的遺囑無法達到的。
又或者,若父母希望生前就分配部分財產給子女,但同時保留生活保障,就可以透過附負擔贈與,要求子女必須提供扶養,否則保留撤銷贈與的權利。這些複合性的規劃,需要專業律師根據當事人家庭狀況、財務結構與親屬關係來量身設計,並非單純的公證人或代書所能取代。公證人在遺產規劃中,最大的功能就是提供形式上的保障與強而有力的證明力。例如,公證人可見證遺囑人確實在心智清楚、自由意志下立下遺囑,避免將來子女主張「父母當時精神狀況不佳」而推翻遺囑。
另一方面,公證也能確保簽名、筆跡的真實性,但要注意,這不代表所有涉及筆跡的公證都是「公證遺囑」。公證人對於遺囑筆跡的認證,可能只是確認簽名的真偽,並不等同於完成一份公證遺囑。因此,當事人若希望的是一份具有完整效力、將來法院可直接採信的公證遺囑,仍必須依照程序,到公證處或公證人處立下正式的公證遺囑。換句話說,公證的價值在於「有堅強的證明力」。一旦未來發生爭訟,公證遺囑幾乎免除了大部分舉證爭議,法院會直接根據公證書裁判,這也是許多高資產家庭偏好公證遺囑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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