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種遺囑之優缺點為何?

19 Aug, 2025

問題摘要:

各種遺囑各有優缺點,真正應該關注的不是形式上的差異,而是遺囑內容是否清楚、合法、符合遺囑人真實意思,並搭配專業律師設計的複合規劃。唯有如此,才能避免日後繼承人爭訟,讓遺囑人辛苦一生積累的財產,能在百年之後確實依照他的意願,流向他真正想照顧的人。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遺囑係指遺囑人依法定方式,為其死後發生效力之無相對人的法律行為(單獨行為)。遺囑與繼承關係密切,我國法的繼承並未區分遺囑繼承或無遺囑繼承,凡因死亡而繼受死亡者之權利義務者,包括法定繼承或遺囑繼承。

 

按民法第1189條規定,所謂遺囑,係指遺囑人基於自由意思依法定方式所為之意思表示,不受遺囑人之同意,於遺囑人死亡後發生效力之行為。而遺囑應依下列方式之一為之:一、自書遺囑。二、公證遺囑。三、密封遺囑。四、代筆遺囑。五、口授遺囑。這五種形式雖然都有其法律效力,但各自有不同的優缺點與適用情境。

 

然上述各種立遺囑之方式,除自書遺囑外,皆須有見證人在場,遺囑見證人非任何人皆得充任之,如未成年人、禁治產人、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受遺贈人等等均不得為之,如以遺囑處分遺產時還應特別注意不能侵害法定繼承人之特留分。

 

在法律制度裡,遺囑是遺產規劃的一種核心工具,它的設計目的在於讓一個人在死亡之後,仍能按照自己的意思來分配財產,避免繼承人之間因財產分配不明確而引發爭訟。遺囑雖然看似單純,但因為涉及繼承人、受遺贈人、公益機構等多方利害關係,實務上常常出現無效、爭議或被挑戰的情況,所以法律對於遺囑的形式和效力規定相當嚴格。

 

一般而言,只要不是在緊急病危或無法書寫的狀況下,除了口授遺囑以外,其餘四種方式都可以作為有效且值得考慮的遺囑形式。而實務上最常見的就是自書遺囑、公證遺囑與代筆遺囑,其中自書遺囑如果經過法院或律師的認證程序,其效力與證明力甚至可以勝過其他遺囑類型。但不論採取何種方式,重點應該放在遺囑內容的清楚、合法與完整,並透過律師協助設計複合規劃,才能避免單一工具的侷限。

 

自書遺囑的最大優點在於簡單、便利、成本低,立遺囑人只需要親手將全文書寫完成,簽名並記載年月日即可,這樣的形式既能保持隱私,又能隨時變更。但缺點也很明顯,因為沒有專業人士把關,常常因為文字模糊、語意不清或未符合形式要件而導致無效。例如有人只是寫下一封「遺書」,卻忘了簽名或記載日期,那在法律上就不是遺囑。甚至有時候,親筆書寫的字跡真偽也會成為訴訟爭點,繼承人之間互相指控偽造的情形並不少見。

 

因此,如果要選擇自書遺囑,最好能再進一步送交法院或律師認證,這樣就可以大幅降低無效的風險,也能增加將來的證據力。相較之下,公證遺囑的優點就是最為嚴謹與穩妥。由於它必須經過公證人主持,並有兩名見證人在場,因此能確保遺囑內容的真實性與合法性。對於法律知識不足、書寫能力不佳,甚至是文盲的人來說,公證遺囑更是保障其意思能正確傳達的重要方式。

 

此外,因為有公證書存在,未來若有訴訟,法院通常會直接依照公證遺囑的記載做出裁判,證據力幾乎無可挑戰。不過,公證遺囑也有缺點,那就是程序相對繁瑣,需要支付一定費用,且內容不易保密,因為必須經過第三方知悉。

 

如果立遺囑人非常在意隱私,可能會覺得有所顧慮。密封遺囑則是一種介於自書遺囑與公證遺囑之間的方式,它的作法是由遺囑人事先將遺囑內容寫好並封裝在信封裡,再交由公證人認證密封的程序。這樣既能兼顧隱私,又能避免形式上的爭議,因為至少能證明這封信確實是由遺囑人所交付的。

 

但缺點是,如果內容本身有瑕疵,公證人無從檢視,也無法修正,仍可能留下無效的風險。代筆遺囑則是讓他人代為書寫,通常適用於立遺囑人因為身體狀況不佳,無法親自執筆時使用。其優點在於簡單、快速,並且仍然需要見證人在場,具有一定的保障。

 

但缺點也在於真偽較難確認,未來可能有人質疑「代筆人是否確實依照立遺囑人的意思書寫」,因此需要更嚴謹的見證程序。最後是口授遺囑,這是法律設計的「緊急方式」,通常僅限於立遺囑人生命危急、無法書寫或其他特殊狀況時使用。

 

口授遺囑的最大優點就是方便,能在最短時間內表達遺囑內容,即使當下沒有紙筆,也能透過錄音錄影留下證據。然而,它的缺點也最為明顯,因為容易受到環境干擾,內容常常不夠完整清晰,而且它的效力具暫時性,若立遺囑人恢復能力三個月內沒有重立遺囑,口授遺囑就會自動失效。因此,除非萬不得已,一般並不依賴口授遺囑。

 

綜合而言,自書遺囑雖然最簡單,但若能經過認證,其效力會勝過其他種類的遺囑;公證遺囑雖然最穩妥,但相對程序繁瑣且需費用;密封遺囑能兼顧隱私,但無法避免內容上的瑕疵;代筆遺囑則適合身體不便者,但必須嚴格確保其真實性;口授遺囑則僅限於緊急情況下使用。實務上,很多人會問「那到底哪一種最好?」其實答案並不是單一的,而是應該視當事人的需求與狀況來決定。

 

更重要的是,遺囑只是遺產規劃的一種方式,並不是唯一的方法。完整的遺產規劃,往往需要搭配信託、贈與契約、附負擔條款等其他法律工具,才能達到最佳效果。例

 

如父母擔心子女不孝,就可以在贈與契約裡加上扶養義務,或透過信託安排財產用途,讓資產能更長遠地被管理。換句話說,遺囑只是「工具箱」裡的一種工具,單獨使用固然有效,但若能與其他工具結合,才能真正保障當事人晚年的安穩與身後的安排。

-家事-繼承-遺囑-遺囑方式

(相關法條=民法第118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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