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上有效的遺囑?如何確保遺願能夠順利履行?
問題摘要:
法律上有效的遺囑必須同時符合形式與實質要件,形式上須嚴格依民法規定的五種法定方式之一製作,並遵守簽名、日期、同行簽名、見證人資格等規範,實質上不得違反法律強行規定及公序良俗,且應尊重特留分制度保障,唯有如此,遺囑方能在繼承程序中發揮法律效力,達到遺囑人預立財產分配、避免紛爭的目的,由於須同時具備法定形式與實質合法性,並應避免侵害特留分,而立遺囑人若欲確保其財產安排能百分之百落實,宜搭配生前信託、贈與或買賣等多重規劃,並在必要時由律師或公證人協助,確保每一環節符合程序與稅務要求,如此方能在身後真正實現其意願並降低繼承糾紛風險。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法律上有效的遺囑,係指遺囑人依民法規定的方式,以其自由意思所為、並於死亡後發生效力的單獨法律行為,屬於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其功能在於安排遺產之歸屬與處理方式,以實現其生前對財產分配的意志。
依民法第1189條,遺囑必須採用法定五種方式之一,否則即屬無效,且應在不違反公序良俗及不侵害特留分的範圍內為之,方能確保其法律效力。五種法定方式分別為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及口授遺囑,其中自書遺囑依民法第1190條規定,必須由遺囑人親自自始至終書寫全文、記明年月日並簽名,如有增減或塗改應註明其處與字數並另行簽名,且雖法律未要求公證,但可為確保效力至公證機關辦理公證;公證遺囑依第1191條,應有二人以上見證人,在公證人前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並解釋,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並由公證人、見證人與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時應記明原因並按指印代之,見證人資格須符合法定排除規定,例如不得為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及其一定親屬等;密封遺囑依第1192條,遺囑人須在遺囑上簽名後將之密封,於封縫處簽名,並指定二人以上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如非遺囑人親書,應說明代書人姓名與住所,由公證人在封面記明提出之年月日及遺囑人陳述,並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見證人資格亦受相同限制;代筆遺囑依第1194條,須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見證人,遺囑人口述意旨,由見證人之一人筆記、宣讀並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姓名,由見證人全體與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時應按指印代之,亦可於公證處辦理認證,並須符合同行簽名與見證人資格之限制;口授遺囑則依第1195條至第1197條,僅於生命危急或特殊情況無法使用其他方式時始得為之,須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見證人,口頭陳述遺囑意旨作成筆記或錄音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同行簽名或全體口述證明其真實,錄音者應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於封縫處簽名,口授遺囑如遺囑人事後得以其他方式訂立,三個月後即失效,且在遺囑人死亡後三個月內應提經親屬會議認定其真偽,如有爭議得聲請法院判定,見證人資格限制同前。
遺囑效力除形式要件外,尚須符合法律實質規範,例如不得違反民法第1223條特留分規定,特留分為保障法定繼承人最低繼承權的制度,即使遺囑自由分配遺產,也不得侵害直系血親卑親屬、配偶或父母的特留分比例,否則受侵害人得行使扣減權請求回復其權益。遺囑內容涉及繼承上法律效果者,如應繼分之指定、遺贈、遺產分割方法之指定或其委託、設立遺囑信託、為公益捐助等,皆屬有效遺囑的範疇;反之,如遺囑內容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欠缺法定方式、或有詐欺、脅迫等意思表示瑕疵,則屬無效遺囑,不生法律效力。另在遺囑見證人方面,民法明定不得擔任見證人的情形,除前述繼承人及受遺贈人及其一定親屬外,尚包括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與公證人有特定關係之人等,以避免利益衝突或證明力不足。
除形式要件外,遺囑不得違反特留分規定,依民法第1223條,直系血親卑親屬與配偶特留分為應繼分二分之一,父母為三分之一,遺囑若侵害特留分,受侵害人得依第1225條行使扣減權,請求將侵害部分返還或回復,實務上常見即使遺囑形式完備,但因全數財產贈與或遺贈予特定人而侵害其他繼承人的特留分,最終仍須返還部分財產,因此立遺囑時應事先計算特留分比例,或在內容中保留不侵害特留分的安排。由於遺囑效力在遺囑人死亡後才啟動,且屆時已無法補正形式瑕疵,因此立遺囑的同時宜採取備援方式確保財產分配意圖能落實,例如以生前信託方式將財產交由受託人依信託契約管理與分配,信託可避開遺產繼承程序,且具高度彈性與保密性;或以生前贈與方式,透過贈與契約並完成交付或登記,使財產提前移轉給指定對象,惟須注意贈與稅與贈與後財產減少可能影響日後生活;另亦可透過親人間的真實買賣,將財產以市場價或優惠價出售予信賴的親屬,確保所有權變更並避免繼承爭議,惟須有真實對價與交付,以免被法院認定為假買賣而失效。此外,對於重要財產如不動產,亦可事先設定抵押權、地上權或其他限制,以降低繼承人取得後隨意處分的可能性。
實務上,許多繼承爭議源於遺囑形式不完備或證據不足,導致遺囑被法院判決無效,或因遺囑未清楚指示財產分配方式而引發繼承人爭訟,因此立遺囑時除應選擇適合自身情況之方式外,並應嚴格遵守法定程序與要件,必要時可尋求律師、公證人等專業協助,以確保其意志得以實現且免於爭議。
簡言整,在法律上有效的遺囑,係指遺囑人依民法規定的五種方式之一所為、並於死亡後發生效力的單獨法律行為,屬於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其核心目的在於依其自由意志安排身後財產的分配與處理,但因遺囑的效力只有在遺囑人死亡後方能檢驗,加上我國繼承制度下有特留分制度的干預,遺囑的實際效用往往受到限制,故在立遺囑時必須嚴格符合形式要件,並兼顧特留分的法律保障,且為避免遺囑日後被宣告無效或部分失效,最好能事先留有其他安排或備案,例如生前信託、贈與或親人間買賣等,以分散法律風險並確保財產處分目的得以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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