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著手書立遺囑?

19 Aug, 2025

問題摘要:

著手書立遺囑的步驟可以總結為:第一,確認合法繼承人的範圍與人數;第二,盤點財產價值與種類;第三,理解特留分制度,避免侵害繼承人保障權益;第四,決定遺囑的方式,並注意見證人與保管人的安排;第五,最好透過專業律師的指導,確保遺囑內容與形式合法有效。如此一來,遺囑不僅能避免日後的繼承糾紛,更能真正落實遺囑人對財產分配的心願,達到法律保障與情感安排的雙重目的。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如何著手書立遺囑,首先要理解遺囑的性質與法律效力。遺囑是一種單獨行為,是遺囑人依照法律所規定的方式,基於自由意思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其效力在遺囑人死亡之後才發生。這種安排與繼承制度息息相關,因為我國的繼承制度包含遺囑繼承與法定繼承兩種模式,若生前未留下遺囑,死亡後便依法律規定的順序與比例進行財產分配;若留下合法遺囑,則可依其規劃方式來處理財產,但須注意不得侵害法定繼承人的特留分。因此,如何正確地書立遺囑,涉及到法律規範的遵守,也關乎遺囑人希望財產被分配的真正意志能否落實。

 

按民法第1189條規定,所謂遺囑,係指遺囑人基於自由意思依法定方式所為之意思表示,不受遺囑人之同意,於遺囑人死亡後發生效力之行為。而遺囑應依下列方式之一為之:一、自書遺囑。二、公證遺囑。三、密封遺囑。四、代筆遺囑。五、口授遺囑。然上述各種立遺囑之方式,除自書遺囑外,皆須有見證人在場,遺囑見證人非任何人皆得充任之,如未成年人、禁治產人、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受遺贈人等等均不得為之,如以遺囑處分遺產時還應特別注意不能侵害法定繼承人之特留分。這些規範是為確保遺囑的真實性、有效性與公正性

 

關於繼承之遺囑,例如應繼分之指定、遺贈、遺產分割方法之指定或其委託、捐助行為、遺囑信託等等可以發生繼承法上之效果者而言,視為合法有效之遺囑。倘為無效之遺囑,或不備法定方式之遺囑,或違反公序良俗之遺囑,自不包括在內。

 

關於生前預先安排遺產分配的議題,已經不再是禁忌。用遺囑安排財產的分配,該如何著手進行呢?遺囑是用來做為遺產分配的依據,首先,我們要先確認的事項有兩個:第一、繼承人總共有幾個?;第二,目前財產價值總共有多少?

 

誰可以繼承我的遺產?

在實際著手書立遺囑之前,建議先處理兩個基本步驟:第一,確認繼承人的範圍與人數;第二,盤點自身的財產價值。關於繼承人,除配偶必定享有繼承權之外,依民法第1138條,其他繼承順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須依序繼承。實務上常常因為收養子女、認領子女或有婚外子女而導致繼承人數目不同於表面,因此必須透過調閱完整記事欄的戶籍謄本或戶籍手抄本來確認。此外,收養子女或認領子女在法律上與婚生子女地位相同,都享有繼承權。若遺囑人忽略繼承人數目,遺囑內容可能會與法律規定衝突,進而引發繼承糾紛。

 

只要被繼承人的配偶還活著,也沒有喪失繼承權的事由,配偶就享有繼承權,沒有繼承順序的問題。剩下的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就有繼承順序的問題。也就是說,必需前一順序的繼承人都無法繼承(包含死亡或雖然活著,但喪失繼承權),才會由下一個順序的繼承人遞補。繼承人人數的確定,在瞭解「誰」可以繼承之後,再來要確認的是繼承人的人數。

 

因為實務操作上,常常有當事人不好意思在第一時間將實情托出,而後續申請調閱立遺囑人記事欄沒有省略的戶籍謄本及戶謄手抄本後,如曾經收養子女,或者是目前不在本戶中的子女(通常是有私生子,經生父認領的情形)。

 

不論是認領或是收養的情形,依現行民法規定,經認領或收養的子女們,法律地位,都和婚生子女一樣(民法第1065條第1項、第1077條第1項規定參照)。也是就是說,當繼承事實發生時(立遺囑人死亡),經立遺囑人認領或收養的子女,同樣享有繼承的權利。

 

立遺囑人的合法繼承人到底有幾個,關乎遺產要如何分配才會符合現行法的規定。因此,要決定遺囑內容之前,請先記得確認立遺囑人的親屬人數,以免有所遺漏。此階段的確認方式,就是向戶政機關調閱戶籍謄本及手抄本,進行確認。而調閱戶籍謄本時,請記得註明「記事欄不要省略」,才看到的隱藏版的資訊。

 

財產價值的確認

接下來,財產價值的確認亦極為關鍵。遺囑雖然能規劃財產分配,但不得侵害繼承人的特留分。特留分是民法第1223條所保障繼承人的最低繼承額度,例如直系血親卑親屬與配偶的特留分為應繼分的一半,父母的特留分為應繼分的三分之一。若遺囑分配超過這個界限,繼承人可依法請求減少遺贈或減少遺囑分配。因此,遺囑人需要先掌握自己財產的種類與價值,例如透過國稅局的所得與財產清單、銀行存款證明、不動產登記資料、內政部實價登錄系統來確認實際財產價值,避免遺囑的設計超出法律允許範圍而失效或被挑戰。

 

目前財產價值的確認,因為現行法的規定,立遺囑人原則上只能在不違反特留分規定的情形下,以民法規定的遺囑方式,自由的進行身後財產的分配。在遺囑中所為的財產分配,如果違反特留分的規定,非常可能會導致繼承人間有訴訟產生。因此,確認財產價值的這一步非常重要。實務上,對於繼承人的財產價值,通常會先向國稅局調閱上一年度的「所得」及「財產」清單來做為參考。關於個人名下的動產,如存款、股票或現在工作薪資等資訊,可以從「所得」清單中看出。如果名下有不動產或車子的話,則可以從「財產」清單中進行確認。至於清單上的財產價值有多少,通常會以實際價值來做為認定。因此,如果立遺囑人的名下有不動產的話,那麼計算財產價值時,可以上內政部的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進行查詢。

 

不可不知的三位關係人

除繼承人與財產本身,立遺囑過程中還必須注意三類重要角色:遺囑執行人、遺囑見證人與遺囑保管人。遺囑執行人是負責依照遺囑內容執行財產分配的人,須具備法律上的資格(非未成年人或受監護人)。

 

預立遺囑時,除繼承人之外,請記得下面的這三個角色:遺囑執行人、遺囑見證人、遺囑保管人。關於遺囑執行人的安排,只要不是選擇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原則上都具有遺囑執行人的資格(民法第1210條規定參照)。通常,由律師擔任,主要負責執行。而遺囑見證人的資格。至於遺囑的保管人,則是立遺囑人還在世時,保管遺囑的人。目前法律並沒有任何資格上的限制,只要立遺囑人本身信的過,而這個保管人也抵擋的住愛耍小動作的繼承人們或各方人馬的施壓,基本上就是個適當的人選。

 

遺囑形式

至於如何選擇遺囑的具體方式,則要依遺囑人的需求與情況來決定。自書遺囑最為簡單,遺囑人只需親自用手書寫全文,簽名並註明年月日即可,費用低且不必讓外人知悉遺囑內容,但缺點是容易因文字模糊或形式錯誤導致無效。公證遺囑則由公證人依照程序協助作成,具有最高的證明力與法律保障,缺點是需要支付公證費用,且內容會被知悉。密封遺囑是將自書或代筆的遺囑裝入信封,並在公證人與見證人面前密封,兼具隱密與公證的效果,但程序較繁瑣。代筆遺囑則適用於不識字或不便書寫的人,由他人代筆並在見證人前完成,缺點是真偽辨別較難。口授遺囑則屬於特殊情況,僅限於生命危急或特殊狀況下使用,並且效力有限,如果遺囑人恢復意識三個月後未重立其他遺囑,口授遺囑就會失效。

 

在書立遺囑的過程中,還要注意遺囑的合法性判斷是以訂立時為準。例如,如果立遺囑時具有完全的遺囑能力,之後即便被監護宣告,遺囑仍有效;但若在無遺囑能力時作成遺囑,即使後來監護宣告撤銷,該遺囑仍然無效。因此,遺囑的成立關鍵在於立遺囑當下的年齡、意識與行為能力是否符合規定。依民法第1186條,年滿16歲即可為有效遺囑,無需法定代理人同意,但若未滿16歲,即使有同意,遺囑仍然無效。

 

實務上,為避免遺囑將來被爭議或否認效力,立遺囑人最好尋求律師的專業協助,確保形式符合法律規定,內容清楚明確,不會因為用語含糊或程序瑕疵而失效。此外,律師也能協助規劃更完整的遺產傳承,例如搭配贈與、信託或附負擔條款來增加彈性與保障。

-家事-繼承-遺囑-遺囑方式

(相關法條=民法第1138條=民法第1065條=民法第1077條=民法第1186條=民法第12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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