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製作遺囑?如何確保立遺囑人意思清楚?
問題摘要:
製作遺囑的流程應包括:確認繼承人範圍與財產價值、選擇合法遺囑方式、注意程序與形式要件、避免特留分侵害、用明確語言表達分配內容、排除外力干擾並保存相關證據,最好由專業律師或公證人協助。如此才能確保立遺囑人意思清楚且真實,讓遺囑在立遺囑人過世後真正發揮法律效力,避免親屬間爭執。這也是為什麼實務上律師一再強調,與其自己隨意書寫不合法的遺囑,不如花費合理的費用,由專業人士指導或代為處理,因為遺囑不同於其他文件,它沒有重來的機會,必須一次到位,否則將來的爭端與糾紛遠比當初節省的費用來得更沉重。
律師回答:
製作遺囑是一件極為嚴肅的事,因為它關係到立遺囑人死後財產如何分配與法律如何認定繼承權益,遺囑不同於一般契約或單純的文字記載,它必須符合民法上明文規定的方式要件,否則縱使遺囑人用盡心血書寫,最終仍可能因程序瑕疵或形式不備而被法院判定無效,導致遺囑人的意思無法實現,繼承人之間反而會因爭奪遺產而引發爭訟,因此製作遺囑不僅僅是寫下一紙文字,而是需要在法律規範下有條不紊地安排,同時確保立遺囑人的意思真實且清楚,避免日後生出爭議。
依民法第1189條的規定,遺囑必須依下列五種方式之一為之: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及口授遺囑,這五種方式各有其成立要件與法律效果,除自書遺囑外,其餘大多需要見證人在場,而見證人資格受到嚴格限制,未成年人、禁治產人、繼承人及其配偶或直系血親、受遺贈人等均不得擔任,以避免利益衝突或不公正之疑慮。要確保遺囑的合法性,立遺囑人必須在製作時選擇適當方式並遵守法定程序,否則遺囑極可能被視為無效。
在實際操作上,首先需要確認立遺囑人是否具備遺囑能力。依民法第1186條,年滿16歲即可製作有效遺囑,無需法定代理人同意;但若未滿16歲,縱使經同意也無效。此外,受監護宣告之人不得為有效遺囑,縱使一時恢復常態,只要監護宣告尚未撤銷,仍然不得製作遺囑;而縱使未受監護宣告,但若製作時處於無意識或精神錯亂狀態,遺囑仍然無效。法律要求的是立遺囑當下的精神狀態必須清楚,具備理解與表達能力,因此實務上常見的爭議之一就是「立遺囑人當時是否神志清楚」,因為這直接決定遺囑的效力是否成立。
那麼,如何確保立遺囑人意思清楚?這涉及到法律與實務操作的雙重要求。法律上,遺囑的形式具有嚴格規定,例如自書遺囑必須全文親筆書寫,親自簽名並記載年月日,塗改必須註明字數與處所並再簽名;公證遺囑則需在公證人與兩名以上見證人面前,由遺囑人口述意旨,公證人筆記並宣讀,經遺囑人確認後再簽名;密封遺囑則需先簽名密封,並向公證人與見證人提出,當場由公證人記載陳述內容並全體簽名;代筆遺囑則由遺囑人口述意旨,由見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確認後再簽名;口授遺囑則僅限於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況,需由兩名以上見證人記錄或錄音,並於三個月內經親屬會議認定真偽或法院判定。這些要件都是為了確保遺囑真實、避免偽造與爭議。
實務上,若要進一步確保立遺囑人意思清楚,可以採取幾種做法。第一,選擇公證遺囑。因為公證遺囑在製作過程中有公證人主持,見證人在場,公證人會當場確認遺囑人的身分、精神狀態與意思表示,並宣讀解釋內容,遺囑人認可後才成立,這種方式能最大程度避免他人質疑遺囑人的意思不清。第二,若採用自書遺囑或代筆遺囑,則可在書寫或口述過程中同時錄音或錄影,並保存醫院診斷證明或醫師評估報告,證明立遺囑人當時意識清楚,這些附加證據能在將來有爭議時提供法院判斷。第三,必要時可請律師陪同或事前進行法律諮詢,由律師協助確認立遺囑人的意思是否明確,並協助撰寫符合法律規範的條文,避免模糊或矛盾的用語導致執行困難。
此外,內容的清楚也是遺囑能否落實的關鍵。立遺囑人應盡量用明確的文字描述財產種類、數額、所在位置以及繼承人或受贈人的姓名與關係,例如「坐落於○○市○○路○段○號的不動產由長子○○繼承」、「本人銀行帳號末四碼1234之存款由次女○○繼承」,避免使用模糊字眼如「房子給大兒子」、「錢給小孩」,因為這些容易引起繼承人之間的爭執。同時,也應考慮特留分問題,不可完全剝奪配偶或子女的最低繼承份額,否則將來勢必引發訴訟。
從另一角度來看,確保立遺囑人意思清楚,也包含避免外力干預與不當影響。法律上若有人以詐欺、脅迫或偽造、變造、隱匿遺囑等方式干擾立遺囑人,該行為不僅會使遺囑無效,行為人更可能喪失繼承權。因此,在製作遺囑過程中,應避免由具有繼承利益的人參與太深,最好由律師、公證人或其他中立人士主持,以確保遺囑內容出於立遺囑人自主意志。
最後,遺囑製作完成後,還需妥善保存。自書遺囑可由遺囑人自行保存,但可能面臨遺失、被毀或被隱匿的風險,因此可交由信任的律師、公證人或第三方保管;公證遺囑與密封遺囑則會有正式的公證紀錄,相對安全;代筆遺囑與口授遺囑則因程序瑕疵風險較高,更須注意保存佐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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