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的遺囑,該怎麼寫?

19 Aug, 2025

問題摘要:

有效遺囑的撰寫需掌握幾個要點:其一,選擇適合的遺囑形式,若遺產分配單純,或希望簡便,可採自書遺囑;若遺產龐大或家庭成員複雜,建議採公證遺囑。其二,確保程序合法,包含簽名、日期、見證人資格、塗改註記等細節不可輕忽。其三,注意特留分的限制,不要因過度偏頗而導致日後爭訟。其四,建議尋求專業協助,如律師、公證人,以降低法律風險。其五,若採密封或口授遺囑,更要嚴格遵循法定程序,否則極易被法院判無效。遺囑雖然是個人自由的展現,但由於涉及他人權益與法律秩序,必須在法律框架內進行。唯有遵循形式要件、保障繼承人最低權益,並確保真意表達,才能寫出真正有效的遺囑,讓遺囑人的最後心願得以實現,而不至於淪為日後家庭爭訟的導火線。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有效的遺囑該怎麼寫,其實是一個看似簡單卻涉及眾多法律規範與實務問題的議題。依我國民法第1189條規定,遺囑係指遺囑人基於自由意思,依法定方式所為之意思表示,並於其死亡後發生效力的單獨行為。

 

換言之,遺囑不是雙方契約,而是立遺囑人單方面針對自己身後財產及相關事宜所作的安排,因此立法者對遺囑形式特別嚴格,若未符合法定要式,即使完全出自遺囑人真心,也可能因形式瑕疵而被判定無效。有效的遺囑除必須符合年齡、行為能力及自由意思等基本要件外,還必須依照法律明定的五種方式之一來製作,分別為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與口授遺囑。

 

首先,自書遺囑是最常見也最容易操作的形式,依民法第1190條的規定,遺囑人必須親筆書寫全文,並記明年、月、日及簽名,若有塗改還需註明修改的字數及處所並再簽名,若僅用電腦打字或由他人代筆,則不具有效力。自書遺囑的優點是方便、成本低,但缺點在於遺囑人可能因不熟悉法律而出現用語模糊、忽略特留分限制或形式瑕疵的問題,造成將來被法院判定無效。

 

其次,公證遺囑依民法第1191條規定,必須由遺囑人當場在兩名以上見證人面前口述遺囑內容,由公證人筆錄、宣讀、講解,經遺囑人確認無誤後,再由遺囑人、公證人及見證人共同簽名或按指印。此方式最具公信力,日後爭議最少,因為有公證人監督程序合法,遺囑效力幾乎不會有問題,但其缺點是必須親自到公證處辦理,程序相對繁瑣,費用也會隨遺產價值高低而增加。

 

再者,密封遺囑的程序則更具隱密性,依民法第1192條,遺囑人先書寫或請他人代寫遺囑,再將文件密封並於封縫處簽名,攜同至少二名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當場陳述該文件為本人遺囑,若非自書還須說明代筆人姓名及住所,最後由公證人記載年月日並與見證人及遺囑人共同簽名。這種方式的好處是遺囑內容在遺囑人過世前完全保密,但由於程序繁瑣且稍有瑕疵就可能被認定無效,因此實務上使用頻率較低。

 

第四種是代筆遺囑,規定於民法第1194條,當遺囑人因文盲、行動不便或其他原因不能親筆書寫時,可以由遺囑人指定至少三名見證人,其中一人負責筆錄遺囑人口述的內容,再由其宣讀、講解並經遺囑人確認無誤後,由代筆人記載年月日及姓名,最後由遺囑人與見證人全體簽名或按指印。代筆遺囑通常會委請律師來操作,以確保合法性,但由於見證人須達三人,程序安排相對困難。

 

最後是口授遺囑,係民法第1195條所定的例外情形,僅能在遺囑人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況下使用,需有兩名以上見證人在場,由其中一人據實筆錄,記明年月日並由全體見證人簽名,或全體見證人共同錄音並當場密封。口授遺囑的問題在於容易發生爭議,因為多在病危或緊急情境下製作,遺囑人心智狀態、意思真實性都容易被質疑,因此法院在審查此類遺囑效力時特別嚴格。

 

除形式要件外,有效遺囑還必須注意幾個關鍵。

 

首先,遺囑人必須具備完全行為能力,依民法第1188條,年滿16歲即可立遺囑,但若因精神障礙、受監護宣告而缺乏辨識能力,其遺囑將被認定無效。其次,遺囑的見證人必須符合資格限制,依民法第1198條,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繼承人及其配偶或直系血親、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直系血親、公證人的助理或僱員,都不得擔任見證人。若違反此規定,將導致遺囑效力受影響。再者,有效遺囑不能違反特留分制度,依民法第1187條,遺囑人雖然可以自由處分遺產,但不得侵害繼承人依法享有的特留分。換言之,即使遺囑明確規定將全部財產給某一子女繼承,但若影響到其他繼承人特留分的權益,其他繼承人仍可依法請求扣減。

 

例如張榮發案中,雖然遺囑將240億元遺產全數交給么子張國煒繼承,但依特留分計算,其他五位繼承人仍各可主張20億元,最後張國煒實際繼承額減為140億元。由此可見,有效遺囑並非完全不受法律限制。再進一步探討,有效遺囑除形式與內容的合法性,還必須確保遺囑人的真意表達。

 

實務上常有爭議的是遺囑人是否在受他人脅迫、欺罔或精神狀態不穩定下立遺囑。若經醫療紀錄、證人證詞、甚至筆跡鑑定顯示遺囑人缺乏真意,法院可能判定遺囑無效。因此,若希望遺囑未來能真正發揮效力,立遺囑人最好能在健康狀態清楚、意識完全的情況下立遺囑,並選擇較具保障的公證遺囑,以避免將來被質疑。

-家事-繼承-遺囑-遺囑方式

(相關法條=民法第1189條=民法第1190條=民法第1191條=民法第1192條=民法第1194條=民法第1195條=民法第12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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