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遺囑?可以有什麼內容?

19 Aug, 2025

問題摘要:

遺囑是一種極為重要的法律工具,它不僅能指定繼承人應繼分、進行遺贈、安排遺產分割方法或委託他人分配,還能包含捐助行為與遺囑信託等多元內容,甚至涉及監護、認領等家庭法事項。遺囑的核心價值,在於讓立遺囑人的最後心願得到法律保障,讓財產得以依其意志分配,並在尊重繼承人權益的前提下,平衡家族與社會的需求。因此,妥善規劃與製作遺囑,不僅是財產處理的安排,更是一種責任與智慧的展現。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遺囑係指遺囑人依法定方式,為其死後發生效力之無相對人的法律行為(單獨行為)。遺囑與繼承關係密切,我國法的繼承並未區分遺囑繼承或無遺囑繼承,凡因死亡而繼受死亡者之權利義務者,包括法定繼承或遺囑繼承。

 

遺囑究竟是什麼?

在法律上,遺囑是指遺囑人基於自由意志,依照法律明定的方式所作成的單獨法律行為,具有無相對人性質,也就是說,遺囑不需要任何相對人的同意或承諾,它只需要遺囑人單方面表達意志,便於其死亡後發生法律效果。遺囑與繼承制度密不可分,因為它直接關係到被繼承人死亡後遺產如何分配、由誰繼承、是否有遺贈給非繼承人,甚至是否能指定遺產分割的方法或委託他人處理。

 

依據民法第1189條的規定,遺囑的有效性必須以符合法定形式為前提,遺囑應以五種方式之一作成:一、自書遺囑,二、公證遺囑,三、密封遺囑,四、代筆遺囑,五、口授遺囑。除自書遺囑外,其餘遺囑形式多半需要見證人在場,且見證人須具備資格限制,未成年人、禁治產人、繼承人本人及其配偶直系血親或受遺贈人都不得擔任,以避免利益衝突。若不符合法定方式或違反公序良俗,該遺囑將被視為無效,完全不能發生繼承上的效果。因此,遺囑必須嚴謹對待。

 

遺囑的內容範圍相當廣泛,並非僅限於單純的財產分配。依民法第1187條,被繼承人於不違反特留分的範圍內,可以自由處分遺產。雖然遺囑賦予遺囑人相當大的自主性,但不能完全剝奪法定繼承人的基本繼承權,因為法律透過特留分制度,保障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及配偶一定比例的最低繼承額。遺囑的常見內容包括以下幾種:

 

第一、應繼分之指定。

遺囑人可以調整各繼承人之間的應繼分比例,也就是說,原本法律規定每位繼承人依順序及人數平均分配遺產,但遺囑人可以透過遺囑加以變更,例如偏重某一子女的繼承比例,或者減少另一子女的繼承比例,但仍不得侵害到各繼承人的特留分。這種方式能讓遺產分配更符合家庭實際情況,例如某子女長年奉養父母,遺囑人希望給予更多保障,便能藉由指定應繼分達成目的。

 

第二、遺贈。

遺贈是指遺囑人透過遺囑,將其遺產或特定財物贈與繼承人以外之人,例如長年照顧的看護、慈善機構、好友或宗教團體。遺贈與繼承不同,它不是基於法定繼承關係,而是遺囑人單純的意思表示。遺贈的範圍可以是特定物(如某一房屋)、特定財產(如股票、存款)、或是財產比例(如遺產總額的五分之一)。遺贈的效力在於遺囑人死亡後發生,受遺贈人必須在遺囑生效後表示接受,方能取得遺贈財產。值得注意的是,遺贈也不得侵害繼承人的特留分,否則繼承人有權提起減少遺贈之訴。

 

第三、遺產分割方法之指定或其委託。

依民法第1165條,被繼承人得於遺囑中直接指定遺產分割的方法,例如將甲房屋分配給長子、乙存款交由長女繼承,或指定不動產不得分割,維持完整性,最多可以禁止分割達十年,以避免家族不動產因繼承分割而被迫出售。此外,遺囑人也可以將分割遺產的權力委託給第三人來決定,通常會選擇律師、會計師或值得信賴的長輩,藉此確保分割方式公平合理,減少繼承人之間的糾紛。

 

第四、捐助行為。

遺囑也可以作為公益捐贈的工具,遺囑人得在其中規定,將部分遺產捐助給慈善團體、公益基金會、學術研究單位或宗教組織等,以實現社會公益或完成生前未竟的心願(民法第60條)。這種捐助行為不僅能延續遺囑人的價值理念,也能讓財產用於造福社會。但同樣需要注意特留分制度,否則被繼承人直系親屬仍可主張侵害其權益。

 

第五、遺囑信託。

遺囑信託是遺囑中設立信託的一種方式(信託法第2條),遺囑人可以在遺囑裡規定,將遺產交由受託人管理與運用,並指定受益人。例如遺囑人擔心子女年幼或欠缺理財能力,可以透過遺囑信託規定,由銀行或專業機構作為受託人,將財產以分期給付方式提供給子女生活與教育費用。遺囑信託的好處是能確保財產依遺囑人意願持續運作,並避免一次性分配而被揮霍或管理不當。這種方式在高額遺產或複雜資產結構的家庭中特別重要,也能在繼承爭議中發揮平衡作用。

 

除上述五大內容外,遺囑還能包含其他法律效果,例如監護人的指定(民法第1093條),讓父母得以在遺囑中安排未成年子女日後的監護人選;或者透過遺囑承認非婚生子女的身分(民法第1065條)、遺囑執行人(民法第1209條)。由此可見,遺囑的功能已超越單純的財產分配,它更是一種家庭與人生規劃的延伸,能體現立遺囑人對後代的照顧與責任。

 

然而,遺囑雖然賦予立遺囑人高度的自主性,卻也存在一定限制。首先,必須符合嚴格的形式要件,不同類型的遺囑有不同的程序規定,稍有不符便屬無效。其次,遺囑的內容不得違反特留分制度與公序良俗,否則也不具法律效力。再者,實務上遺囑經常引發爭議,常見爭點包括:是否符合形式要件、立遺囑人意思能力是否清楚、遺囑是否遭偽造或變造、內容是否具體明確,以及是否涉及特留分侵害等。因此,在擬定遺囑時,最好能結合法律專業協助,必要時透過公證方式,以確保其效力與執行性。

-家事-繼承-遺囑-遺囑方式

(相關法條=信託法第2條=民法第1187條=民法第1189條=民法第60條=民法第1065條=民法第1093條=民法第120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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