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立遺囑需知事項為何?

19 Aug, 2025

問題摘要:

訂立遺囑需知事項包括立遺囑人須具備意思能力、嚴格遵循民法所定五種形式之一、選任合法見證人、注意遺囑內容不可違反特留分與公序良俗、嚴格遵守每一程序細節、並透過專業協助及存證避免日後爭議。遺囑雖是法律行為,但更是一份關乎家庭和睦的安排,唯有在法律規範下精確且清楚地表達真意,才能確保遺囑真正發揮效力,避免遺族因爭產而反目,讓立遺囑人最後的心願得以圓滿實現。

 

律師回答:

訂立遺囑需知事項為何,這是一個牽涉法律、倫理、家庭關係與財產分配的重要議題,因為遺囑是一個人對自己身後事的最後安排,它的效力直接影響繼承人的權利義務以及家庭的和諧與否,因此法律對遺囑設有嚴格規範。依民法第1189條規定,遺囑係遺囑人基於自由意思依法定方式所為之意思表示,於遺囑人死亡後發生效力,屬於典型的單獨行為,無需有相對人同意才生效。遺囑與繼承息息相關,繼承包含法定繼承與遺囑繼承,若被繼承人未留遺囑,則由法律規定決定財產歸屬;若留有合法有效之遺囑,則依其內容執行。所謂訂立遺囑需知事項,包含了立遺囑人的資格、遺囑的種類及要件、見證人之資格限制、內容上的合法性(例如不得侵害繼承人的特留分)、遺囑效力的判斷、常見的糾紛與無效事由、以及如何避免爭議等,這些都是立遺囑人與其家屬必須理解的重點。

 

首先,立遺囑人的資格。

依民法第1186規定,年滿16歲即可訂立遺囑,惟必須具備完全的意思能力,即精神狀況健全,能理解自己行為的法律效果。若立遺囑時因精神障礙、心智缺陷或疾病影響判斷能力,則可能構成遺囑無效的原因之一,因此立遺囑前應注意自身狀況,有爭議時甚至可透過醫療紀錄、錄影存證等方式佐證當時意識清楚,以免日後訴訟被質疑。

 

其次,遺囑的法定種類及要件。

民法第1190條至第1195條明定五種遺囑方式:一、自書遺囑,必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全文,載明年、月、日並簽名,塗改之處應註明並簽認,缺一不可,否則無效。二、公證遺囑,須有二名以上見證人在場,遺囑人向公證人口述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認可後,由遺囑人、公證人及見證人共同簽名,此種形式最為嚴謹,效力爭議最少。三、密封遺囑,遺囑人先將遺囑書寫並簽名後密封,於封縫處再簽名,攜二名以上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陳述為自己之遺囑,公證人記載日期及陳述並簽名,程序繁複且容易出錯,但能確保隱私。四、代筆遺囑,適用於遺囑人因文盲或身體狀況不能親書之情形,須由三名以上見證人在場,其中一人負責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載年月日與代筆人姓名,全體簽名或按指印。五、口授遺囑,僅適用於生命危急之例外情況,由二名以上見證人在場即席筆記或錄音,並於十日內向法院聲請確認,否則無效。這些方式均有嚴格的程序,任何一環出錯,遺囑效力即遭質疑,因此立遺囑時必須嚴格遵循。

 

第三,見證人的資格限制。依民法第1198條規定,下列人不得為遺囑見證人: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繼承人及其配偶或直系血親、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直系血親、公證人助理或僱員。此規範的目的在於避免利益衝突,確保見證人的中立性。若違反見證人資格規定,遺囑效力可能因此被推翻。

 

第四,遺囑的內容合法性。

立遺囑人固然享有自由處分遺產的權利(民法第1187條),但不得侵害繼承人的特留分,即法律為保障配偶、直系血親、父母等近親所保留之最低繼承份額。若遺囑內容侵害特留分,繼承人得提起扣減請求。遺囑亦不得違反公序良俗,例如遺囑內容涉及非法行為、差別待遇或違反善良風俗,則不生效力。此外,遺囑還可涉及遺產分割方法之指定或其委託、應繼分之調整、特定遺贈、遺囑信託、甚至監護人之指定或認領非婚生子女等身分事項,但仍需依法定範圍進行。

 

第五,遺囑常見爭議與無效事由。

實務上最常見的無效原因包括:自書遺囑未全篇親筆、遺漏日期或簽名、塗改未簽認;公證遺囑或密封遺囑未符合程序要件;代筆遺囑未全程口述或見證人未全程在場;口授遺囑不具緊急性或未於十日內確認;見證人資格不符;遺囑人立遺囑時欠缺意思能力等。此外,遺囑的文字若模糊不清、用語矛盾或未明確指定財產範圍,亦可能導致執行困難並引發訴訟。

 

第六,避免遺囑爭議之方法。

首先,立遺囑時應選擇最能確保效力的方式,例如公證遺囑,雖費用較高、程序繁瑣,但最能避免無效爭議。其次,應全程保留證據,例如錄影存證、醫師健康證明、律師見證,確保日後可證明遺囑人真意與意識清楚。第三,建議立遺囑前先諮詢專業律師,確認遺囑內容是否符合法律規定,避免觸及特留分或其他效力瑕疵。第四,遺囑完成後應妥善保管,必要時可登記存放於法院或律師事務所,以免遭竄改或遺失。

 

第七,遺囑之效力與執行。

遺囑於遺囑人死亡時生效,若有遺囑執行人,則由執行人依遺囑執行,若未指定,則由繼承人共同處理。若有爭議,繼承人可提起確認遺囑效力之訴,該訴訟無時效限制,但若涉及特留分扣減或遺產回復,則有二年除斥期間。

-家事-繼承-遺囑-遺囑方式

(相關法條=民法第1186條=民法第1189條=民法第1190條=民法第1191條=民法第1192條=民法第1194條=民法第1195條=民法第119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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