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障朋友可以立遺囑嗎?
問題摘要:
視障朋友當然可以立遺囑,只是不能使用自書或密封方式,而應選擇公證遺囑或代筆遺囑,並且全程錄影錄音、請專業律師或公證人協助,確保程序合法、意思真實,才能避免日後繼承人質疑。若有財產分配上的複雜性,還可搭配信託與生前贈與,確保完整規劃。如此一來,即便是全盲的朋友,也能在法律保障下,安心安排身後事,落實自己的人生最後意願。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關於「視障朋友可以立遺囑嗎」這個問題,首先要明白遺囑在法律上的性質與定位。依照民法第1189條的規定,遺囑是遺囑人基於自由意思,依法定方式所為的意思表示,於其死亡後發生效力。
遺囑為法定要式行為(要照法定方法為之方生效力)
我國法定遺囑方式,依民法第1189條包含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口授遺囑等五種。又「民法第1189條規定遺囑應依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或口授遺囑方式為之,當事人不得創設,且若不具備法定方式,縱為遺囑人之真意,亦不發生法律上之效力」、「遺囑係要式行為,違反法定方式而為者,依民法第七十三條前段規定為無效。」臺灣高等法院95年家上字第315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度家上字第26號判決分別明文。簡言之,遺囑須依民法規定之方式為之,否則為無效。
換言之,遺囑是高度要式的單獨行為,不符合法定方式,即使確實表達當事人的真意,也可能因形式欠缺而無效。依現行法,遺囑的類型包括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與口授遺囑。這五種方式各有嚴格要件,目的是確保遺囑人意思的真實性與防止爭議。然而,當遺囑人為視障(特別是全盲)朋友時,就會遇到法律實務上的挑戰,因為「自書」要求親自書寫,視障者不可能完成;「密封」需要簽名於文件及封縫處,也可能引發爭議;「口授」則限定於生命危急或特殊情形,適用範圍相當窄。這些因素讓許多人誤以為視障朋友無法立遺囑。事實上並非如此,只要方法選擇正確,視障者仍可依法律規定有效訂立遺囑。
那視障者能作成哪一種遺囑呢?
首先,談到自書遺囑。自書遺囑要求全文親自書寫、註明年月日並親簽,並不得以打字、電腦列印或盲人點字機取代,否則不具法律效力。最高法院及各地方法院實務判決多次確認,若非本人親筆書寫,形式不符,即為無效。由此可知,對視障朋友而言,自書遺囑幾乎不可行。
若以盲人點字機繕打遺囑並蓋章作成自書遺囑,因自書遺囑以遺囑人自己書寫為要件,其目的為便於鑑定筆跡是否為遺囑人自筆,故倘由他人代行書立、以電腦繕打、打字機、盲人點字機為之者,不生自書遺囑之效力(參最高法院102年台上字第900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家上字第167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度家上字第26號判決),因此視障者原則上沒辦法作成自書遺囑。
縱使作成,亦因個案事實有別,而生如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家上字第41號判決:「縱認該所謂立囑書上有關甲OO之簽名係屬真正,惟依該立囑書之內容,無從證明甲OO係以贈與之意思而簽名:甲OO早於93年間即有聽障,眼力部分則患有「黃斑部退化」…等病狀,則以甲OO確有上開聽障、視障合併其他病症之情況下,甲OO是否確曾有訂定該立囑書上內容之意思表示,顯即有可疑。再者,稽之系爭立囑書之內容,甲OO之簽名,與立囑書之內容,分列於該立囑書之草稿紙之兩側,甲OO之簽名亦非緊接於在該立囑書全文之後書立,而細核甲OO之簽名與立囑書內容所書寫之筆墨亦有不同,二者應係用不同之筆所書寫;尤再參以甲OO當時即有上開聽障、視障之情況,甲OO顯亦無從於他人書寫完畢後,再行檢視該書面之內容。是,被上訴人所舉該立囑書,顯不足為甲OO曾為該立囑書內容之表示之證明。」,須針對個案加以判斷之情形。
再看密封遺囑。密封遺囑依民法第1192條的要件,遺囑人必須先簽名後密封,並於封縫處簽名,再由見證人陪同向公證人陳述內容屬實。問題在於全盲者無法確認文件內容是否與自己意思相符,即便能在指導下簽名,仍可能被質疑真意是否完整反映。因此,密封遺囑對視障者同樣風險極大,不建議採用。相較之下,公證遺囑與代筆遺囑才是視障朋友的解方。
依民法第1191條,公證遺囑的程序是:遺囑人指定兩名以上見證人,在公證人面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錄、宣讀、講解,遺囑人認可後,公證人記明年月日,並由遺囑人、公證人及見證人共同簽名。若遺囑人不能簽名,可以按指印,由公證人註明事由。此種方式的最大優勢是過程完全透明,有專業公證人與見證人把關,可以確保遺囑人的意思真實表達。對於視障朋友而言,這樣的方式最安全,因為不用自己書寫,只要能清楚口述自己的意思即可。再來看代筆遺囑。
依民法第1194條,代筆遺囑必須有三名以上見證人在場,由遺囑人親口述遺囑內容,再由其中一人負責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姓名,最後由全體見證人與遺囑人共同簽名。若遺囑人不能簽名,也可按指印代之。實務上對代筆的要求相對彈性,無論是手寫或打字,都可以,只要由見證人之一執筆即可。對視障朋友而言,這是一個相對可行的方式,只要全程錄影錄音,並由可信任的見證人參與,即可降低日後爭議。
代筆遺囑,乃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參民法第1194條)。又關於代筆遺囑應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並未規定其筆記之方式;鑑於記載文字之工具隨科技之進步而呈現多元化,故代筆遺囑若係由代筆見證人利用記載文字之工具將遺囑意旨以文字表明,即無不可;其係由代筆見證人親自以筆書寫固屬之,若係由代筆見證人起稿而後送打字者,亦無不合(參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重家上字第16號判決)。
至於口授遺囑,依民法第1195條,必須在生命危急或特殊情形下才能作成,且必須由見證人筆記或錄音。此方式雖然表面上對視障朋友也可適用,但因為要件嚴格限制,且僅屬臨時性質,若非緊急情況,並不適合作為主要的遺產安排方式。綜合來說,視障朋友立遺囑完全不是不可能,而是要選擇正確的形式。
口授遺囑則須符合遺囑人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且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始得為之;倘遺囑人雖有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但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仍不得為口授遺囑(參臺灣高等法院95年家上字第315號判決),限制亦較多,如非萬不得已也不建議。
實務上最建議的就是公證遺囑,因為由公證人全程操作,能最大程度保障意思表示的真實性,也最不易被後人挑戰。代筆遺囑雖然也可行,但需要更多見證人,程序上較繁瑣,且仍可能被質疑。至於自書與密封,對視障者而言,基本上不可行。
另一方面,除立遺囑的形式,還必須注意「特留分」問題。依民法第1187條,遺囑不得侵害繼承人的特留分。子女、配偶與父母都有特留分保障,因此即便視障朋友有效立下遺囑,若內容侵害特留分,仍會被部分否定。再者,為避免日後爭議,除依正規程序立遺囑之外,也可以搭配錄音錄影保存過程,或者安排律師、公證人全程在場,確保將來可作為佐證。
甚至在生前,透過信託或贈與的方式提前規劃,也能避免單靠遺囑而導致的法律挑戰。從人權保障的角度來看,視障朋友與一般人一樣,應享有遺囑自由。如果僅因視覺障礙而完全否認其立遺囑的可能性,顯然不符憲法保障的平等原則,也與民法設計立遺囑的本旨背道而馳。因此,正確的做法是透過「可行的遺囑形式」結合法律規範與程序保障,讓視障朋友也能安全表達自己的遺願。如果檢視立遺囑為目的在使個人得自由處分其私有財產,且在尊重死者的遺志,視障者也是人,若因先天的條件而實際剝奪視障者立遺囑的自由,顯然與人權及財產權保障有失,原則上得採取「公證遺囑」、「代筆遺囑」之方式為之。
可以立遺囑是否代表遺囑即有效?
重點是證據之保存、配套措施要做好是可行的)因視障者僅為眼不能見,非口不能言,如果其意思表示清楚,且精神狀況及意思自由,事實上還是可以作公證或代筆遺囑的,只是建議全程錄影錄音,並由善於說明之人加以引導而不干預之下,以利後續之舉證,減少質疑的聲音,或許是解套的良方。又或者作另一層次的思考,生前的叫贈與,死後才叫繼承,真的怕被挑戰就盡量在生前處理,減少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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