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份遺囑有效嗎?遺囑常見的可能無效原因!
問題摘要:
各種遺囑的常見無效原因主要包括:形式要件不完備(如自書遺囑非親筆、公證或代筆遺囑未口述)、見證人資格或程序瑕疵(未指定、未全程在場)、遺囑人意思能力存疑(精神狀態或意識不清)、違反特留分規定(遺囑內容侵害配偶或直系親屬最低保障份額)、以及遺囑遭偽造、變造或隱匿。法律對遺囑的形式要求之所以如此嚴格,正是為避免他人冒名或篡改,保障遺囑人的真意能被正確實現。然而,嚴格的程序也意味著一旦稍有疏忽,遺囑可能被法院認定為無效。立遺囑應謹慎選擇方式,最好在律師或公證人的專業協助下進行,並配合錄影錄音等佐證手段,以降低將來被質疑的風險。畢竟遺囑的目的在於避免繼承糾紛,但若因無效而被推翻,反而會加劇爭端,完全違背遺囑人的本意。有效的遺囑,應當兼顧「真意」與「方式」,這才是保障立囑人與繼承人權益的正途。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關於「這份遺囑有效嗎?遺囑常見的可能無效原因!」這個問題,首先要理解遺囑在法律上的本質。依民法第1189條規定,遺囑是遺囑人基於自由意思,依法定方式所為的單獨行為,僅於遺囑人死亡後發生效力。換言之,遺囑是要式行為,必須符合民法明定的形式,否則即使完全表達遺囑人的真意,也會因違反形式規定而被視為無效。這也是為什麼法院在審理遺囑效力爭議時,經常強調「真意」和「方式」並重,但若未符合法定方式,仍必然走向無效的結局。遺囑的法定方式有五種: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以及口授遺囑。各種方式都有其嚴格程序要件,缺一不可,而立遺囑人及其親屬若未加注意,很容易因為小小的疏忽導致遺囑無效,引發繼承人之間的爭訟。以下就分別介紹不同遺囑類型的法定要件與常見無效原因,並進一步探討實務上常見的爭議情境。
自書遺囑
依民法第1190條規定,自書遺囑必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全文、記明年月日並簽名,若有增減、塗改,還需逐一註明字數與處所並再次簽名。這種方式雖然最簡便,不需他人參與,但實務上爭議最多。常見無效原因包含:一、不是親筆書寫,而是電腦打字、他人代筆,即使簽名仍被判定無效(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900號裁定);二、日期不完整或未記明日期,導致無法確認遺囑成立時間;三、遺囑被撕毀、塗銷,法院依民法第1222條視為撤回(如新北地院98年度家訴字第191號判決中,因遺囑斷裂後以膠帶黏合,被認為無效);四、簽名筆跡爭議,如法院經筆跡鑑定認非本人書寫,則整份遺囑作廢。因此自書遺囑雖然簡單,但風險相當高,尤其是年長或手寫能力不足的人,很容易留下漏洞。
可能的無效原因:
1.遺囑破毀或塗銷,視為撤回,民法第1222條定有明文,實務上就曾經發生過遺囑被撕毀斷裂後用膠帶黏合的情形,遭法院認定遺囑無效(參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家訴字第191號判決)。
2.請他人代寫,卻又未符合代筆遺囑之要件,遭法院認定遺囑無效。(參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度家訴字第1號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家訴字第406號判決)
3.此外,實務上也曾發生簽名筆跡與本人不同而遭法院認遺囑無效之情形。
公證遺囑
依民法第1191條,公證遺囑必須由遺囑人指定兩名以上見證人,在公證人面前口述遺囑意旨,公證人筆記後再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由遺囑人、公證人、見證人共同簽名。此種方式因為有公證人把關,通常效力最穩固,但也不是沒有無效案例。常見原因有:一、遺囑人未真正「口述」內容,而只是對公證人預擬的稿子點頭或附和,法院認為違反「口述」要件(如台北地院103年度家訴字第132號判決);二、見證人非由遺囑人指定,或未全程在場見證,導致程序瑕疵(如高等法院103年度家上字第5號判決,認定遺囑無效);三、遺囑人精神狀態或意思能力存疑,若公證人未盡核實義務,也可能遭法院推翻。
可能的無效原因:
1.公證遺囑的法定方式,必須由立遺囑人親自口述遺囑內容,如果是由公證人自行先依照委託人(可能是立遺囑人,也可能是繼承人之一)擬好的稿預先進行撰擬再於簽字現場宣讀,則可能被法院認定非立遺囑人主動表達遺囑意旨而無效。例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訴字第132號判決中,因為證人證稱公證人是一邊寫遺囑,一邊確認立遺囑人是不是該意思,過程中立遺囑人雖然都一再點頭回答說好,但未主動表達遺囑內容,最後法院仍然認為該份公證遺囑不符合法定要件而無效。
2.見證人應由立遺囑人指定,並全程見證。例如在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家上字第5號民事判決中,法院認為見證人非立遺囑人所指定,且僅見聞公證人宣讀、立遺囑人認可系爭遺囑,未見聞立遺囑人口述遺囑過程並與之同行簽名,於立遺囑時既未始終在場,故欠缺公證遺囑之成立要件。
代筆遺囑
依民法第1194條,遺囑人需指定三名以上見證人,並由遺囑人口述意旨,交由其中一人代筆,之後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全體簽名。這種方式常用於遺囑人不便書寫的情況。無效原因包括:一、並非由遺囑人口述,而是見證人或律師預先起草,當天只由遺囑人簽名確認,法院常認為不符合法定要件(如台北地院102年度家訴字第105號判決,因見證人事先寫好遺囑,到場後僅宣讀,法院認為非真正「口述」而判無效);二、見證人非遺囑人指定,或人數不足;三、遺囑人未能清楚認可內容。這些情況都可能讓代筆遺囑被判定無效。至於密封遺囑,依民法第1192條,遺囑人應在遺囑上簽名後密封,封縫處再簽名,指定兩名以上見證人,一同向公證人提出並聲明為本人遺囑,由公證人記明日期並簽名。此方式能兼顧隱私,又多一層公證效力,因此爭議相對較少。但無效情形也有,例如:遺囑人未在封縫處簽名,或見證人未全程在場,導致形式欠缺。此外,若內容未符合法定方式(例如非親筆自書,卻未依代筆或公證遺囑的規定處理),同樣可能被判無效。
代筆遺囑是目前實務上常見的方式,當事人通常都會委請律師代筆,而代筆遺囑除與公證遺囑同樣都必須注意由立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外,還必須注意見證人必須由立遺囑人指定。此外,由於法律僅規定由見證人「筆記」,而非「自書」,故目前實務上最高法院肯認代筆遺囑得由見證人以打字方式記載(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432號判決參照),與前述自書遺囑限於由立遺囑人親筆書寫的情形不同。
可能的無效原因:
和前述公證遺囑的情形相類似,代筆遺囑仍然必須由立遺囑人現場主動表達遺囑意旨,再交由代筆的見證人當場筆記,才是最保險的方式,否則不管預先擬好的稿子是否確實經過立遺囑人同意,都可能被認定為無效。例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訴字第105號判決中,證人出面證稱是見證人預先寫好,到立遺囑人所在醫院前已經先製作完畢,到醫院後將內容都唸給立遺囑人聽,確認無誤後簽名,但法院認為立遺囑人先行交代遺囑內容時,沒有讓另外兩位見證人在現場親聞其事,簽遺囑當天也沒有再行口述遺囑內容,只由見證人宣讀要旨,導致見證人無從見證該遺囑內容是否立遺囑人的真意,最後認定遺囑無效。
密封遺囑
所謂密封遺囑,民法第1192條明定:「密封遺囑,應於遺囑上簽名後,將其密封,於封縫處簽名,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陳述其為自己之遺囑,如非本人自寫,並陳述繕寫人之姓名、住所,由公證人於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之年、月、日及遺囑人所為之陳述,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因此,密封遺囑實際上可能已經具備自書遺囑的形式,但多一道密封及公證的手續,一方面可兼顧隱私,另一方面也透過公證方式強化法律效力,且就算公證的程序有瑕疵,如果遺囑本身已經符合自書遺囑的要件,該遺囑仍然有效,所以實務上較少見無效的案例。
口授遺囑
口授遺囑
僅限於立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立遺囑,才能以下列兩種方式之一為口授遺囑:「一、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二、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立遺囑人事後已經回復正常,而能夠改用其他方式立遺囑時,則口授遺囑經過三個月就會失效;但如果立遺囑人死亡,則還必須將口授遺囑提經親屬會議確認真偽,如有異議,則必須聲請法院判定。
依民法第1195條,此方式僅限於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且不能依其他方式立遺囑時才可使用,並需有兩名以上見證人見證,由其筆記或錄音,並簽名或封存。其限制極多,且效力不穩定:一、若遺囑人在三個月內恢復能立其他方式遺囑,則口授遺囑失效(民法第1196條);二、遺囑人死亡後,須提經親屬會議確認真偽,否則效力不確定(民法第1197條);三、法院實務上常因見證人未全程見聞或筆記不完整而判定無效。因此口授遺囑極不穩妥,除非迫不得已,不建議採用。
立遺囑往往是人生中最後一件大事,但很多人不知道立遺囑有它的法律要件,一旦疏忽就很容易造成遺囑無效,因為立遺囑性質屬於法律上的「要式行為」,須依法定之方式為之,始有效力,否則依民法第73條前段規定,應屬無效(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2293號判例、最高法院71年度台上字第1805號民事判決參照)。
如果仔細觀察,可以發現如果要做口授遺囑,即便是生命危急的情形,都仍然相當繁瑣,且其法律效力可能陷於不確定,甚至引發更大爭議。因此,既然程序上同樣必須要找見證人,除非人數不夠,否則倒不如直接作成代筆遺囑較為省事,也因此實務上較為少用口授遺囑的方式。
總結實務上大部分的遺囑無效官司中,法院最終認定事實的關鍵,幾乎都是憑藉見證人證述的事實,而且我們可以發現即使見證人證稱立遺囑人心中真意和遺囑是符合的,也會因為不符合法定方式而無效。
因此,建議除要找專業負責的律師或公證人協助,也要避開法院過往已經認定為無效的立遺囑方式,必要時搭配現場錄影錄音方式,或以其他不易遭事後推翻的方式處理,千萬不要貪一時方便而便宜行事,以免導致遺囑無效,留下無止盡的爭端。
尤其,遺產金額往往較大,尤其豪門企業更是如此,遺囑一旦無效,其結果動輒引發配偶或子女展開遺產爭奪戰,繼承人親屬間在法庭上兵戎相見的戲碼一再上演,恐怕也是立遺囑人當初所始料未及,不得不審慎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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