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設立有效、有力、可執行的遺囑?

19 Aug, 2025

問題摘要:

一份有效、有力、可執行的遺囑,不僅要符合法定形式,更要注意內容合理、程序嚴謹、證據完整與法律限制。自書遺囑雖然便利,但風險最高;公證遺囑效力最穩固,但程序最繁瑣;代筆遺囑適合身體不便者,但須注意口述要件;密封遺囑兼顧隱私與公信力,適合想保密者;口授遺囑僅能作為緊急手段。最理想的做法,是結合律師或公證人的專業協助,並透過錄影存證,妥善保存正副本,避免因形式或程序瑕疵導致無效。如此一來,遺囑不僅能「有效」,還能真正落實遺囑人的意願,成為有力且可執行的法律文件,達到預防糾紛、保障遺產分配的目的。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關於「如何設立有效、有力、可執行的遺囑?」這個問題,首先必須理解遺囑在法律上的性質,依民法第1189條規定,遺囑係遺囑人基於自由意思,依法定方式所為之單獨行為,僅於遺囑人死亡後發生效力。

 

換言之,遺囑是一種典型的要式法律行為,必須完全符合法律規定的方式,否則即使內容百分之百表達遺囑人的真意,仍可能因違反形式要件而被法院認定無效。因此,若想讓遺囑不僅「有效」,還要「有力、可執行」,除在立遺囑時符合民法規定的各種形式外,還需注意程序的嚴謹、證據的保存以及法律實務上的細節操作。法律目前承認的遺囑方式有五種: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及口授遺囑。每種方式各有其優缺點與適用情境,且對於不同的立囑人身心狀態或環境條件,也需選擇適合的方式,才能兼顧效力與可執行性。

 

首先,自書遺囑是最為常見的一種方式,依民法第1190條規定,自書遺囑必須由遺囑人「親自」書寫全文、記明年月日並簽名,若有增減或塗改,還要逐一註明處所與字數並再次簽名。其優點是簡便、保密,不需他人介入即可完成。但實務上,自書遺囑爭議最多,常見無效原因包括:未親筆書寫(例如電腦打字、他人代筆)、未記明完整日期、簽名筆跡與本人不符、或因塗改未符合規定。法院實務也曾認定,若遺囑遭撕毀或塗銷,即視為撤回(民法第1222條),因此自書遺囑雖簡單,但卻是最容易被推翻的一種方式。如果立囑人希望遺囑更有力,除符合法定方式外,搭配錄影或另留副本,並告知信任的親屬或律師其存在,以免被惡意隱匿或銷毀。

 

其次是公證遺囑,依民法第1191條規定,公證遺囑必須由立囑人指定兩名以上見證人,在公證人面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確認後,由三方共同簽名。公證遺囑的優點在於程序公開透明,因有公證人把關,效力最為穩固,法院極少認定無效。但缺點是程序繁瑣,且須找齊合格見證人(不得是未成年人、禁治產人、繼承人、受遺贈人等)。在實務上仍有案例因立囑人未真正「口述」意旨,而只是附和或點頭,被法院認定違反法定要件而無效。因此,若要確保公證遺囑的可執行性,立囑人應在現場完整表述意旨,並且過程可錄影存證。

 

第三是密封遺囑,依民法第1192條規定,立囑人應先在遺囑上簽名,將之密封後在封縫處簽名,並指定兩名以上見證人,一同向公證人提出,陳述該遺囑為自己所立。此種方式既能保密內容,又兼具公證效力,若遺囑本身已具備自書遺囑的形式,即使密封程序有瑕疵,仍可維持效力,因此相對穩妥。但常見無效原因有:遺囑人未親筆簽名、見證人未全程在場或未簽名,導致形式欠缺。若想讓密封遺囑更有力,同樣搭配錄影、留存副本或通知可信任人士,避免日後被質疑真偽。

 

第四是代筆遺囑,依民法第1194條規定,立囑人必須指定三名以上見證人,並由其中一人依立囑人口述意旨代為筆記,再由代筆人宣讀、講解,經立囑人認可後,大家共同簽名。此方式常見於立囑人因身體或視力不便,無法親自書寫的情況。優點是可由律師協助撰寫,確保內容符合繼承規範,避免觸法;缺點則是程序稍嫌複雜,且常見爭議在於遺囑人是否真的「口述」。法院實務上若發現遺囑稿事先由律師或家屬起草,當場僅由立囑人簽名確認,而非親自口述,往往認定無效。為確保可執行性,代筆遺囑最好由律師擔任代筆人,並全程錄影錄音,留下過程證據。

 

最後是口授遺囑,依民法第1195條,僅限於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且不能以其他方式立遺囑時方能使用。口授遺囑必須有兩名以上見證人,由其筆記或錄音,並簽名或密封,若立囑人事後恢復正常,三個月內未以其他方式重新立遺囑,則口授遺囑失效(民法第1196條)。此外,遺囑人死亡後,還必須由親屬會議確認真偽,如有異議,需法院判定(民法第1197條)。

 

因此,口授遺囑的效力最不穩固,僅能作為緊急狀況下的權宜之計。除選擇正確的遺囑方式外,要讓遺囑真正「有力、可執行」,還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避免侵害特留分。依民法第1187條及第1223條規定,遺囑人可以自由處分遺產,但不得侵害法定繼承人的特留分。若遺囑違反特留分,受

 

侵害的繼承人得依法請求減少遺贈或遺囑分配,屆時即使遺囑本身形式有效,仍會部分失效。第二,妥善保存證據。立遺囑過程最好能全程錄音錄影,特別是代筆或公證遺囑,透過影像佐證遺囑人確實表達真意,可大幅降低日後被質疑精神狀態或遭他人操控的風險。

 

第三,慎選見證人。見證人必須具備完全行為能力,且不得與繼承利益有關,否則依民法第1198條規定,資格不符將導致遺囑無效。第四,定期檢視與更新。人生狀況隨時間變化,例如婚姻、子女出生、財產增減等,若遺囑過於陳舊,可能無法反映真實意願,因此每隔數年檢視一次,必要時撤回或重立(依民法第1221條,遺囑得隨時撤回或變更)。

 

第五,善用專業協助。雖然自書遺囑看似簡單,但若財產結構複雜,或涉及公司股權、海外財產、稅務規劃等問題,最好由律師、公證人協助,以確保法律效力及實際執行力。

 -家事-繼承-遺囑-遺囑方式

(相關法條=民法第1190條=民法第1194條=民法第1209條=民法第12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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