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寫遺囑,該留意些什麼事呢?

19 Aug, 2025

問題摘要:

想寫遺囑要留意的不僅是「寫什麼」,更重要的是「怎麼寫」。必須完全符合法定形式,注意遺囑能力、見證人資格、意思自由、特留分限制與公序良俗等問題,還要妥善保存並留存證據。若能做到這些,遺囑才能真正發揮效力,避免爭端,實現立遺囑人對財產分配的最終意願。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想寫遺囑該留意些什麼事呢?這個問題表面看似簡單,其實卻牽涉到許多法律細節與實務爭議,因為遺囑不同於一般的契約或意思表示,它是一種法律上明文規定的「要式行為」,必須依循民法所規定的方式才能生效,否則即使內容完全符合立遺囑人的真意,也可能因形式瑕疵而被法院判定為無效,造成遺產分配的混亂與爭訟,這也是為什麼許多人在立遺囑前,律師總是再三提醒要注意法律細節的原因。

 

依民法第1189條的規定,遺囑必須以法定的五種方式之一來做成,包含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與口授遺囑,除此之外並無其他方式,立遺囑人不得自行創設形式,若違反則依民法第73條的規定視為無效,這是第一個要牢記的重點。再者,雖然立遺囑的核心目的是讓立遺囑人得以表達其對財產分配的最終意思,但法律同時也設下限制,例如不得侵害繼承人的特留分,否則即使遺囑有效,受侵害的繼承人仍可向法院主張減少,這也是立遺囑人必須留意的地方。

 

首先要談的是自書遺囑,自書遺囑的優點是簡便、隱密,立遺囑人只需自己親筆書寫全文、記明年月日並簽名即可,但缺點是程序瑕疵容易導致無效,例如若使用電腦列印、請他人代寫,或僅簽名卻未親筆書全文,都不符合法律規定而無效,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900號裁定即明確指出,自書遺囑必須由遺囑人完全親筆書寫,否則即使內容為真意仍不生效力。此外,自書遺囑若有增減或塗改,必須註明字數與處所並再簽名,否則也可能被法院認定瑕疵而無效,因此若選擇自書遺囑方式,務必謹慎操作。

 

其次是公證遺囑,這種方式由公證人主持,立遺囑人必須在二人以上見證人面前親自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確認後共同簽名。公證遺囑的優點是效力最為穩固,法院實務上極少認定無效,但缺點是程序較繁瑣,需要召集見證人,並由公證人主持,且實務中若立遺囑人只是附和或點頭認可,而未真正口述內容,仍可能被認定不符合法定要件,例如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訴字第132號判決即指出,遺囑必須由遺囑人主動陳述意旨,而非單純附和,因此若希望遺囑效力穩固,應確保立遺囑人親自清楚表達遺囑內容。

 

第三是密封遺囑,這是一種兼顧隱私與效力的方式,遺囑人先於遺囑上簽名,再將之密封,於封縫處簽名後指定二名以上見證人,一同向公證人提出並陳述其為自己的遺囑,如非本人自寫,還須陳述繕寫人姓名與住所,由公證人於封面記載日期與內容並簽名。此方式的特色是可避免他人在立囑人生前得知內容,保護隱私,但同樣必須遵循程序,否則會導致無效。

 

第四是代筆遺囑,依民法第1194條,遺囑人必須指定三人以上見證人,由其中一人依遺囑人口述內容代為筆記,再經遺囑人確認與全體簽名。這種方式常見於遺囑人因身體或視力不便無法書寫的情況,但實務上爭議不斷,尤其是法院要求立遺囑人必須「口述」,而不是單純確認他人事先準備的草稿,否則即可能無效,因此通常由律師代筆,並全程錄影錄音,以備未來舉證之需。

 

第五是口授遺囑,這是一種特殊情況下的方式,僅限於立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無法使用其他方式時方得為之,必須有二人以上見證人在場,並由見證人筆記或錄音,簽名或密封,效力僅暫時存在,若立遺囑人事後恢復正常,三個月內未改以其他方式重新立遺囑,則口授遺囑自動失效(民法第1196條)。此外,立遺囑人死亡後,口授遺囑還需提請親屬會議認定真偽,如有異議,得由法院判定,因此法律效力極不穩固,僅能作為緊急情況下的手段。除要注意遺囑的法定形式外,還必須留意其他影響效力的因素。

 

首先,立遺囑人必須具備遺囑能力,依民法第1186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立遺囑,限制行為能力人雖可立遺囑,但未滿16歲者不得立遺囑。其次,立遺囑時必須具備意思自由與精神能力,若立囑人患有嚴重失智或在強迫、詐欺下立遺囑,即使形式合格也可能被法院認定無效。

 

再者,遺囑見證人資格有限制,依民法第1198條,未成年人、禁治產人、繼承人及其配偶或直系血親、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直系血親等均不得充任,否則將影響遺囑效力。還要注意遺囑的內容不得違反公序良俗,例如以遺囑強迫繼承人從事不法行為,或設下明顯違反善良風俗的條件,都會導致無效。另一方面,即使遺囑合法有效,仍不得侵害法定繼承人的特留分,例如子女、父母、配偶的最低保障份額,否則受侵害的繼承人可依法主張減少。

 

實務上,為讓遺囑更有力、更可執行,在撰寫遺囑時注意以下事項:第一,最好全程錄音錄影,特別是代筆或公證遺囑,以免日後被質疑是否出於真意;第二,定期檢視遺囑內容,人生境遇會隨時間變化,如婚姻狀況、財產規模或子女情況,若不更新,可能導致遺囑內容過時或不符現實;第三,將遺囑妥善保存,避免被惡意隱匿或毀損,可以存放於律師事務所、公證處或可信任親屬處;第四,必要時善用律師或公證人協助,確保程序符合法律規定,並同時規劃稅務與繼承問題。

-家事-繼承-遺囑-遺囑方式

(相關法條=民法第73條=民法第1186條=民法第1189條=民法第1190條=民法第1191條=民法第1192條=民法第1194條=民法第119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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