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什麼情況會因為見證方式而無效?
問題摘要:
遺囑要生效,除內容不違反公序良俗與特留分規定外,更要嚴格遵守形式要件,尤其是見證方式與見證人資格,因為這是最容易出問題的地方。實務上建議,若有立遺囑需求,應諮詢律師或專業公證人,確保符合所有法定要件,否則一旦因見證方式有瑕疵而導致遺囑無效,不僅遺囑人的遺願無法實現,更可能引發繼承人之間的爭產糾紛,讓原本希望和樂的安排淪為家族衝突的導火線。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遺囑什麼情況會因為見證方式而無效呢?這是一個在實務中屢屢引起爭議的重要議題,因為許多民眾誤以為只要找幾個人到場簽名、或隨便找律師或地政士作證,就能讓遺囑萬無一失,但事實上,依我國民法的明文規定,遺囑具有嚴格的要式性,除自書遺囑外,其他四種遺囑方式皆須見證人到場,而見證人的資格、在場的程序、簽名的方式都有嚴格的規範,若有違反,該遺囑即屬無效,猶如一張廢紙,無法產生任何法律效力。
首先,我們要解民法第1189條的規定,遺囑應依五種方式之一為之: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口授遺囑,這五種方式各有其法定要件,而違反要件者依法屬無效。自書遺囑可以不用見證,如有見證也不會影響其效力,充其量僅是增加其效力,因此有時會將自書遺囑拿出認證就是因為這個原因。
就見證人而言,民法第1198條列舉不得擔任遺囑見證人的人,包括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繼承人及其配偶或直系血親、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直系血親,以及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的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如果遺囑見證人中有上述不適格的人參與,該遺囑就會因見證人不合法而無效。舉例而言,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在105年度家訴字第82號判決中,就曾宣告知名製片人裴祥泉所立的代筆遺囑無效,理由就是該遺囑的受遺贈人同時擔任見證人,違反民法第1198條第4款的禁止規定,這說明見證人資格不符是導致遺囑無效最常見的原因之一。
其次,就公證遺囑而言,依民法第1191條,必須有兩位以上的見證人在場,並且由遺囑人向公證人口述遺囑意旨,公證人須親自筆記、宣讀並講解,經遺囑人確認後記明年月日,再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共同簽名,如果遺囑人不能簽名,則要由公證人記明原因並按指印代之。如果程序有所欠缺,例如見證人不到場、或未經公證人宣讀講解、或遺囑人未當場確認,這些情況都會導致遺囑無效。
再者,密封遺囑的程序在民法第1192條有明文規定,遺囑人必須先在遺囑上簽名,將遺囑密封並於封縫處再次簽名,然後指定兩位以上的見證人,在公證人面前提出該文件並陳述是自己的遺囑,如果不是親筆書寫,還要陳述代筆人的姓名和住所,最後由公證人於封面記明提出的年月日和陳述內容,並由遺囑人、見證人及公證人共同簽名。如果在這過程中,例如封縫處未簽名、見證人不到場、或公證人未記明必要事項,遺囑也會因形式瑕疵而無效。
至於代筆遺囑,依民法第1194條,要求更為嚴謹,必須指定三人以上的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意旨,再由其中一位見證人筆記、宣讀並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與代筆人姓名,再由全體見證人及遺囑人共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替。如果見證人人數不足三人、或未經宣讀講解、或遺囑人未當場認可,該遺囑將不具效力。
最後是口授遺囑,依民法第1195條,僅限於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況下才能使用,有兩種方式,一是由遺囑人指定兩位以上的見證人,口授意旨後由其中一人據實筆記並記明年月日,由全體見證人簽名;二是由遺囑人當場口述意旨、姓名及日期,見證人確認後全程錄音,並當場密封錄音帶記明年月日,全體見證人在封縫處簽名。若見證人不到場、錄音未密封或未記明年月日,則該口授遺囑也會被認定無效,而且口授遺囑還有一個特別規定,若遺囑人在事後三個月內恢復健康,該口授遺囑即失其效力。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遺囑因見證方式而無效的情況主要有幾類:第一,見證人資格不符,例如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充任見證人;第二,見證人人數不足,例如公證遺囑缺少兩位以上見證人、代筆遺囑未達三人以上見證人;第三,程序瑕疵,例如未經宣讀講解、未記明年月日、未當場簽名或按指印;第四,形式不完備,例如密封遺囑未封縫簽名、錄音遺囑未即時密封;第五,特殊條件未具備,例如不符生命危急情況卻採用口授遺囑。必須特別提醒的是,遺囑的要式性採嚴格解釋,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往往不會從寬認定,而是以形式要件是否嚴格符合來判斷效力,因為遺囑一旦生效即直接影響財產繼承的分配,容不得含糊或事後補救。因此,若在立遺囑時未能遵循法定程序或見證人資格有所瑕疵,即便遺囑真實反映遺囑人的意思,也可能會被判定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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