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有哪些類型?遺囑作成方式有哪些?

19 Aug, 2025

問題摘要:

遺囑類型包括自書、代筆、公證、密封及口授,每種遺囑方式皆須依民法規定作成並符合見證人、簽名及日期等法定要件,作成遺囑前應充分理解自身權利、受益人及法定繼承人之權益,遺囑完成後應妥善保管並指定遺囑執行人,以保障遺囑效力得以實現,遺囑撰寫過程中應避免使用模糊或含糊語句,確保遺囑內容清楚明確,並遵循法定程序以避免無效或爭議,遺囑作成與保管是個人財產及身分安排的重要法律行為,了解各種遺囑方式及其規範,能協助遺囑人依法有效地表達遺志,保障自己及家族利益,確保財產分配、公序良俗及繼承人權益得以兼顧,遺囑不僅是財產處分工具,也是表達個人意願、維護家族和諧及法律保障的重要文書,撰寫遺囑需兼顧法律要求、個人意願及家庭實際情況,以確保遺囑合法有效並能順利執行,遺囑作成的重點包括選擇適合方式、遵循法定要式、明確指明受益人及遺產分配比例、選定執行人及見證人,並妥善保存,定期檢視更新,以反映財產及家庭狀狀。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遺囑在法律上係指遺囑人基於自由意思,依民法規定方式所為之意思表示,於遺囑人死亡後發生效力的行為,按民法第1189條規定,遺囑可分為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與口授遺囑五種,每種方式皆有其法定要式與見證人要求,且非任何人皆得擔任見證人,未成年人、禁治產人、繼承人及其配偶、直系血親或受遺贈人等均不得為見證人,以避免利益衝突及保障遺囑效力,遺囑若處分遺產時,亦不得侵害法定繼承人之特留分,以維護繼承人基本權益,遺囑之效力涵蓋繼承分配、遺贈、遺產分割方法指定、委託、捐助行為及遺囑信託等,合法有效之遺囑需符合法定方式,否則即屬無效,不具法律效力。

 

遺囑的核心功能可分為心理、財產及身份三方面,其中心理功能在於表達死者生前意願並獲尊重,財產功能在於對死後財產之安排,身份功能則包括指定監護人、承認非婚生子女或其他身分事項的安排,遺囑撰寫需注意繼承順序、遺產分配、見證人資格及遺囑執行人指定,且各種遺囑方式皆有法定程序規範,違反要式則依民法第73條規定無效。

 

第一種自書遺囑需遺囑人親自書寫全文並記名年、月、日,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需註明處所及字數並重新簽名,自書遺囑不得用電腦打字或以蓋章、指印代替簽名,增減或塗改若非重要部分則不影響效力。

 

第二種公證遺囑由公證人主持,需二人以上見證人在場,遺囑人當面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並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簽名。

 

第三種密封遺囑則適用於不希望公開遺囑內容的情形,遺囑人可自行書寫或委他人繕寫後簽名並將遺囑密封,再於封縫處簽名,並指定二人以上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該密封遺囑,遺囑人需說明為自己之遺囑,如代寫者需附上姓名與住址,公證人於遺囑封面記明提出年、月、日及遺囑人陳述,並由公證人及見證人與遺囑人同行簽名,如密封程序有誤但符合自書遺囑要件,仍屬有效。

 

第四種代筆遺囑適用於無法親自書寫或希望由熟知法律規定之人士代寫者,需三人以上見證人,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一人筆記、宣讀、講解並經遺囑人認可,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姓名,遺囑人及見證人全體簽名,若無法簽名可用指印代替。

 

第五種口授遺囑則適用於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況,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見證人,口述遺囑意旨,由見證人筆記或錄音,記明年、月、日並全體簽名,口授遺囑於三個月後失效,若健康狀況改善,可改用其他方式立遺囑,遺囑作成前應充分考量受益人、特留分及繼承人之身份,並依民法相關規定確保效力,自書遺囑雖簡便但須注意手寫全文及簽名,公證遺囑安全且具公信力,密封遺囑適合保密,代筆遺囑適合書寫能力受限者,口授遺囑僅適於緊急狀況,撰寫遺囑時應明確指明遺產分配比例、受遺贈人及分割方式,並妥善選擇執行人,以保障遺囑內容得以依法執行。



 

此外,自書遺囑必須全篇由遺囑人親自書寫,不得電腦打字或由他人書寫,增刪或塗改處應註明並簽名,以免效力不明。對於密封遺囑,雖然程序較為繁瑣,但能保障遺囑秘密性,須注意密封及簽名完整。代筆遺囑雖可由熟知法律規定之律師或其他人代書,但必須符合法定見證人數及簽名程序。

 

口授遺囑僅限於生命危急或特殊情形,不得濫用,且口授遺囑三個月內如未死亡,則失效,避免口頭遺囑長期存在造成爭議。遺囑保存與公告遺囑作成後,尤其是公證及密封遺囑,應妥善保存,避免遺失、塗改或他人干預。

 

自書遺囑建議交由信任之人保存或寄存於安全場所,部分司法實務亦建議向公證處留存或申請公告,以確保遺囑人死亡後,遺囑得及時被發現並依法執行。公告制度有助於避免遺囑失效或遺產爭議,尤其對於遺產價值較高或繼承人眾多者,公告程序可減少爭議發生。遺囑之法律效果與執行遺囑人死亡後,遺囑即生效,執行人應依遺囑內容及法律規定進行遺產分配。

 

遺囑效力與撤銷與變更原則遺囑之效力係自遺囑人死亡時生效,遺囑人在生前有完全的撤銷或變更自由,但須以符合法定方式為之,否則無效。依民法第1219條至第1222條規定,遺囑人得隨時以同一方式或其他法定方式撤銷或變更遺囑,包括自書、代筆、公證或密封遺囑之全部或一部,撤銷遺囑時須明示其意思,並注意撤銷後是否影響原遺囑之其他部分效力。至於口授遺囑,則僅能撤銷口授部分,而撤銷後如欲重立其他形式遺囑,仍須符合法定要件。

 

遺囑之解釋與效力範圍

遺囑人所為之遺贈、遺產分配、委託、信託等指示,應依遺囑文義及遺囑人意圖為解釋,若文義不明,法院得參酌遺囑人之身分、財產狀況、立遺囑當時情形及其他相關因素,以確定其真意。遺囑不得違反特留分規定,特留分係法律保障配偶、子女及父母等法定繼承人最低繼承權,遺囑雖可指定遺贈對象,但不得剝奪特留分,違反者部分無效,調整遺產分配,以保障法定繼承人權益。

 

遺囑之見證人與利害關係人限制遺囑中除自書遺囑外,其他遺囑形式皆須見證人在場,且見證人有明確的資格限制,依第1198條規定,未成年人、禁治產人、繼承人及其配偶或直系血親、受遺贈人及其配偶直系血親等均不得擔任見證人,以避免利益衝突及法律爭議。見證人須在遺囑人面前親自見證遺囑內容之成立、宣讀及簽名程序,確保遺囑人的意思表示真實無誤。遺囑的特別注意事項遺囑雖可由遺囑人自由決定,但仍應注意數項要點以避免日後爭議。

 

首先,遺囑不得違反公序良俗,違反者無效;其次,遺囑之書寫或代筆須完整明確,避免文字模糊造成解釋爭議;再次,遺囑不得侵害法定繼承人特留分,否則受遺贈部分可能無效或減額。

 

遺囑執行

立遺囑的目的除了財產分配外,更在於表達生前意願及減少繼承爭議,遺囑應避免模糊、含糊或有歧義的語句,以防家族成員因理解不同而爭議,見證人及代筆人須完全了解法律要求,避免因程序瑕疵造成遺囑無效,遺囑完成後應妥善保管,必要時存於公證處或律師處以防遺失或篡改,立遺囑不論財產多寡均具重要性,即便普通家庭亦可依法律方式安排財產,遺囑可用於指定監護人、認領子女、遺贈非繼承人、設置遺囑信託及限制分割方式,確保遺產依遺囑意旨分配,遺囑作成應注意內容完整、法律要式符合及程序正確,並應事先告知家族成員或信任人士,以便遺囑執行時能順利進行,遺囑一旦生效,對繼承人及受遺贈人皆具有法律約束力,違反遺囑內容將受法律追究,遺囑的法律效力保障遺產分配的公平與穩定,遺囑撰寫需兼顧法律規範、個人意願及家族和諧,了解不同遺囑方式的優缺點有助於選擇最適合自身情況的方式,遺囑完成後建議定期檢視及更新,以反映財產變動及家庭狀況變化,遺囑既是法律文書也是個人意志的延伸,其正確作成、妥善保管及有效執行,能確保生前意願得以實現並減少家族紛爭。

 

若遺囑指定遺囑執行人,依民法第1209條規定,該人應依遺囑人意思管理及分配遺產,保障繼承人及受遺贈人權益。如遺囑無指派執行人,由繼承人依遺囑分配,並於必要時申請法院指派遺產管理人協助處理。遺囑若涉及特別財產或遺贈,如不動產、公司股權、金融資產等,應確保財產清楚、權屬明確,避免日後法律爭訟。遺囑與遺產信託結合亦可作為財產規劃工具,信託契約與遺囑結合須符合法律規定,明確指示受益人、受託人及信託財產管理方式,兼顧財產保護、稅務規劃與繼承安排。遺囑在法律實務中之運用與風險遺囑是保障遺產分配、避免繼承爭議的重要工具,實務上仍需注意法律程序與細節,以免無效或被挑戰。遺囑若格式不符合法定要件,即便內容合法,法院仍可能認定無效,造成原遺產分配失敗。見證人資格不符或程序錯誤,亦可能導致遺囑部分或全部無效。遺囑執行人若未依法管理或違反遺囑人意圖,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得依民法請求法院介入,避免損害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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