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無效的情形有那些?

19 Aug, 2025

問題摘要:

遺囑無效的情形可分為遺囑人資格不符、遺囑方式不符、遺囑內容違法或侵害特留分、遺囑生效條件未成立,以及見證人資格不符等類型。具體而言,若遺囑人未達法定年齡或受監護宣告、立遺囑方式不符五種法定方式及其程序、遺囑中有違反公序良俗的內容或侵害應繼分特留分、遺贈附停止條件未成就或受遺贈人先於生效前死亡、或見證人不符資格等情形,該遺囑即屬無效。遺囑無效之認定需綜合考量遺囑人資格、遺囑方式、遺囑內容及生效條件,若不符上述任何一項要件,均可能導致遺囑整體或部分失效。因此在遺囑訂立與審查過程中,應審慎核對遺囑人資格、遺囑方式與程序、見證人資格以及遺囑財產的歸屬與條件,以避免無效風險並確保遺囑能如遺囑人意思合法生效,保障法定繼承人及受遺贈人權益。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遺囑無效的情形主要可以從遺囑人資格、遺囑方式、遺囑內容及遺囑生效條件等面向來理解。依民法第1189條規定,遺囑係指遺囑人基於自由意思,以法定方式所為之意思表示,於遺囑人死亡後對其遺產發生效力的行為,因此遺囑是否有效首先須考量遺囑人是否具備法定資格,包括年齡及行為能力等要件。民法第1186條明定無行為能力人不能立遺囑,限制行為能力人雖不需經法定代理人同意,但須滿十六歲,未滿十六歲或受監護宣告的人所立遺囑,依法即屬無效。

 

其次,遺囑的立遺囑方式必須符合民法第1189條所列五種法定方式,包括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及口授遺囑,各方式又有各自的法定要件。自書遺囑依民法第1190條須由遺囑人親自書寫遺囑全文,註明年月日並簽名,若有增減或塗改,亦須記明處所及字數並再次簽名,違反此方式即屬無效。

 

公證遺囑依民法第1191條第1項規定,遺囑人須指定二人以上見證人,在公證人面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並經遺囑人認可,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三方簽名,如遺囑人不能簽名,應由公證人記明事由並由遺囑人按指印代之,未遵守此程序即無效。

 

密封遺囑依民法第1192條規定,遺囑須簽名後密封,封縫處簽名,並指定二人以上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若非本人書寫,需同時陳述繕寫人姓名、住所,由公證人記明提出日期及遺囑人陳述,並由遺囑人及見證人簽名,違反程序亦無效。

 

代筆遺囑依民法第1194條,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見證人,口述遺囑意旨,由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時以指印代之,若未依此程序成立,即無效。

 

口授遺囑係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用其他方式立遺囑時,依民法第1195條規定,由二人以上見證人見證口授意旨,由見證人作筆記並記明年月日,或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錄音並密封,違反此方式或遺囑人能以其他方式立遺囑而未遵守三個月規定者或遺囑人死亡後三個月內,未提經合法親屬會議認定其真偽,遺囑失效。(民法第1196條、民法第1197條)

 

遺囑的生效時間,依民法第1199條規定,通常自遺囑人死亡時起發生效力,但若遺贈附停止條件,則依民法第1200條須等條件成就後才生效;若受遺贈人先於遺囑發生效力前死亡,依民法第1201條遺贈不生效;若遺贈財產在繼承開始時不屬於遺產,依民法第1202條規定部分或全部遺贈失效,但若遺囑另有意思表示,仍從其意思。此外,遺囑內容若違反公序良俗,或侵害法定繼承人之特留分,也屬無效範圍,因民法第73條規定違反法定要式者無效,且即使有律師、公證人或地政士在場,若未符合法定程序或形式要件,遺囑仍不生效。遺囑見證人的資格亦有規範,不得為未成年人、禁治產人、繼承人及其配偶或直系血親、受遺贈人等,否則遺囑可能因見證人資格不符而無效。

-家事-繼承-遺囑-遺囑方式

(相關法條=民法第1186條=民法第1189條=民法第1190條=民法第1191條=民法第1192條=民法第1194條=民法第1195條=民法第1196條=民法第1197條=民法第1199條=民法第1201條=民法第120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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