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需要公證嗎?
問題摘要:
遺囑並非一定要公證,但若立遺囑人希望其最後心願能確實執行、不致因瑕疵或爭訟而落空,那麼選擇公證遺囑或將其他遺囑類型送交公證處認證,無疑是最穩妥與安全的安排。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人類經常透過書立遺囑,實現遺願。要如何能將遺囑完整保存,至關重要。我們常說公證有保存證據與減少訟爭的功能,因此,若能充分發揮公證的功能,即可減輕法官的負擔。我國民法第1189條關於遺囑的類型有自書、代筆、公證、密封與口授遺囑共五種。
其中口授遺囑有其時效性,較少請求辦理公證。其他四類遺囑,傳統公證實務通說認為,僅有「公證遺囑」與「密封遺囑」,公證人實際參與,才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自書遺囑」與「代筆遺囑」僅能辦理認證,理由是「自書遺囑」、「代筆遺囑」係由立遺囑人或代筆人自行書寫,公證人未參與遺囑之筆記、宣讀、講解,是不宜作成公證書,俾免紊亂「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筆遺囑」之分際。
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2142號民事判決:「公證係就請求人請求公證之法律行為或有關私權之事實賦予公證力,證明該項法律行為之作成或該項事實之存在,是經公證之法律行為或有關私權之事實,除有反證外,應認其存在。」
在我國法律制度下,遺囑是被繼承人依其自由意思對於死後財產所作的處分,具有重大法律效果,因此立遺囑的方式必須嚴格依循民法所列舉的五種方式,分別為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及口授遺囑,任何其他形式的遺囑均屬無效。至於遺囑是否需要公證,答案要視遺囑的種類而定。依文義直觀,「公證遺囑」當然是必須由公證人參與,依照法定程序進行才生效。
而其他如自書遺囑、代筆遺囑、密封遺囑及口授遺囑,法律雖未強制規定必須經過公證,然而若能加上公證或認證程序,對於日後保存遺囑、避免爭議,仍具有極大效用。首先談自書遺囑。自書遺囑依民法第1190條,必須由立遺囑人親自以手寫方式書寫遺囑全文,並記明年月日,簽名於上。
此種遺囑不需要見證人,也不需公證程序,因此是最簡單直接的方式。不過,因為完全依靠遺囑人自行書寫,常見問題包括字跡模糊、保存不當或遭人毀損,甚至引發繼承人之間對真偽的爭議。若能進一步將自書遺囑送交公證處辦理認證,由公證人確認遺囑人的身分及意思表示,並將遺囑文本留存,則可以大幅降低日後訴訟爭議,確保遺囑效力。
再看代筆遺囑。代筆遺囑適用於遺囑人因身體狀況或其他原因無法自行書寫的情形,依民法第1194條,遺囑人必須指定三人以上的見證人,並由其中一人代為書寫遺囑,然後由見證人共同簽名,經遺囑人認可。由於代筆遺囑涉及第三人代為書寫,將來更容易產生爭議,因此在實務上若能在遺囑完成後送交公證機關辦理認證,不僅能證明程序合於法定要件,也可由公證人存卷保存,避免遺囑被毀或被竄改。接著是密封遺囑。
民法第1192條規定,遺囑人將親自書寫或由他人書寫的遺囑文件簽名後封存,於封縫處簽名,並攜同兩人以上見證人一同向公證人提出,陳述這是自己的遺囑,若不是自己書寫,還須陳述代筆人姓名與住所,由公證人於封面記明提出的年月日。這類遺囑本身就必須透過公證人程序,否則形式上就不成立,因此可以說「密封遺囑」本質上必須公證才能生效。
至於口授遺囑,依民法第1195條,僅限於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況,不能依其他方式立遺囑時,才得採取,並且需要至少兩名見證人在場,可以採取書面筆記或錄音的方式完成。口授遺囑因情況特殊,法律規定其效力僅存續三個月,若遺囑人在三個月後仍然生存而有能力立其他方式遺囑,口授遺囑就會失效。由於口授遺囑本身容易引發真偽與程序的爭議,因此若有可能,還是建議以其他更正式的方式立遺囑。
最後,公證遺囑。依民法第1191條,遺囑人必須在公證人面前,口述遺囑的意旨,並指定兩人以上的見證人在場,然後由公證人筆記並宣讀解釋,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由遺囑人、見證人與公證人共同簽名。這是最嚴謹、也最具公信力的遺囑方式,因為公證書本身具有高度證據力,日後除非有強而有力的反證,否則法院通常會直接認定遺囑有效。
因此,若立遺囑人希望最大程度避免繼承人爭訟,公證遺囑無疑是最穩妥的選擇。從整體來看,法律並非強制所有遺囑都必須經過公證,只有公證遺囑和密封遺囑必然涉及公證人參與,才能成立。其他如自書遺囑與代筆遺囑,理論上不經公證也可有效,但實務上經常因形式瑕疵或真偽爭議而導致無效,因此若有條件,最好仍送交公證人辦理認證,以利保存與保障效力。口授遺囑則因特殊性,一般不建議作為主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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