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一定要經公證才有效?關於遺囑效力,你該知道的事情

19 Aug, 2025

問題摘要:

遺囑效力的關鍵不在於是否經公證,而在於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方式與要件,理解這一點,才能正確規劃財產傳承,實現自己對家人的照顧與心願。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遺囑一定要經公證才有效嗎?這個問題其實在繼承法律實務上爭議相當大,也常常是許多民眾的迷思,因為大家普遍認為只有拿去找公證人做過公證的遺囑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其實這並不正確,依照我國民法第1189條的規定,遺囑應依五種方式之一為之,分別是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以及口授遺囑,而這五種方式只要符合法律明文的要件,便同樣具備法律上的效力,並不是只有公證遺囑才有效,只是因為公證遺囑有公證人在場,程序上最嚴謹、最能避免爭議,所以實務上才最常被建議採用,然而其他方式並沒有因此效力較低,只要依法完成,同樣受到法律保障。要理解遺囑效力,首先要明白遺囑的本質,遺囑是一種單獨行為,不需要相對人同意,僅在遺囑人死亡後發生效力,因此為避免事後無從查證,法律對於遺囑的方式採嚴格的要式規定,違反要件者即為無效。

 

自書遺囑是最簡單的方式,必須由遺囑人親自將全文親筆寫下,並記明年月日與簽名,如果有塗改或增刪還要註明處所與字數並再次簽名,這樣的方式不需要公證人或見證人在場,因此不需要花費成本,但問題是稍有瑕疵就會被法院認定無效,例如忘記日期、使用電腦列印、甚至簽名不完整,都會被判定為無效,這就是自書遺囑雖然方便卻風險極高的原因。

 

至於公證遺囑,依民法第1191條規定,必須由遺囑人指定兩位以上的見證人,在公證人面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將內容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並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共同簽名,如果遺囑人不能簽名,可以以按指印代替。因為有公證人參與,程序上最嚴謹,因此效力最強,將來即使有繼承人主張無效,法院通常也會肯認其效力,正因如此,公證遺囑才成為專家普遍建議的做法。再來是密封遺囑,依民法第1192條規定,遺囑人可以先自行或請他人代筆撰寫遺囑,然後在遺囑上簽名,將遺囑密封後在封縫處簽名,再指定兩位以上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陳述該密封文件為遺囑,如果不是自己親筆書寫,還要陳述代筆人的姓名與住所,最後由公證人在封面記明提出的年月日與陳述事項,並由遺囑人、公證人及見證人共同簽名。密封遺囑的特色就是隱密性強,公證人和見證人無法得知遺囑內容,這確保了隱私,但同時也因為內容沒有被檢視,萬一遺囑裡有瑕疵仍可能被判定無效,因此這種方式通常較少使用。

 

代筆遺囑則是針對文盲或不會書寫的人設計的方式,依民法第1194條,遺囑人須指定三人以上的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交由其中一位見證人筆記、宣讀並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與代筆人姓名,再由全體見證人與遺囑人共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則以指印代替。這種方式因為有多位見證人共同在場,加上律師多半會參與,效力相對穩固,是對於文盲或身體不便者最好的選擇。

 

最後一種是口授遺囑,依民法第1195條規定,僅限於遺囑人生命危急或特殊情況無法依其他方式立遺囑時,才可以採用,方式有兩種,其一是由兩位以上見證人在場,遺囑人當場口授遺囑意旨,由其中一人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由全體見證人簽名,其二則是全程錄音,遺囑人向見證人口述遺囑意旨、姓名及日期,見證人確認後全程錄音,並當場密封錄音帶記明年月日,由全體見證人在封縫處簽名。口授遺囑的效力有限,如果遺囑人在事後三個月內恢復健康而未改以其他方式立遺囑,該口授遺囑即為無效,並且在實務上也最容易引起爭議,因此僅作為緊急狀況的例外。

 

從以上分析可以知道,遺囑不一定要公證才有效,只要符合法定五種方式之一,並且要件具備,都是合法有效的遺囑,並沒有階級之分。只是因為公證遺囑的程序最嚴謹,效力最能保障,才被認為是最穩妥的選擇,而自書遺囑與代筆遺囑雖然有效,但容易因程序疏漏或後人爭議而被推翻,所以建議如果財產龐大或家族關係複雜,最好還是採取公證遺囑,才能最大程度減少訴訟風險。

 

最後要提醒的是,不管採取哪一種方式,遺囑都必須遵守「不得侵害特留分」的原則,否則即使形式上有效,內容部分仍可能因違反法律而被撤銷或調整,另外,遺囑的見證人資格也有限制,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繼承人及其配偶或直系血親、受遺贈人等,都不得擔任見證人,否則該遺囑將有無效的風險,因此在立遺囑之前務必要充分了解法律規範,或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才能讓遺囑真正發揮效力,避免成為子孫爭產時的無效廢紙。

-家事-繼承-遺囑-遺囑方式-公證-遺囑效力 

(相關法條=民法第1189條=民法第1190條=民法第1191條=民法第1192條=民法第1193條=民法第1194條=民法第1195條=民法第1196條=民法第119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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