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筆遺囑有效嗎?

19 Aug, 2025

問題摘要:

代筆遺囑本身當然有效,但必須嚴格符合民法第1194條的要件。若有任何一環缺失,便可能被法院認定為無效。實務上代筆遺囑爭議頻傳,原因在於其程序複雜、多數由他人代為筆錄,容易產生被操縱或誤導的疑慮。對於立遺囑人而言,如果因年老、失能、視力或手部障礙等原因不便親自書寫遺囑,代筆遺囑確實提供了一種保障手段,但務必要有合格且足額的見證人全程參與,並且讓遺囑人親自口述與確認內容,最好還能透過錄影或醫師證明強化日後的證據力。對於繼承人而言,若懷疑代筆遺囑無效,應及早蒐集醫療紀錄、筆跡鑑定、證人供述等證據,並向法院提起確認遺囑無效之訴。換言之,代筆遺囑是否有效,完全取決於是否符合程序與遺囑人真意,一旦有疏漏,就可能淪為無效文件。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按民法第1189條規定,所謂遺囑,係指遺囑人基於自由意思依法定方式所為之意思表示,不受遺囑人之同意,於遺囑人死亡後發生效力之行為。而遺囑應依下列方式之一為之:一、自書遺囑。二、公證遺囑。三、密封遺囑。四、代筆遺囑。五、口授遺囑。然上述各種立遺囑之方式,除自書遺囑外,皆須有見證人在場,遺囑見證人非任何人皆得充任之,如未成年人、禁治產人、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受遺贈人等等均不得為之,如以遺囑處分遺產時還應特別注意不能侵害法定繼承人之特留分。

 

遺囑係指遺囑人依法定方式,為其死後發生效力之無相對人的法律行為(單獨行為)。遺囑與繼承關係密切,我國法的繼承並未區分遺囑繼承或無遺囑繼承,凡因死亡而繼受死亡者之權利義務者,包括法定繼承或遺囑繼承。

 

代筆遺囑有效嗎?

這個問題在我國繼承實務上屢見不鮮,也是繼承訴訟裡常見爭議的焦點之一。遺囑是一種高度嚴謹的法律行為,性質屬於「要式行為」,也就是說,必須完全符合民法所規定的形式要件才能生效,否則依法屬無效。

 

依據民法第1189條,遺囑必須依照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或口授遺囑五種方式之一製作,其中代筆遺囑因為程序複雜且必須仰賴他人筆錄,所以爭議特別多。民法第1194條明確規定,代筆遺囑應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的見證人,遺囑人必須「口述」遺囑意旨,並由見證人之一人將遺囑內容筆記下來,再由該見證人向遺囑人宣讀與講解,遺囑人確認無誤後,必須記載年、月、日以及代筆人的姓名,最後由遺囑人與全體見證人共同簽名,如果遺囑人不能簽名,則應以指印代替。這些要件缺一不可,否則遺囑會因形式欠缺而無效。

 

那麼,代筆遺囑真的有效嗎?答案是「在符合要件的情況下,當然有效」。但因為代筆遺囑需要多人參與,從口述、筆錄、宣讀、認可到簽名,每一個步驟都可能出現爭議,所以實務上很多代筆遺囑最後被法院認定無效。

 

常見的無效原因包括:第一,遺囑內容並非由遺囑人「口述」而來,而是由代筆人事先草擬好,再用誤導方式讓遺囑人簽署,這違反了遺囑人應主導內容的本旨。第二,見證人不符資格,例如是繼承人本人、配偶或受遺贈人,依民法規定這些人不得擔任見證人。第三,見證人數不足,或者見證人沒有全程在場聽取口述與確認過程,導致程序瑕疵。第四,筆錄過程沒有當場宣讀與講解,遺囑人也未明確認可,這會讓法院質疑遺囑人是否真正理解內容。第五,遺囑人心智狀態不清楚,例如有失智、語言障礙、意識混亂,導致難以確認其自由意思。

 

實務案例中就常出現類似的爭議。有人拿出兩年前的代筆遺囑,聲稱是由代書代筆、法院認證,並指定某子女為遺囑執行人,但其他繼承人卻質疑立遺囑人在當時早已口條不清,甚至記不得財產細節,遺囑是否出自其真意令人懷疑。此時法院會審酌醫院病歷、醫師鑑定、證人供述,甚至送筆跡鑑定,以確認遺囑人的意思表示能力以及程序是否合法。如果發現立遺囑人沒有能力完整表達意思,或程序上有重大瑕疵,該代筆遺囑就會被判無效。

 

那麼,如果遇到可疑的代筆遺囑,要如何推翻呢?法律上可以提起「確認遺囑無效之訴」。這種訴訟沒有特定的時效限制,也就是說,理論上任何時候發現遺囑有問題,都可以請求法院確認無效。不過,如果是因為遺囑分配不公而主張特留分扣減權或遺產回復請求權,那就有時效限制,必須在自知悉侵害之日起兩年內行使,否則權利會消滅。這裡要區分清楚:確認遺囑無效訴訟沒有時效限制,但主張特留分的扣減或回復請求有兩年期間。

 

此外,若遺囑經過法院「認證」或經律師見證,也不代表絕對有效。法院的認證往往僅是形式審查,並非實質審查,換句話說,只要外觀上符合程序,法院就會給予認證,至於遺囑是否真正符合法律要件,仍可能在爭訟中被檢驗。這也是為什麼很多繼承人後續仍能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實質審查遺囑的效力。

-家事-繼承-遺囑-遺囑方式-代筆遺囑

(相關法條=民法第1189條=民法第119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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