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筆遺囑應該如何製作?要如何口述,誰來書寫、講解或宣讀?

19 Aug, 2025

問題摘要:

整個代筆遺囑的核心精神在於「程序嚴謹、意旨明確、見證中立」,因此從見證人的選擇、口述的方式、筆記的準確度,到宣讀與講解的完整性,每一步都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否則極容易被法院認定為違反民法第73條「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的原則而失去效力。由於代筆遺囑無法像公證遺囑一樣由公證人提供專業背書,其效力更仰賴程序正確與見證人的證言,因此在製作前諮詢專業律師並全程監督,是避免遺囑變成廢紙的最佳保險。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代筆遺囑的製作在法律上有非常嚴謹的規範,稍有不慎就可能導致整份遺囑被法院認定為無效,因此在著手安排代筆遺囑時,必須對民法第1194條的規定及實務見解有充分理解,並且嚴格遵循程序。依據民法第1194條,代筆遺囑必須由立遺囑人指定三名以上符合資格的見證人,並且全程在場參與,這些見證人不得是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遺囑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以及其配偶或直系血親,也不得是與公證事務有直接利益關係的人,以確保見證人的中立性與公正性。在實務中,不少遺囑被判無效,就是因為見證人資格不符、或立遺囑過程中見證人未能全程在場,這些都屬於程序重大瑕疵。遺囑製作的第一個核心步驟,是立遺囑人必須「口述」遺囑意旨,且必須以清楚的言語陳述,而不是僅用點頭、搖頭、手勢或含糊的聲音示意。

 

如果只是由他人宣讀事先撰擬好的內容,而立遺囑人未曾親自口述遺囑意旨,則不符合法定方式,該遺囑即屬無效。這項要求的立法目的在於確保遺囑內容確實出自遺囑人的真意,避免受到他人影響或曲解。口述的內容可以是逐條分配財產的方式,也可以是明確表達「我的遺囑內容如同這份文件」等意思,只要能讓見證人確認真意即可,並不必拘泥於逐字逐句的全文背誦,特別是對於涉及不動產地號、存款帳號等複雜細節時,遺囑人可以口述主要分配意旨,再由代筆人按照相關資料記錄。完成口述後,必須由見證人中的一人負責將遺囑人的意旨「筆記」下來,這裡的「筆記」可以是手寫,也可以是事先草擬後誦讀確認,甚至打字輸出,只要最終版本經過遺囑人確認無誤即可。筆記完成後,必須在所有見證人面前進行「宣讀」與「講解」,這是為讓遺囑人確認筆記內容與其口述意旨完全一致。

 

按遺囑制度乃在尊重死亡人之遺志,遺囑係於遺囑人死亡後發生效力,遺囑是否確為遺囑人本意,屆時已難對質,遺囑內容多屬重要事項,攸關遺囑人之財產分配,利害關係人易起糾紛,為確保遺囑人之真意,避免糾紛,我國民法繼承篇就遺囑規定須具備法定方式,始生遺囑之效力。代筆遺囑須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為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所明定。是代筆遺囑須由遺囑人在所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均始終親自在場聽聞其親自口述遺囑意旨下為之,遺囑人並須以言語口述,不得以其他舉動表達,倘事先撰擬遺囑文字,由見證人唸讀,遺囑人僅以點頭、搖頭或「嗯」聲等或其他動作示意表達,而未以言語口述遺囑意旨者,均不得解為遺囑人之口述,以確保並得為互證遺囑內容係出於遺囑人之真意,以防止他人左右遺囑之意思或誤解遺囑人之舉動。本件代筆遺囑之作成,既非葉美華在上開三位見證人見證下親自口述遺囑意旨,僅由黃禎誼唸讀事先撰擬之遺囑內容,與代筆遺囑之法定方式不合,自屬無效。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經核於法並無違誤(最高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台上字第2326號)。

 

「筆記、宣讀、講解」是三個相互獨立的行為,法律並未強制必須由同一人完成,因此可以分由不同見證人進行,但為避免爭議,實務上多由同一人連續完成三個動作以確保一致性。講解的內容須讓遺囑人完全理解筆記中的每一項安排,特別是涉及專有名詞、數字、法律效果等部分,應用通俗語言解釋清楚。

 

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依最高法院105年台簡上字第36號之見解,「筆記、宣讀、講解」為三個獨立行為,因此法律沒有硬性規定必定要是同一人所為,但為避免不必要之爭議,因此可由不同之人代筆、宣讀、講解,並記明年月日,以及代筆人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如果遺囑人無法簽名(例如肢體不便者),則以「按指印」代替簽名,而別讓遺囑變廢紙,

 

至於,為保障當事人權益,於立遺囑時全程錄影、錄音,基本上要看情況而定,不一定要有,實務上為增加證明力,有律師會建議在代筆遺囑製作過程中同步錄音或錄影,雖然法律沒有強制要求,但在日後發生爭議時可以作為重要的佐證資料,不過錄音或錄影的保存與完整性也要特別注意,否則可能反被質疑真實性。

 -家事-繼承-遺囑-遺囑方式-代筆遺囑

(相關法條=民法119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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