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筆或公證遺囑一定要立遺囑人逐字逐句口頭陳述?
問題摘要:
代筆遺囑的「口述」並非逐字逐句的僵化程序,而是確保遺囑人真意傳達的核心機制,重點在於遺囑人的主要意旨能以口頭清楚表達並經合法程序記錄、宣讀、講解與認可,如此才具備法律上的有效性與日後抗辯的力道。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代筆遺囑是否一定要立遺囑人逐字逐句口頭陳述,必須先從民法第1194條的明文與實務見解切入分析,該條規定:「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此處的「口述遺囑意旨」在字面上容易被誤解為必須將遺囑全文逐字逐句完整背誦,然而最高法院及各級法院的實務見解多認為,立遺囑人只要以口頭清楚表達遺囑的主要內容與意思表示,即可符合要件,不以逐字逐句唸出全部文字為必要,因為立法目的在於確保遺囑確實出自遺囑人真意並有現場見證,而非苛求形式化的逐字背誦。實務中常見的情況是,遺囑內容牽涉到多筆不動產的地號、地目、面積或應有部分,以及銀行帳號、存款金額等繁瑣資訊,遺囑人往往無法憑記憶逐字唸出,但可以在見證人面前口頭表達「我的遺產分配意旨如同這份清單或文件內容」,並由代筆見證人據以筆記、再宣讀與講解,經遺囑人確認後完成簽名或按印,這種方式在實務上被認為仍符合「口述遺囑意旨」的要求。
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47號民事判決:「代筆遺囑須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並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始足當之。此觀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規定自明。查上訴人於原審一再主張見證人蔡○真、李○國、阮○俞均非遺囑人陳○默指定,且陳○默於九十五年一月八日當天因氣切,雖可發出聲音,但並不清楚,陳○默當時有語言障礙,已不能口述代筆遺囑等語,證人蔡○真證稱:係被上訴人打電話找我;陳先生有氣切,他有發出聲音,但我聽不清楚;李○國證稱:被上訴人打電話給我;告訴我希望我和我太太能當陳先生遺囑見證人,陳先生有點頭,陳先生當天有插管;阮○俞證稱:被上訴人打電話給我,問我明天要去寫遺囑……我看陳先生的樣子還有希望,當時神智還算清楚,可以點頭、眼睛,但動作很輕微,就此情形,系爭代筆遺囑是否合於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所定要件,即有再酌之餘地。」、92年度台上字第849號民事判決:「按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定有明文。又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民法第七十三條前段亦規定甚明。」等可資參照。
若遺囑人因語言障礙或身體狀況無法口述遺囑意旨,該代筆遺囑即可能不符法定方式而無效,並舉案例說明遺囑人因氣切插管僅能發出不清楚的聲音、以點頭或眼神示意,法院認為此不足以構成民法第1194條的口述要件,因為僅用肢體動作不能確認遺囑全文意旨,除非能以其他方式明確表達並經筆記、宣讀、講解程序驗證。換言之,法律並未要求逐字逐句口述,但必須有清楚的言語表達,能夠讓見證人根據遺囑人的陳述正確記錄主要內容。
至於公證遺囑,雖然民法第1191條同樣要求遺囑人在公證人面前口述遺囑意旨,但在實務上部分公證人基於審慎考量,會要求遺囑人逐字朗讀或背誦全文,甚至包含身份證字號、出生年月日、財產細節等,以加強證明力,然而這屬於實務操作標準的不同,而非法律強制要求,若因此拒絕辦理,有時反而造成高齡或重聽、不識字的遺囑人難以行使其立遺囑的權利。
遺囑作成具有法定程序,以代筆遺囑為例,需符合:(1)口述遺囑意旨,(2)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3)經遺囑人認可後,(4)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5)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或按指印。
所謂的「口述」遺囑意旨,無須由遺囑人將遺囑之全部逐字逐句口頭陳述,只要口頭清楚說明遺囑意旨,足以表達其真意,且因數字關係或內容複雜,以口述不能盡意,亦得於見證人面前口頭表示以某文書內容為其遺囑意旨,經代筆人筆記後,向遺囑人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簽名。例如就土地之地號、地目、面積、應有部分等細節,詢問陪同之親屬後回答,並參酌攜帶的財產清單,也符合「口述遺囑意旨」要件。因此,公證人要求立遺囑人逐字逐句唸出確實過於嚴苛。
公證或代筆遺囑的重點在於遺囑人的真意有無經過見證程序的驗證,見證人中的一人應忠實筆記遺囑意旨,然後在全體見證人面前宣讀與講解,遺囑人必須認可無誤,最後由全體簽名或按印;不要求筆記內容逐字紀錄遺囑人口述的每個字,而是須確保主要意圖與分配安排被完整記載。對於聽力或識字障礙的遺囑人,可以透過輔助溝通方式(如助聽器、書面輔助、第三人轉述後確認等)協助其完成口述與確認,只要最終能確定遺囑人對筆記內容的認可,就能符合法定要件。因此,代筆遺囑的「口述」並非逐字逐句的僵化程序,而是確保遺囑人真意傳達的核心機制,重點在於遺囑人的主要意旨能以口頭清楚表達並經合法程序記錄、宣讀、講解與認可,如此才具備法律上的有效性與日後抗辯的力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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